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净
摘 要:滑稽模仿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形式或手法,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其存在及合理使用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滑稽模仿作品在我国的存在也应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合理使用;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共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用网络视频剪辑和图片制作表达个人看法变得愈来愈方便。在胡某滑稽模仿陈凯歌的电影《无极》形成新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遭起诉后,“滑稽模仿作品”一词在中国著作权法研究领域出现并引起讨论: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可以归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中?本文将论述滑稽模仿的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滑稽模仿作品构成“作品”的合法性论证
滑稽模仿(parody)来源于希腊语parodia,是指对现有文本进行滑稽改编、通过各种喜剧效果来对之进行嘲笑的剧本或文本片断。滑稽模仿的过程中包含两个文本——模仿文本和被模仿文本。创作人对被模仿文本进行改编,加入滑稽元素,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具有批评、嘲弄的效果,输出与原作完全不一样的思想内容。由此可见,滑稽模仿具有模仿性、重構性、讽刺性。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parody” 定义为:属于知识产权,是对著名作品进行讽刺、嘲弄、批评或评论的转化性使用,不仅仅是对原作的影射,更让人注意到滑稽作品本身。1在这个定义中,同样可以看出滑稽模仿的模仿性和重构性——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原作品以及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的改动,其产出的结果却是异于原作品的,并使观众能够将模仿与被模仿作品做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