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庚子新春,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各行各业遭受影响,餐饮、旅游、娱乐、对外贸易、课程培训……无数中小企业在这场疫情之下走向破产,无数的劳动者也随之失业,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少之又少,更多的是以“旷工、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但在疫情之下该如何运用好这一条以及疫情之下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会做出讨论。
关键词:疫情;过失性辞退;企业;劳动者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
A工厂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生产,至2月14日全厂已恢复所有生产线的生产,但是该厂还有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采取封路措施而无法按期返岗。A工厂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并于次月10日进行发放。3月10日,A工厂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对5名未按期返岗的河南籍职工却未发工资。3月13日,5名河南籍职工返岗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工厂补发工资。
调查与处理:经过仲裁委的调解,A工厂愿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补发5名河南籍职工的工资,5名河南籍职工在收到A工厂补发的工资后撤回了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