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浅析

2020-10-27 05:45王雨雪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4期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诉讼

摘 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纵观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确有一些问题甚至缺陷尚待完善。本文从被害人定义出发,阐释了刑诉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意义,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被害人上诉权、知情权等五个方面所存在问题的具体阐述提出完善措施,从而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關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

一、刑事被害人相关概念辨析

(一)刑事被害人

结合相关学界观点,刑事被害人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害人是真实存在的,他(她)是由于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害的人。当然,被害人被侵害的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次,被害人必须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同时也必须是具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最后,要有与之对应的加害人,拿自杀行为而言,对于纯粹的自杀行为没有相应的加害人,则自杀者不能成为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职权主义,对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一直处于抑制状态,更有甚者如日本直接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国立法者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并结合具体国情,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赋予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是相对于被告人权利不均,行使受限。

(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从广义上讲,学界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进行了如下划分: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2、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3、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而狭义的被害人仅指上述第一类。本文所阐释的刑事被害人特指狭义的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然性

(一)是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入宪意味着其他法律应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对于刑诉法,其运用了大量条文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言,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过于稀少。即使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仍没有改变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状况。笔者认为,只有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及于被害人,才能更好的体现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

(二)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然要求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六种,其中人权和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均衡,对于法的价值的实现造成了阻碍。笔者认为,只有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障,使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对等性,受到同等重视,才能更好的实现法的价值,才能真正意义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案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享有报案、控告、申诉、申请回避、获得正当询问、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等。审判阶段,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宣读后,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虽然赋予刑事被害人这些权利,但在现实的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不能切实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不仅可以使被害人更加了解案情,为被害人争取利益,而且可以对检察机关、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二)项规定了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在司法实务中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较为罕见。

(二)被害人物质补偿得不到保障。

刑事被害人除了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结果得到赔偿外还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在侦查机关没有侦破案件的时候,被告人及其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被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赔偿。不仅如此被害人因为打官司还耗费了金钱和时间,如果国家和社会不给被害人一些救助,很容易会让被害人产生困惑、逆反心理做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举动。

(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甚至进行了延伸,即经过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其辩护人和近亲属都可以提起上诉。不仅如此,还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强制性保护。但被害人不服未生效第一审判决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是否能引起二审还要看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此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地位不对等,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四)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作为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让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愿望十分强烈,但该愿望的实现是以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为前提的。我国刑诉法中虽然规定了被害人的知情权,但规定的比较零散,内容也不全面。在立案侦查阶段,如果案件没有立案,公安机关会把不立案的理由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刑诉法中规定了救济措施,但是立案后在侦查阶段的时候,是否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采取了什么强制措施等,是不是要通知被害人,法律并没有的明文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审查进展告知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被害人也没有获得和被告人相对应的知情权。

(五)缺乏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及心理救助措施。

被害人和公诉人同属原告方,一起担任着控诉职能。被害人是见证犯罪事实 的人,其真实有效的陈述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的效率。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威胁或者是殴打、恐吓。被害人基于恐惧等可能会虚假陈述,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利于实现国家打击犯罪的目标。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保障工作。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性很有可能使这些义务成为一纸空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会阻碍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害人同样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没有一个系统的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救助的制度。被害人因暴力行为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产生了心理创伤,在接受侦查机关一遍又一遍的询问时又会遭受二次伤害,而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伤害后会感受到心理痛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严重的心理损害如果得不到及时救助,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痛苦得不到释放,长期的压抑可能会走向犯罪。张扣扣案就是典型的由被害人儿子的身份转化为杀人犯,所以建立一套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救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四、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

目前,我国并没有从立法层面制定出一份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仅仅是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2009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是由党和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一些省级、地级市党和国家机关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的实施方法[1]。仅仅有这些政策并不能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作为依据,开展工作的标准不一,致使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加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1、建立我国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将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纳入法律。明确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所具有的条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律师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等。

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制定国家补偿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设立独立的能够协调各方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委员会和刑事被害人救濟委员会,由前者行使国家补偿的裁定权,后者行使权利救济的功能[2]。最后,对两个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由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比较清楚,可以由检察机关为主对这两个机构进行监督。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展示各个被害人的救助明细,将工作的内容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二)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条件的上诉权。

被害人拥有独立的上诉权独立的启动二审程序,是对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措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法律明文规定被害人的上诉权,明确规定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是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二,明确规定法院在一审判决后当庭口头通知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被害人行使上诉权的时间期限和需准备的材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主体的协助义务。其三、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行使主要控诉职能,被害人的上诉权应该是在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后,对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不服时行使,被害人的上诉权不得干扰公诉机关的抗诉。

(三)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

对知情权的完善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从立法上增加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通过详细的规定知情内容。其次,“无救济无权利”,要从立法层面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规定被害人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例如,在立案侦查阶段,如果被害人认为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该告诉的没告诉,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公安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告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四)明确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和心理救助的具体措施

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保护十分重要,主要有以下几个实施要点:其一,从立法层面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安全威胁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寻求保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同时告知请求人向指定公安机关进行说明情况。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参与庭审时,为了减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顾虑,提高他们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可以由法律赋予被害人选择出庭方式的权利,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本人不在现场的方式参与诉讼,也可以在审厅专门安置一个可以看到庭审现场的直播的房间,被害人进行变声等方式表达意见,进行辩论。其二、公安机关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进行评估,视情况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同保护。其三、由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未尽到安全职责的所承担的责任,并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未尽到安全义务的侦查机关进行赔偿。

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理救助,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理救助机构,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心理治疗师团队[3],然后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免费的心理治疗,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同时建立对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长期跟踪方案,对没有康复或出现复发的人进行再救助。

参考文献:

[1]张云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规范现状与剖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4):139-144.

[2]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3]陈茜.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心理救助问题——以张扣扣复仇杀人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15):218-221.

作者简介:

姓名:王雨雪(1995年7月),汉,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石河子大学,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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