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戒毒体系的转型与重构
——多重价值参数分类法的引入

2020-10-31 05:06李新豪
医学与法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犯罪行为戒毒

李新豪

毒品犯罪发案率高、犯罪种类多、社会危害性大,同时也易滋生其他犯罪,其涉案人员往往身犯数罪。鉴此,建构有效的应对毒品犯罪的戒毒体系,对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十分必要。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披露,吸毒人员具有低龄化、年龄跨度大的特点,复吸人员滥用合成毒品已成为主流。[1]由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报告之毒品犯罪》表明,毒品犯罪的重刑率已高出同期其他案件,毒品犯罪累犯和再犯屡见不鲜且呈上升趋势。[2]在规范层面,立法已对毒品类犯罪采取重刑规制,最高可至死刑。但实际状况表明,重刑并不是处置毒品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加重刑罚处罚已对毒品犯罪的预防丧失空间;而毒品犯罪再犯的数量和比例则表明,如何创造抑制毒品犯罪的环境、如何帮助吸毒人员戒毒,以及如何帮助吸毒人员融入正常的社会等等,才是预防毒品犯罪的关键。因此,毒品犯罪的预防和处置,需要不断吸纳“愈疗性法理学”“恢复性司法”等价值理念,并从单一的刑事审判程序发展出包括国内社区戒毒、康复体系和国际上的毒品法庭等多种程序,才是治理之道。多种程序必然使得戒毒体系更为多元,但同时也带来了多重刑事价值目标间的不平衡和潜在冲突;而价值参数分类体系和定量分析,可以帮助程序制定者识别戒毒手段和机制的价值倾向,进而针对个案情形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同时司法人员可以依据参数分类法,而灵活地重构戒毒机制、作出理想的程序安排。

一、现行戒毒体系及其转型

(一)我国戒毒体系的特点及其不足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体系。社区戒毒近年来发展迅速,相比强制戒毒更加单一、精准,相比自愿戒毒效果更佳,因此笔者选择从社区戒毒切入分析现行戒毒体系的特点和不足。我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了基本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就此国家禁毒委员会还发布有五年工作规划(2016-2020),主要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制度化,提高戒毒规范化程度和康复执行率。[3]根据规定,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为期3年,在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吸毒人员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接下来的社区康复需为吸毒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援助,具体包括心理治疗与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

但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体系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方面,从法律和条例条文来看,司法机关并未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的过程,使得该过程对吸毒人员的约束力不高;且条文本身也未对亲属探访、亲属监督作详细规定,不能发挥亲属的积极帮助作用。另一方面,从实践分析,社区戒毒呈现出“各地区实施程度不均衡、基层社区戒毒力量薄弱、吸毒人员的人身健康保障不足、吸毒人员配合度不高、重新融入社会效果不理想等”特点;[4]具体而言,其主要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政府经费的投入和相关人员的配置差异较大,特别是在基层社区,缺少专职、稳定的戒毒工作“主心骨”,致社区民警和医生应接不暇,戒毒工作难以形成合力;而其吸毒人员则往往身体免疫力低下,感染疾病几率较高,心理疾病多发,加之社区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障有限,致吸毒人员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强制戒毒而往往搬离住所无法联系,其难以配合社区戒毒和康复的情况频繁出现;此外,吸毒康复人员在就业、创业中仍然受到歧视,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跟进,导致吸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效果不理想。

(二)戒毒体系转型的趋势——以毒品法庭为例

毒品犯罪的高再犯率现象,在美国被称为“旋转门(Revolving door)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国际上设立有“问题解决型法庭”来审判此类案件,分析、解决案件背后的成因以降低再犯率;[5]其中,专门解决毒品滥用问题及相关犯罪的“毒品法庭”,是此类法庭中的典型。相比传统的刑事法庭,“毒品法庭”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司法人员在程序中成为更多元、更积极的角色;法官成为“家长型”的管理决策者,协作领导审理和治疗团队、监督治疗进程;法庭的程序也发生改变,不再完全采用对抗式的庭审形式,例如,在“毒品法庭”中双方的律师共同制定惩戒和奖励制度;法官或缓刑官也承担监管者的角色,需要密切监督吸毒人员在毒品治疗中的表现,可以要求他们经常返回法庭尿检、作治疗进度报告,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毒品法庭”将吸毒人员认定为客户(customer),反映出司法人员、犯罪行为人的角色与传统刑事法庭的区别;同时,其体现出协作性的特点,依托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合作戒毒、减少再犯。总体而言,“毒品法庭”将司法程序的焦点,从简单的裁判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改变犯罪行为人未来行为和确保社会福祉方面转移,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间接起到修复破碎了的社会制度体系的作用。“毒品法庭”从传统刑事法庭到“修复型法庭”的转型,是对正义的另一种解读。因“毒品法庭”等特别法庭其有效缓解了大量毒品犯罪和累犯的处置成本,故近年来我国学界对其模式有所思考,其亦为我国的戒毒体系所借鉴,进而推动着我国戒毒体系的转型。[6]

二、戒毒体系转型过程中的特点和问题

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的不足,反映出戒毒体系尚需在“程序约束力、程序参与度、社会机构(如医疗机构)协作”上予以改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五年计划表明,社区戒毒和康复将逐步完善康复和救治体系,以帮助吸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为核心内容。由于“毒品法庭”在司法人员的角色功能、法庭程序、当事人参与度以及机构协作程度等方面都有制度创新,其戒毒效果也广泛得到认同,因而使原有戒毒体系的转型反映出“注重愈疗效果、增加程序参与度、加强机构协作、以犯罪行为人融入社会为目标”之趋势。

然而需注意的是,戒毒体系的转型在改变流程、提升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新的问题并带来一定的变动风险。

以“毒品法庭”为例——首先是其程序的筛选和加入问题。毒品法庭的处置阶段可以分为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三个阶段,其诊疗程序也覆盖了这三个阶段,同时法官的角色也从单一的法庭审判扩大到决定治疗程序开始并监督程序的进程。由于诊疗过程的专业性,法官未必能运用合理标准作出决策,这在实践中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毒品法庭”过于强制轻症吸毒人员的参与程序;二是一些重犯利用“毒品法庭”程序逃避刑罚处罚。[7]对于此类问题,司法人员需要依托其他社会机构的专业意见、通过协作机制来解决。但各地的发展水平各异,协作的效果也具有差别。

其次是“毒品法庭”使传统刑事程序理念产生偏离。传统刑事程序的核心价值包括确定性、可靠性、公正公平原则;其诉讼程序要求满足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价值需求。[8]而“毒品法庭”授予司法人员较大的裁量权,其行动更积极主动,但因各地的毒品犯罪情况不一致,加之经济发展不均衡,所以在具体程序安排上各个区域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官有可能滥用权利、裁断偏私,忽视毒品犯罪处置机制对社会一般成员的影响。可见,如何在戒毒体系中对刑事程序的核心价值作底线范围的规定,以达到传统刑事价值理念和新兴程序理念的平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

此外,“毒品法庭”等特别法庭被批评过度注重解决问题,而忽视了犯罪行为人的正当权利;[9]其诊疗过程中体现出鼓舞、劝诫和强制等特点,影响犯罪行为人独立地作出请求;而且,过度鼓舞实施不端行为的个体,还可能产生不良风险,对被害者产生二次伤害。因此,是否推广、如何推广“毒品法庭”等新兴程序,在理论界有着不同的思考,其主要包括根本转型、寻找替代制度模式等。[10]笔者认为,戒毒体系的转型特点及由转型产生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刑事程序的发展趋势,即传统价值目标和新兴理念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平衡多重价值,综合不同程序并克服各自的不足,将实际情况和手段适配,才能达到戒毒体系的最佳效果。

三、多重价值参数分类法下戒毒体系的重构

传统刑事程序和新兴程序之间各有优势和不足,而大部分文献仅对单一程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理想的戒毒体系需要综合多种程序价值、依个案情况而调整。借助描述多重价值目标的参数量化分析,能够反映不同程序和价值理念的倾向,帮助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综合不同价值目标,寻求价值理念的平衡。

(一)多重价值目标和理念的识别

建构参数分类体系的第一步是识别多重价值目标。无论是社区戒毒和康复制度的完善、深化还是毒品法庭的发展,都反映出以下理念、价值和目标。

1.愈疗法理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理念。

愈疗法理学认为实体规则、法律程序和司法人员会对犯罪行为人产生愈疗或反愈疗效果。[11]该学说的核心是在保持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正义价值的前提下,重塑这些实体规则、运行程序和司法人员的角色功能,最终加强程序的愈疗效果。在“毒品法庭”中,愈疗法理学表现为对吸毒人员的行为和后果施加社会控制。在纳入愈疗法理学理念后,戒毒机制更加综合,旨在提高程序中涉及的个人和社区的情感、心理和理性福祉。因此,综合性的戒毒机制更加注重法律权利和义务之外的因素,如情感、需求、目标、心理健康、价值观和道德关切等。[12]相比传统的刑事程序,愈疗法理学采取额外的视角看待法律问题,使得司法程序展现出更广泛的价值追求。

2.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目标。

恢复性司法是将罪犯、被害人、相关社区成员聚集在一起,公开讨论犯罪及其后果,并考虑如何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13]在戒毒体系中,恢复性司法理念体现为社区的积极参与。无论是在毒品犯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处置程序中,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都已广泛渗入,并体现为不同的模式。总体来说,恢复性司法遵从“鼓舞程序参与者、修复损害、尊重倾听、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代表刑事程序修复社会损害的目标。

3.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观念的结合。

传统刑事程序注重采纳公共安全观点,认为刑法体系仅仅用来处置犯罪行为,因此所注重的是惩戒。而公共卫生观点则强调行为背后的疾病风险,如同毒瘾和精神疾病等,因此注重诊疗手段。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能有效地解决毒瘾、治疗精神疾病,而毒品法庭等特别法庭则被认为是对破碎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辅助修复。[14]因此需在法律强制和监控中加入医学关怀,在诊疗康复中纳入司法约束。就像“毒品法庭”融合了法律惩戒政策和医疗矫治政策的双重优势那样,既达到了戒毒、减少累犯的效果,又给予了许多社会低收入群体医疗援助,属于两种观念整合的典型模式之一。[15]

4.个体化司法理念。

“毒品法庭”和传统刑事司法的另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个体化司法和规则普遍适用理念。[16]传统刑事司法强调根据犯罪行为、实体规则得出无差别、公允的裁决,而“毒品法庭”则不同,司法人员积极地参入戒毒程序、充分了解吸毒人员的个人情况,为行为人量身定做戒毒方案并作出全程个体化的监督和建议,以达到最佳的愈疗效果。“毒品法庭”所采取的个体化司法理念,相比于规则普遍适用理念更加合理。

(二)参数的分类与内涵

基于已有的学术研究,综合传统和新兴的刑事程序,笔者提出以下几组参数以分析、概括各种机制和手段背后的法律理念,包括参与者相关参数、过程相关参数和实质结果相关参数。每种参数适用于评价一种或多种机制和手段。参数分类体系的优势在于可将多种参数组合在一起,计算出数值用于定量分析。在各组合中,每种参数具有相反的两极,在两极间用数字描述程度。建立参数分类体系并不意欲评价某组或某种参数的某一极更优或更值得采纳,而是旨在提出一种综合性评估体系,帮助政策制定者根据特定的情况和规范偏好来确定每种参数的相对重要性及某种程序的合理性。

1.参与者相关参数。

这组参数适用于评价程序的参与者如法官、犯罪行为人,描述其在程序中的行为特点和行为本质,参数组具体包括四个参数。第一个参数所描述的是审判和决策机制的模式。传统的刑事程序基于“理性行为人或经济模式”,[17]该模型假设犯罪者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考虑而实施不当行为,因此程序旨在改变不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以达到威慑的效果。“毒品法庭”等特别法庭采取的“心理模式”,[18]纳入更多因素如罪犯个性、家庭社会情况等,运用综合的标准来对待犯罪人。第二个参数所描述的是法官的角色性质,评估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者还是协调者。作为裁判者,法官依据实体规则和正当程序限制、惩罚违法者,维护其权威;作为协调者,法官的角色更多在于引领团队安排戒毒计划、监督戒毒程序、评价戒毒效果。第三个参数所描述的是程序中是被害人还是犯罪行为人发挥更重要的角色作用。以被害人为核心侧重正义和反报的观念,而以犯罪行为人为核心则侧重犯罪成因的解决和威慑作用。第四个参数所描述的是参与者,如犯罪行为人的亲属或社区参与程序的程度。开放或封闭的程度通过参与者的数量和参与的质量来衡量,例如是否有大量的参与者参与,参与者是否对程序和结果有影响力。

2.过程相关参数。

过程相关参数描述程序的本质特征,即程序的形式、结构和特性,具体可分为五个参数。第一个参数所描述的是犯罪行为人和被害者之间的沟通程度。沟通程度是区分传统刑事程序与其他程序的重要标准。在前者中,被害人不被视为当事人,信息无法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传递。而在后者如毒品法庭中,被害人被鼓励参与程序发表意见,与犯罪行为人进行对话。第二个参数所描述的是程序的形式灵活性,即刑事程序是通用的还是针对个别情况定制,程序参与方是受到严格的证据和程序规则的约束,还是可以根据情况自由行事。举例来说,在个体化司法趋势下,程序的形式灵活性参数会更高。第三个参数所描述的是层级性程度。程序的参与者,例如犯罪行为人、法官、缓刑官、社会机构、被害人是否在程序中具有平等地位。根据参与者的头衔、职业和在过程中的角色,他们是否会得到不同的待遇,例如,传统刑事程序中的纠问式和抗辩式体系会在层级性程度上比其他程序更高。第四个参数所描述的是程序中使用的语言性质,反映程序中司法人员或其他参与者使用的语言情况。传统刑事程序中语言的特点是客观、中立,而在毒品法庭等特别程序中司法人员使用的语言倾向于鼓励和告诫,旨在产生愈疗效果。在被害人或社区参与后,犯罪行为人的语言会带有耻感、悔恨等情绪化特征。[19]第五个参数所描述的是程序的强制性程度,反映程序的参与者通过何种性质的过程加入到程序中来。

3.实质结果相关参数。

这组参数旨在反映程序的核心价值和成效,主要有三个参数。第一个参数所反映的是程序的核心结果,传统刑事程序中正当程序和权利占据主导地位,而其他程序的核心则是特定利益需求。前者依赖于既定的统一规则和法律权利,严格遵从程序或形式上的公正,即使权利受到实质上的侵犯或限制,也不应当施加干预。后者侧重于参与者特定利益需求,考虑个体情况的差异和其他复杂因素,即使考虑这些因素可能干预正当程序和权利。第二个参数的两极是复原性和监禁性。它们分别所描述的是程序影响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会的程度,以及犯罪行为人受到强制监禁刑罚的程度。第三个参数的两极是争议解决和广泛的正义。前者是指为当前法律纠纷提供短期解决方案;而后者期望寻找真相、使程序对参与者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并对社会群体的权利施行普遍保障。对参数分类综合后,可通过下表评估特定的刑事程序模式(详见下表)。

(三)参数分类法下戒毒体系的重构路径

1.参数分类法是分析现有戒毒模式的重要框架。

通过参数分类体系可以分析现有不同程序的模式特点和价值理念。例如,传统的刑事程序以被害人为核心,融合了正义和反报观念,价值目标强调惩罚。愈疗法理学代表心理模式,强调更广泛的刑事正义目标,认为治疗和赔偿优先于争议解决。而“毒品法庭”在法官角色上偏向于协调者,程序灵活性高、层级性程度低。恢复化司法在开放性程度上较高,参与者数量和参与质量更高、语言性质更加积极,立法者和司法人员针对个案中的犯罪行为类型以及个人、社会的特定情况需要不断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理念。参数分类体系提供了较为综合的框架,帮助司法人员在价值理念层面上确立现有不同戒毒模式在参数分类体系中的相对位置,为重构戒毒模式提供分析基础。

表 综合各组参数纳入定量分析表

2.参数分类法是选择不同刑事程序的具体标准。

多重价值参数分类体系反映了刑法程序价值的多元性,现有刑事程序和理念在参数分类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倾向,可以作为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选择和运用程序的标准,而不同程序和理念的优先性应根据特定情况而定。这就要求:

首先所应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种类。毒品犯罪种类众多,应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作出特定的程序选择。例如,程序开放度对少年犯、初犯或犯轻罪的吸毒人员而言较为重要,因为社区的援助和培训能更好地助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发挥社区鼓舞的价值;而被害人的参与在持有型毒品犯罪的戒毒程序中不能发挥作用,因为该罪没有特定的被害人。

其次是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例如吸毒人员的吸毒历史和个人个性,包括是否有自律能力、是否愿意承担责任、是否有耻感等,这些因素会影响程序的强制程度或自愿性,程序是否应包含情感话语、沟通对话以及程序的监禁性程度等。

再次,社区参与司法机制的倾向及社区能否促进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也是另一个考虑因素。包容的、倾向于沟通和协作的社区可能较为适合社区戒毒和康复机制的运作,更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而当社区不倾向于包容犯罪行为人,而倾向于谴责犯罪行为人时,采用上述机制可能效果不佳。在美国的司法实务中,就有在原住民犯罪的程序中强调相关社区参与的先例。[20]

最后,立法者和司法人员的目的也通过参数分类体系影响着不同刑事程序的选择。例如,如果立法者认为社区在戒毒中发挥着重要地位,并希望唤醒、强化社区意识,则可以考虑建立起以非专业司法人员为中心、具有包容性并由社区管理的戒毒机制。如果立法者考虑到公众认为现有的戒毒模式不透明、不信任,则程序的公开性、参与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立法者可以通过提高刑事程序的透明度、公开性与参与性来建立信任,使有兴趣的公民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

3.参数分类法是完善特定刑事程序的有效载体。

从戒毒体系或刑事程序的宏观价值层面分析,分类法有助于确定国家或地区应促进或发展的司法价值和目标。多重价值参数分类体系能够用于完善某种特定的程序,提升程序效果,践行司法价值或形成程序内部价值的平衡。例如,“毒品法庭”中将愈疗性效果和惩戒相结合,以达到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理念的平衡。面对程序灵活性和法官裁量度较高的问题,建立起底线性的限制规则,尽量向程序和权利参数极靠拢,使程序更加合理。

更为重要的是,参数分类体系可作为一种缓冲,防止立法者或司法人员的程序选择反复无常。通过具体的数值,特定的程序得以定量和衡量。当数值偏向极端时,分类体系将警醒程序的决策者,要求决策者通过改善单一程序或者选择多个程序的组合,以完善特定的戒毒模式,保证其实现期待的司法价值。

四、结语

戒毒体系及其转型反映了刑事程序中多重价值复合与平衡的特点,也表明刑事程序可以综合多重价值理念来实现目标。[21]多重价值参数分类体系是对不同戒毒程序和刑事理念的分析和评价,而未对参数、程序和理念进行优先排序,目的是让立法者和司法人员针对毒品犯罪个案做出判断和选择。因此,决策者可以通过数值评估个案程序中的价值倾向,相应地作出较优的安排,以平衡或减少风险。在分析中,笔者仅提出三组分类法,并以此展望多元化的戒毒体系的发展。而实际中的价值参数并不限于本文所列,越来越多的新兴程序将代表更丰富的刑事价值观和目标的出现,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可借此自行纳入更多的因素作为参数。针对新兴模式是否有脱离刑事程序基本价值的风险,参数值可以提供直观、量化的分析。参数分类体系也可作为转型中的缓冲,防止程序转型不合情宜或者反复无常。最后,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可对多种刑事程序进行整合和使其产生互补,进而作出理性、科学的结构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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