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三省六部制下的君权与相权的博弈

2020-09-17 13:42牟霜霜
时代人物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中书三省尚书

牟霜霜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发展历程

唐代的三省六部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自汉至唐的多个发展阶段,一步步发展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以及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

三省制度的开端——三省的出现。三省的根源最早来自于汉代,西汉仿秦制,皇帝之下,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是丞相或称相国,丞相一人或两人(左右丞相);次于丞相的有太尉与御史大夫,分掌军政与监察。此时除皇帝外,丞相便是整个官僚体中的最高行政官员。汉武帝为了限制相权,便设立“中朝”来限制外朝,也就是宰相的权力。特别是提拔了本来作为内朝保管文书的小职“尚书”的实际职权,汉武帝经常通过尚书署来亲自裁决政务,并以大司马大将军的名义为事实上的执政,这样就将丞相府从决策机關变成了执行机关。后来所谓尚书署也逐渐转变成了尚书台,成为日后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夺去了丞相的很多职权。而到了东汉,决策和号令机关己经完全变为尚书台了。但逐渐地尚书台的权力大增,又对君权形成了新的阻碍,因此东汉时,尚书台在形式上还隶属于少府;而到了曹魏时,尚书台已经完全独立迁出了宫外,逐渐成了执行机构。为了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便出现了中书省,当中书省权力逐渐集中的时候,君主不放心,于是又出现了门下省,形成了三省制。

三省制度的发展——隋朝建立三省六部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制逐渐向三省制过渡,三省制初步形成。在隋文帝杨坚统一了全国之后,确立了以三省长官为宰相,辅助皇帝处理军国大政的三省辅政制度。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内侍省则是一个专门的宦官机构,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三省互相牵制,共同向皇帝负责。其中,决策者为内史省,长官称内史令;审议者是门下省,长官称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长官均为相职。尽管隋朝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但是由于三省的实际地位和权力并不平衡,轴心是在尚书省,因此三省的具体分工和运行机制还不明确。

三省制度的完善——唐朝沿袭并发展三省六部制。唐朝时期,唐代的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三省制度成为了人们公认比较健全的制度。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长官称为宰相。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

从汉代开始,由于皇帝对相权的权力集中或权力过大的不满,而衍生出了通过提高身边人的职权来分散相权的行动,以此保证皇权的至高无上。而三省六部制的演变发展便是君权与相权的制衡与博弈。

唐朝:“三省六部制”一一相权对君权的限制

唐代三省六部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君权与相权的制衡与博弈。中国古代君权至上,但是从唐代三省分立理政的过程可以看出相权对君权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唐代三省分立理政的过程

唐代三省分立理政的过程大致可以看出相权对皇权的限制,过程大致为:凡军国大政的制救起草先由皇帝交付中书省,中书省由中书舍人先对各类文书进行披览,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草拟文告再交由中书令。主要由中书侍郎对其进行修改之后,再交给皇帝进行审议。皇帝批阅完毕以后会交给中书省,中书省按照批阅意见进行草拟,然后交给门下省进行审议,如果审核通过那么就可以将诏令下达,一旦门下省认为处理意见不合理,那么就会退还给中书省,由中书省继续草拟诏令,给皇帝进行申报,批阅之后再交给门下省。在唐朝时期对于这种来回审议的批阅的过程叫做“驳政”或者是“论执”。

唐代三省六部制下相权对君权的限制

一方面,在三省体制中,决策不再是个人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皇帝因为是封建君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一个政令的出台和执行仅仅从形式上绕一圈本身就说明了君权受到了相权的限制,政令通过中书、门下转一圈,是皇帝的意志和大臣妥协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古代是封建专制社会,君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三省分立理政,君权受到了来自三个方向的相权的制约,君权不能为所欲为的仅仅以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决策,而是要经过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过程。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君权对相权的限制

设立政事堂。唐朝实行了三省制度之后,虽然在行政事务的处理效率上得到了提升,但由于三省之间相互夺取权力,逐渐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君权为了限制相权,设置了门下政事堂,将它作为三省的共同决策机构,让三者更好地进行关系疏通。按规定,三省长官对重大政务应共同议论于门下省的政事堂,遇有意见分歧,皇帝理所当然成为最高裁定者。至此,实际上是君权进一步掌握了国家大政的决定权。

增设副相以取代三省长官。三省长官由于位高权重,自然为皇帝所忌惮,于是,在唐太宗时期,李泊出任黄门侍郎一职,并且唐太宗将职位进行了提升,让它与宰相同职,想以此来对三省的权力进行削减。

唐朝前期,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均为正三品,而尚书省的仆射官员高于三品,在官职级别评定中增加了“同三品”职衔。增设“同三品”这一职衔作为出入政事堂的凭证,即使尚书仆射官居从二品,如无“同三品”职衔,仍不得进入政事堂参政。这样,就使无“同三品”职衔的三省长官想以宰相身份自由出入政事堂的权力丧失了。自高宗永淳元年(公元682年)始,实际担任宰相者,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名义。中书、门下二省本为政务中枢,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与中书、门下协商处理政务之意,简称“同平章事”。

设置枢密使以分割相权。虽然君权制定了一些措施来限制相权,通过增设副相来制约相权,但是相权依然把握在外朝官员手中,君主还是担心权力放在外朝官身上,于是又开始培植身边的宦官,枢相随之出现。枢相即枢密使,是宦官以使职身份干政分割相权出现的一个职务。在唐玄宗时期设立了枢密院,这时候能参加政事决议的人的范围进一步得到了扩大,这也是唐朝宦官专权的开始。唐穆宗后,皇帝的废立生杀几乎都有枢密使的影子,唐中叶枢密使渐夺宰相职权,成为变相的宰相,至此相权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设立翰林院学士参与政务。在封建制度体系当中,君权是至高无上且无人能敌的。不管是出台政令亦或是监察、执行。但是在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度中,出令权在中书省手中。所以为了分割中书令的这项权力,唐玄宗时期,命翰林院学士参预政务,掌禁内浩命,备天子咨询,帮助皇帝对制救进行起草,并且以此成为了内相。

小结

君权相权彼此限制,但君权至上。君权与相权两者彼此限制,相权通过三省六部制度的成熟开始有效的形成政策,限制了皇权随意决策的可能性;皇权便通过将相权一分为三,甚至后期分为更多的部分来限制相权,以此来保证皇权的集中。但是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专制皇权就决定了君权至上,决定了不可能绝对的限制皇权,因此在三省六部制君权与相权的制衡与博弈中,君权对相权的制约是硬性制约,具有实际的约束力;而相权对君权的制约是软性制约,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君权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政治品质。

整体趋势君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分散。从君权上来说,它绝对不允许有超越自身的权力存在,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皇帝总是不愿过多地分出权力给宰相,以至于想方设法的削弱相权;从相权上来说,尽管它的权力是以君权的存在为基础和保障的,但由于其自身功能的重要性,宰相总是希望或者要求得到更多的权力。从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发展历程来看,由汉代的宰相逐步演变到三省六部制的一分为三的相权,可以看到相权在逐步缩小,而君权在逐步扩大。而就三省六部制在唐代健全发展以后,皇帝所才采取的一些措施,如枢密使,翰林院学士等等,也可以看出相权在逐步缩小,而君权在逐步扩大。

参考文献

[1]黄飞,中国古代相权及其君相关系[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2]程京亚,从君权相权博弈史浅论中国古代公法体系特色[J].法制与社会,2013(19):11-12.

[3]罗恺,毛广礼.唐代宰相制演变的七个特点[J].贵州文史丛刊,2003(0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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