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若干思考

2020-09-10 08:23罗晓祥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信息技术

罗晓祥

摘要: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同样日新月异,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为互联网犯罪提供了环境。因此,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来打击及严惩各类犯罪活动也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证据的出现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基于此,本文就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信息技术;电子证据;刑事诉讼

一、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的问世及不断发展,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全新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2012)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现阶段,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会将电子证据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可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 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广义角度来看,电子证据主要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储存于介质当中的信息,又或是借助其他的设备呈现其储存信息所产生的数据;从狭义角度来看,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所形成、传递以及储存的,又或以电子形式存储于有关介质当中,可以被运用于刑事诉讼中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信息。

三、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也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开展审查,主要指的是证据所体现的应当是客观事实。在对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进行审查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储存介质的客观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具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在对储存介质的客观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对储存介质或者设备的来源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对证据在流程过程中其储存介质的真实性、原始性以及全面性等是否发生变化进行检查。对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指的是某电子证据内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以与该案件当中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因为电子证据具备较强的脆弱性,与传统证据所需的载体有所区別,电子证据的载体主要有芯片、硬盘以及软盘等新型介质,此导致电子证据的客观性非常容易会遭受外界因素造成的影响,比如: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以及操作不当等均会造成电子证据被破坏又或是缺失;除此以外,故意的篡改及伪造行为同样会大大影响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四、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方面,即使针对电子证据的含义已经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具体应用环节依然还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现阶段,许多电子证据是不被人们所认同的,就如同支付宝中的电子驾驶证、电子身份证以及电子行驶证等那样,大部分时候都是毫无用处的。电子证据除了有不被认同的问题以外,还存在着电子证据难以读取全部信息的问题。只有在理想化的环境下,才可以全面、精准地记录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的设备条件千差万别,取证难度比较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才可完成取证工作。但是,当前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再加上数据库中有着海量的资源,因此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提取的难度,尤其是案件侦查以及刑事诉讼领域更加需要进行仔细的搜索。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创新发展,有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借助高科技手段而完成的,案件侦查难度较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近几年内,网络犯罪也是大量涌现,往往还会采取销毁硬盘数据、更换IP地址或者服务器等方式来销毁证据。以上各类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应用。

五、完善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

(一)建立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第一,构建最佳证据规则。针对电子证据这种比较独特的证据,并不应该限制于对原始文件的取得,而需要将重点摆放在电子证据取得来源的过程是否完全可靠以及合法,证据内容和待验证事实间是否存在联系等相关层面。第二,适当增加电子证据传闻规则的内容。根据传统理论可知,传闻证据并不具备可采纳性,然而电子证据却是能够增加额外规定的。由于电子证据如果可以应用传闻证据规则,则必定会造成绝大部分的电子证据都不能被采用。如此的额外规定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中已有先例,该规则提出:如果针对某段论述,其所有部分均满足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要求,则整个论述均不得因为此而被去除。第三,创建辅助证明形式。此处所提及的辅助证明,主要包含:电子设施或者其它电子数据储存设施的排除运用证据,例如:设施所设置的密码等信息;电子设施或者其它电子数据储存设施的持有和运用证据,例如:个人信息数据、实名制信息、运用数据、所有权证明以及现场生物采样等等;设备的“不在场证明”,例如:经由检查设备各项程序的使用时间、恢复的历史数据等等,进而确定此设备在犯罪活动进行过程中是否处在工作状态;设备对犯罪活动的工具价值,例如设备的具体配置情况对其是否能够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有着直接性的影响。

(二)明确电子证据取证标准

伴随信息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全面普及,电子证据的重要价值进一步凸显,由于其科技含量极其高,现阶段我们国家关于该领域的立法依然相对落后,制度不成熟;所以,需要基于实际情况,逐渐明确及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电子证据通常会牵扯到大量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时取证涉及范围异常广泛,并且会用到很多的标准。对于这样的特征,相关的政府单位以及组织,比如: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评定组织等等,需要对于缓冲区数据和加密数据等主要过程的勘查、检验等工作,创建起高度统一的标准,将恶意程序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与此同时,还应当不断改善和优化现行的各类标准,对现有标准进行全面性的梳理以后,去除部分阶位比较低的标准,对内容相似的标准进行整合,修改错误的标准,使得标准通过修改以后,以尽可能少的时间实现规范化标准的要求。除此以外,还需要制定有利于司法实践应用的基础性准则,对电子证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常规性问题进行约束,推动电子证据取证等各类工作更加的规范化,并且需要结合取证的效率以及保持司法的公正性。

六、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仍有很多的问题。新时代背景下,应通过建立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明确电子证据取证标准等措施不断完善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从而促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好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骆绪刚,王俊峰.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鉴证问题[J].湖南社会科学,2014(03):85-89.

[2]王亚林,张青.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人权保障[J].中国律师,2010(11):63-66.

[3]苏志远.浅谈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J].职工法律天地,2019(02):115.

猜你喜欢
电子证据刑事诉讼信息技术
幼儿园教学活动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思考
巧学信息技术课程
浅谈初中信息技术项目式学习教改实践
巧用“信息技术”,提高课堂效率
浅析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全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研究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网络安全取证的应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