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学硕士模式探索

2020-09-29 13:31杨媛
青年时代 2020年19期
关键词:联合培养高校

杨媛

摘 要: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呼唤新型法学人才。因此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学硕士的新模式,培养法学硕士在特定情景下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便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题中之意。因此,本文从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互动的角度出发,探索如何打造两者协同培养法学硕士的新模式。

关键词:高校;实务部门;法学硕士;联合培养

一、引言

2012年为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提出“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简称2011计划),为21世纪的法学教育理念注入了新的内容。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生规模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重新定位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转变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调整和优化法学研究生培养结构,把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成为学术与应用并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得以体现。而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的现象,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随着国家与社会发展以及高校扩招的需要,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培养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些问题日益凸显。

從法学教育性质的实践性和法学研究生近年来的就业情况来看,尽管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特别是法学学科本身所固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硕士生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摆脱纯粹性理论知识讲授和单纯性课堂传授的局面。因此,研究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教育模式,通过协同和联合的形式搭建协同培养平台和机制,有效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突出问题,在实践中找到符合国情和学校实际的发展路径,进而推动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互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对于培养法学硕士的理论对接实际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以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为视角,探索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与联系的途径,创新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提升法学研究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从而推动法学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研究现状

国外大学,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研究生进行职业训练、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素养的提升。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这有别于中国传统的以培养法学硕士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模式[1]。

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型法律人。因此,在培养过程中较少与实务部门联系和交流。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初衷是为改变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状,致力培养实务型法律人,在培养过程中与实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深层次的交流。为了缓解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是为了克服现行法学研究生培养机制实务教育方面的不足,教育部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高校面向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从而催生了继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之外的第三类法科硕士研究生,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此类法学研究生实行两年学制,不分专业,重在实务培养。

目前,很多高校非常注重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但重点是联合培养法律硕士(非法学)实务能力,协同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案例较少,无论是非法本法硕,抑或是法本法硕都存在着缺乏实务导师引导的境况[1]。刘宇[3]指出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其核心在于高层次应用人型、专门型或复合型人才[3],这造成了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趋同化,因此应该着重提升法律硕士人才的专业化程度。知识来源于实践又复归于实践,尤其是法律硕士的实践性较强,因此法律硕士和实务部门的结合便成为法学硕士培养的一大关键。杨武松和潘弘[4]指出现代法学教育要兼顾法学硕士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其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应用能力,同时也要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学硕士的培养机制。党日红[5]指出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要推进深度实践教学,构建逐步深化的实践课程教育体系,将法学硕士的课堂理论与校外实践结合起来,形成“走出去,请进来”式的教学模式。马思洁[6]则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注重在实践教学中重点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突出学生的实践教学、创新专业实践、社会实践以及校园实践,突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模式,使法学学生的培养能够扎根于实践,进而强化法学学生在特定情景下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科技的发展为法学硕士教育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在人工智能时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途径。谷永超[7]则以独立学院为例探讨了协同育人时域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指出要协同社会力量,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走进课堂,进而实现法学硕士培养的“双导师”制。季连帅和何颖[8]指出智能时代的到来正在深刻改变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容、模式和体系,法学高等教育的变革应该更加注重通过科技的应用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作。王树海等同样以独立学院为例,探讨了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指出法学硕士教育应该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学专业实践环节教学体系。

三、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学硕士模式探索

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学硕士的模式与机制,首先要突破传统的培养模式,改变学生扎根理论而实践不足的现状。注重高校与实务部门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实行法学研究生的“双师计划”,根据学生自身的特质并结合社会法学需求现状,实现校内外导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共享教育实践基地资源的机制,并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着重培养法学硕士的实践应用能力。

(一)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

不同于欧美国家的教学体系,中国的教学模式普遍存在着注重理论而忽视实践的倾向,这造成了中国学生,包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弱。相较于对理论要求较高的专业,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更强,因而对学生在特定情景下运用所學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要求也更加严苛。因此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要首先树立学生兼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意识,鼓励学生主动走出校门,进入实务部门增强自身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扩大课堂实践教育

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扩大课堂实践教育,增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和考核模式偏向于对导师对法律理论的阐释和学生对法条的机械记忆,往往忽视了对于学生实践应用知识能力的培养。因此,要改变传统的法学硕士培养机制,增加课堂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比重,并将学生的实践能力纳入到考核机制,形成“课堂实践教学+实践考核”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可以争取做到对实务部门的“每周一访问”或“每月一访问”,通过让学生亲临现场并参与其中提升学生对现实问题的了解程度及深度,尤其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打通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通道,探索通过视频教学的形式让学生“亲临一线”,并加大实践讨论的课堂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在特定情景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探索实行法学硕士的“双师计划”,实现校内外导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

传统高校教师往往在理论方面根基较深而实践不足。而校外实务部门的专家往往在实践层面有更多的经验积累,因此可以探索法学硕士培养的“双师计划”,即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进入课堂,打造高校导师与实务部门专家共同培养法学硕士的体系,并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实现校内外导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法学硕士培养的“双导师计划”要协调好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对于法学硕士培养的不同侧重点,其中校内导师主要负责学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提升学生在特定情景或者特定案例下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

(四)探索打造高校与实务部门共享教育实践基地资源的机制

高校与实务部门各自的优势在于,高校往往是知识生产的基地,其优势在于掌握的知识资源,而实务部门的优势则在于对于现实问题和前沿问题的了解,同时也掌握着更多的案例资源、设备资源以及空间资源等高校难以全面掌握的资源。因此高校可以协同实务部门打造共享式的教育实践基地,打通两者合作的通道,共享各自的优势资源,从实现“非零和”博弈。高校与实务部门共享教育实践基地资源可以形成法学硕士培养的正向反馈机制,从而为法学硕士的培养注入新的活力。

四、结语

法学硕士的培养要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探索新的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提升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和对于现实问题的洞察能力。因此高校与实务部门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现实协同合作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努力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互动的新模式,培养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型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常安,孙森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6(7):72-78.

[2]刘宇.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反思与完善路径[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8,20(4):46-50.

[3]付健,陈志文.论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因素[J].梧州学院学报,2019(5):92-95.

[4]杨武松,潘弘.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8):75-79.

[5]党日红.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劳动保障世界,2019(33):51.

[6]马思洁.民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研究——评《民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20(4):2.

[7]谷永超.协同育人视域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以独立学院为例[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6):71-73.

[8]季连帅,何颖.人工智能时代法学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应对[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0(1):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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