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家校社合作的主导者

2020-09-14 12:11孙云晓
教育家 2020年28期
关键词:家校村庄责任

孙云晓

2018年10月,在扬州出席一个家校社合作联盟成立仪式,有记者问我:“为什么一定要家校社合作?”我从一句西方谚语“教育好一个儿童需要一个村庄的力量”说起,“村庄”是儿童成长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生态圈,其实地球也是一个“村庄”。显然,仅靠家庭是不够的,仅靠家校合作也是不够的,必须有更为丰富而强大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才行。所以,许多国家都重视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这离开家校社合作是难以完成的。与此同时,家校社合作需要有主导力量,必须明确学校的主导地位与责任。

当前,全球教育有开始从家校合作走向家校社合作的趋势。2007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八部委共同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已将主管社区事务的民政部联合为责任部委,为教育培养模式从家校合作走向家校社合作创造了国家层面的条件。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傅国亮认为,现代学校制度需要探索和构建以学校为主导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育人模式,指导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实际上,长期以来的家校社合作实践证明,学校真正发挥了主導作用,家校社合作会有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效果。关于家校社合作谁为主导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洪明在其专著《合育论》里就概括了三种家校社合作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合育模式,二是社会主导下的合育模式,三是学校主导下的合育模式。洪明认为从主观愿望、客观条件和法律责任来看,学校无疑是合育的主导者,并列出了五大理由:一是学校的最大优势是专业能力和制度化优势;二是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三是学校是儿童教育的主渠道;四是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代表国家和社会意志;五是学校对儿童教育肩负着直接责任。

那么,究竟哪一种合育模式最适合家校社合作发展呢?一个直接而明确的标准,就是看哪一种合育模式最有利于儿童的发展,也就是要坚持儿童优先或者说儿童友好的原则,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这里的儿童或未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如本文开头所说,“教育好一个儿童需要一个村庄的力量”,也就是说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尤其需要家校社合作。显然,家校社合作是一个不同层级的概念,不同层级或机构履行不同的责任。例如,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推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责任,也必然会采取多种举措来促进家校社合作。教育是深远的、更是具体的,尤其要满足儿童成长的各种各样的需求。因此,就长远稳定扎实有效地推进家校社合作来说,必须建立在学校主导的基础上,这才是有根基的教育。换句话说,学校主导的家校社合作是家庭教育事业最为重要的基础。

当然,明确学校是家校社合作的主导者,是明确了一份沉甸甸的历史责任,并对学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校社合作的主导者并不意味着管理对方,而是在科学的教育理念引领下,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教育的本质特点是生活教育,作为家校社合作的主导者,学校应支持和引领家庭生活教育,而不是将家庭教育学校化和知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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