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介绍及其启示

2020-11-16 09:40尤传露
职教通讯 2020年2期
关键词:教育法法案行政

摘要:英国是世界上继续教育成绩显著的国家之一,这与政府实施的一系列计划和措施是分不开的。《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提出了诸多技术与继续教育改革的措施,对改善21世纪的英国技能短缺问题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通过对此法案的介绍与分析,研究与借鉴英国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在加强我国继续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能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英国;《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技术教育;继续教育

作者简介:尤传露,女,曲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 2020) 02-0112-06

根据英国《1944年教育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部分组成,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于满足18岁以上的、已离开全日制学校的人群在学术和技术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学习需求[1]。英国的继续教育内涵丰富,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青年培训以及传统的成人教育等都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为应对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技能短缺问题,英国政府颁布了《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该法案是国家技术与继续教育战略的一部分,对全社会及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贡献。

一、《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颁布的背景

英国作为世界老牌的资本主义强国,其继续教育发展成为了促进英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英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自上世纪80年代渐趋缓慢,随之又遭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冲击。为维持世界经济大国的地位,拉动英国经济增长,英国政府实行了多项补救措施,但收效甚微。经过长期的探索与改革,英国政府发现,单就其国民技能水平而言,英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较大,特别是在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上(如读写能力、计算机及其应用能力),因此,国民技能水平的提高将是英国政府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2]。此后,英国政府开始把职业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作为发展继续教育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各项促进英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法案,例如:2002年颁布的《为了每一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2003年颁布的继续教育白皮书《技能战略》;2006年出台的《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2007年,英国议会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出台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2010年颁布的《英国继续教育与技能计划(2010-2013年)》,建立了“资本创新与发展计划”;2014年颁布的《支持继续教育领域培养卓越劳动力的政府战略》,该战略也阐释了英国继续教育系统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并就政府促进继续教育培养卓越劳动力的改革目标和行动计划提出了建议与意见[3]

虽然上述多个政策法规的颁布对英国经济社会技能短缺问题的改善初具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英国发展的颓势,但是,英国的技能短缺问题实属积重难返,仍然存在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变革。因此,英国政府又于2017年颁布了《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Act 2017)。

由于英国沒有对应的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其职业技术教育大都在继续教育机构中进行。《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的主要目标是帮助人们不断增强自身的职业竞争力,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通过设置学徒与技术机构将技术教育渗透至英语学校,来提高人们对技术教育的认识与重视。通过进一步完善技术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让学习者可以随时自由地获得技术与继续教育机会,并在法律上为人们如愿接受技术与职业教育提供有力保障。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的顺利实施,因此,着重在继续教育的破产程序、行政管理以及赠款和贷款等教育财政问题上作出特别规约。这一法案使得人们在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仍能对技术与继续教育充满信心和希望,并使技术的潜力在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得以最大化的发挥。

这一政府法案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对现实社会的以下认识:(1)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只有不断接受新知识,不断提高个体各方面技能,才能跟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步伐。而英国的高福利制度催生了众多惰性群体,在遭遇经济危机袭击,经济持久得不到恢复时,这类群体因无法适应环境的突变,致使各种社会问题频发[4]。(2)近年来,英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许多学生在中学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成为了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也需要通过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来开发青年群体中的新型人力资源,以弥补经济社会发展中技能短缺的短板。[5](3)多数民众也渴望通过技术或继续教育来提升个人在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并实现自身价值。

二、《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为更好地应对上述社会问题,保障英国技术与继续教育的发展,英国于2017年4月27日正式颁布了《2017年技术与技术教育法》,开启了对技术与继续教育的新一轮改革。《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技术教育的内容,在篇幅上只占整个法案的小部分;第二、三、四部分是有关继续教育的内容,其中,第二部分是本法案中有关继续教育的核心主体部分。

(一)法案主要内容

1.技术教育。英国的技术教育按其主导机构来分,主要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由政府主导、在继续教育机构中实施的技术教育;二是由企业主导、在企业中实施的职业技术培训;三是渗透在普通教育中实施的技术教育。[6]在英国,技术教育作为学徒制的一种延伸形式,其发展动力主要来源于雇主的积极性,发展形式主要依赖保守的车间实践,重实践轻理论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它的发展情势极其不稳定。为改变英国技术教育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现状,在莱昂·普莱费尔(Lvon Plavfair)和刚被任命为设计学校秘书长的亨利·科尔(Henry Code)等人支持政府干预的呼声下,1853年,贸易委员会创建了科学与工艺署。1867年的巴黎博览会之后,英国教育科学教育选拔委员会、以及随后的德文希尔(Devonshire)皇家科学教育与科学促进委员会(1872-1875)和1884年塞缪尔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都提交了诸多有关技术教育的报告,但英国的技术教育仍在已有的教育结构内发展。直至19世纪末,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1889年技术教育法案》和《1990年地方征税法》等法案,这些法案促成了一批技术学院的建立,对英国技术教育的发展规模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此时的技术教育在管理上仍处于主流的教育部门边缘。

进入21世纪,英国政府为使技术教育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又相继颁布了与“继续教育”“技术”“技能”有关的法案:《2000年学习与技能法案》《2007年继续教育与培训法案》《2008年教育与技能法案》《2009年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英国继续教育与技能计划(2010-2013年)》《2014年支持继续教育领域培养卓越劳动力的政府战略》和《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其中,《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在开篇就对学徒制和技术教育进行了重新定义。法案该部分规定:(1)将“学徒制”更名为“学徒制与技术教育”;(2)在2009年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中,在每一处出现“学徒制”的后边都加上“与技术教育”的字眼;(3)该法案122 (3) (g)中将“学徒制”替换为“学徒制与技术教育”,该法案2(10)中的“提供技术教育资格”是对2009年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引用。法案对以往有关学徒制和技术教育的方案进行修订,是英国政府将提高国民职业技能的希望寄托于传统学徒制与技术教育结合上的表现,对英国国民职业技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继续教育。作为英国国民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在义务教育后教育的普及、英国国民素质的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提升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7]。英国政府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并在《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中对继续教育的内涵、常规破产程序及其特别行政机构等做了详尽规定。

首先,在对继续教育做出详尽规定之前,该法案十分严谨地对英国的继续教育内涵做了限定。在英国,承办继续教育的机构有很多,该法案中所述的“继续教育机构”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机构。其中,“英格兰的继续教育机构”是指英格兰的继续教育公司、第六级学院或英国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的公司;“威尔士的继续教育机构”是指威尔士的继续教育公司和在威尔士经营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的公司。

其次,法案就常规破产程序对法定繼续教育机构的适用及限制做出规定。法案制定本节的目的是:(1)使下列破产程序适用于作为法定公司的继续教育机构——(a)自愿安排,(b)管理,(c)债权人清盘和(d)由法院清盘,并规定财产的接管人和管理人;(2)使相关破产法适用于作为法定公司的继续教育机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a)州务大臣制定的法规中指明的任何修改或遗漏,以及(b)第9至12节(为便利特别管理而对正常破产程序的限制);(3)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如修改或略去凭借本条而适用的条文时,则须受肯定解决程序规限;(4)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其他规例,须受否定决议程序规限。与此同时,法案还制定了在如下情况中使用常规破产程序的限制:(1)制定普通行政命令;(2)由债权人任命管理人;(3)结业令;(4)自愿结业;(5)担保实施。这些限制措施为制定继续教育机构的常规行政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法案对继续教育特别行政机构进行了规定,主要围绕继续教育行政目标、行政流程、行政人员的职能和行政方法以及行政支持这四方面进行。

在继续教育的行政目标方面,该法案在16(1)中规定,教育行政管理的目标是(a)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继续教育机构现有学生的研究造成的破坏,以及(b)确保该机构不需要为此而留在教育行政部门,并为这一目标的达成制定了应对策略。

在继续教育行政流程度方面,法案在17 (1)中规定,教育行政命令是指法院任命继续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人员的命令。该法案更加注重对继续教育行政人员责权的规定,并在法律上进一步廓清任命教育行政人员的流程。这一过程包括“教育行政申请一法院审判一审判结果”这三部分。在教育行政申请上,法案18 (1)规定只有相关国家当局申请时,才可制定教育行政命令;18(2)规定相关国家当局必须通知提交申请的继续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规则所规定的个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案18中规定,法院只有在继续教育机构——(a)无力偿付其债项,或(b)相当可能无力偿付其债项时,方可申请作出教育行政命令,其他情况法院无权制定教育行政命令,在审判结果上,法案20(1)规定,法院可作出以下四种审判结果——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延期、驳回或制定临时命令。

在继续教育行政人员的职能及其行政方法方面,法案24规定:(1)当继续教育团体的教育行政命令生效时,该团体的事务、业务及财产须由教育行政人员负责;(2)为实现教育行政的目的,教育行政人员必须履行职责;(3)在推行第16 (1)(a)段规定的教育管理目标时,教育行政人员必须特别考虑到有特殊教育需求的现有学生的需要;(4)作为法定法团的继续教育机构,其教育行政人员在符合教育行政目标的范围内,必须以最佳结果的方式对整个继续教育机构的债权人履行其职能;(5)作为公司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人员,在符合教育管理目标的情况下,必须以达到以下目的的方式履行其职能——(a)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以及(b)公司的全体成员;(6)现有的学生若有“特殊教育需要”,如果其有学习困难,需要制定特殊的教育规定。

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行政支持方面,该法案更侧重对继续教育机构的财政支持(如拨款、贷款及其赔款)的规定,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如下规约。法案27中规定,如果继续教育机构制定了教育行政管理命令,则相关国家当局应该为实现教育行政管理命令的目标而为其拨款或贷款。法案28规定:(1)如继续教育机构发出教育行政令,则相关国家当局可同意就以下一项或两项向个人作出补偿——(a)因教育行政人员执行职能而招致的法律责任,(b)在这方面蒙受了损失或损害;(2)协定可由相关国家当局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和条件订立;(3)在同意根据本节对人员进行赔偿后,相关国家当局必须尽快向威尔士议会或国民议会(视情况而定)提交一份协议声明;(4)相关国家当局同意赔偿某人的权力——(a)仅限于同意赔偿某人作为有关人士而招致或承受的法律责任、损失和损害的权力,还包括(b)同意对随后成为相关的人员(无论他们在协议签订时是否被识别或可识别)进行赔偿的权力。法案29 (1)中规定,本条适用于法案28中继续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部门商定的赔偿由相关国家当局支付的款项承担这一点。

(二)法案的主要特点

该法案是在以往继续教育法案颁布的基础上总结完善而制定的,与以前的法案相比,主要特点如下。

1.该法案是立足以于往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所做的“修订说明”式规定,主要是在2009年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于学习法案》《l972年退休金法》《1997年教育法案》《2006年公司法》《l992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案》《1986年破产法》和《2002年企业法》等法案的基础上参照、修订、借鉴和引征成立的。这种情况表明,《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颁布时,此前的相关法案并不会被全盘否定或者失效,而是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对原有内容进行修订、增加或者废除的。

2.该法案明晰了继续教育中的各方责权。《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要求继续教育学校所有人需履行责任,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提供者可以参与到学校中来。同时,所有人对学生有知情权和制定并修订相关政策的权利。在继续教育破产程序适用及限制、行政审批、拨款贷款等财政问题上,该法案对相关国务大臣的责权做了事无巨细的规定。政府对获得教育行政命令的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拨款或贷款,为其教育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同时,政府也考虑到,继续教育机构在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对此,政府可就已获得教育行政命令的继续教育机构择情赔偿。该法案的以上规定,不仅为英国继续教育机构《2002年企业法》所有人的发展免除了一定的财政忧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激发了公众对继续教育的参与热情。

3.该法案高度重视技术与职业教育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2014年颁布的《支持继续教育领域培养卓越劳动力的政府战略》突出强调了当前英国继续教育系统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并就政府促进继续教育培养卓越劳动力的改革目标和行动计划提出了建议与意见[3]。而在此基础上,《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就技术与继续教育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修订。不仅在名称上将“学徒制”机构重命名为“技术与學徒制”,而且将继续教育看作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之一。为完善英国继续教育机构,该法案在《1986年破产法》和1992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对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修订。这是英国政府在颁布教育立法时的一贯优良作风,立足以往立法和现实需求,砥砺前行。

三、对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启示

在我国,继续教育一般是指面向那些已参加工作或已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从业人员,为使其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和工作岗位要求,而不断新增、补充、拓展和提高其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追加式教育。按继续教育的发展方向来看,继续教育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岗位技能继续教育和精神文化继续教育这三大类[8]由此可见,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与英国继续教育的发展颇具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从《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中汲取诸多有益于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养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转变观念,加强继续教育立法

英国的继续教育旨在向全世界开放高等教育,扩大教育途径。开放教育是其方针,任何一个有志于继续教育学习的人都可以跨人大学的门槛[9]。从英国以往的继续教育立法来看,英国颁布了大量与继续教育有关的法案,以《2017年技术与职业教育法》为例,其内容具有极强的继承延续性,主要表现为后法对前法的修改或补充[10]。同时,该法案不仅涵括了指导性的规定,还包括了对继续教育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条款,具有极强的可实施性。相比之下,我国对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不少企业及单位重经济效益而轻职工进修[9]。由于我国对继续教育立法的不重视,至今尚未颁布一项专门的继续教育法律,而继续教育立法对一个国家的继续教育发展具有决定其存亡的作用。因此,我国应有取舍地借鉴英国在继续教育立法上的精华,着力于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并在制定继续教育立法时,着重突出对继续教育实施部门、监督机关等现实管理问题的规定,加强继续教育立法的有效性,使继续教育立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优化结构,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得益于颁布立法前所进行的前期教育调研和详细而周密的高层次科学研究,以及后续法案严密的颁布流程和严谨的内容表述,英国的《2017年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在继续教育发展上具有正确的导向性以及明确的目标性,使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分工更加明确,责权更加清晰。为了达到发展继续教育,提升国民职业技能的目的,该法案还创造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教育行政管理的程序,不仅对教育行政管理做出界定,还对其适用情况以及各方权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在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上还相对较为混乱,同时还存在管得过死、体制僵化的弊病,整个继续教育行政管理过程效率低下。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这些做法,在今后的改革中细化教育行政管理的责权,适当简政放权,让学校和企业在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和费用开支等方面拥有足够的自主权,根据各个院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决定其继续教育的发展。这不仅是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现实诉求,而且也将是继续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三)加大投入,增加继续教育拨款

英国继续教育之所以能取得如此瞩目的成就,是因为英国政府高度重视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眼光独到地把继续教育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在财政方面保障了其发展所需的各项经费。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更倾向于普通教育,对技术与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相对有限,仅能保证技术与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更别提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当前,我国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和新的任务.必须赋予继续教育新的使命,着力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因此,我国可以学习借鉴英国政府对技术与继续教育的大力投入,着力加大继续教育拨款力度,审核继续教育拨款项目,核实继续教育拨款的数额,使每一笔继续教育拨款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确保教育财政投入到位,加强技术与继续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照顾到有特殊需求的学习者群体,从而使全国的技术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更加公平、更加普惠,最终实现教育强国的美好愿景。

总之,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着力推进教育立法,高度重视技术教育与继续教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制定合理高效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措施,加大对技术与继续教育的财政支持,实现我国继续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世雄,张念宏.世界各国成人教育现状[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6:300-301.

[2] OFSTED. Ofsted Annual Report[J]. Office for Standards inEducation, 2009 (10): 45-46.

[3]侯龙真,秦发盈.英国继续教育学院发展阶段及走向[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 (27):62-67.

[4] Skills Funding Agency. Question and Answer on FunctionalSkills[J].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Skills Research, 2010(8):56-57.

[5]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Universal Credit:Welfare That Works[EB/OL].[2019-12-21]. https://assets.publishing. service. 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48 897/univers al-credit-full-document.pdf.

[6]張瑶瑶,许明.从T-Level的建立看英国高中技术教育的新动向叭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 (33):84-90.

[7]宋姗姗.英国继续教育研究综述[J].高等继续教育学报,2016,29 (4):71-75.

[8]谭育红.刍议我国继续教育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函授教育:继续教育研究,2001 (6):20-21.

[9]毛金波,胡锐.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发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12,19.

[10]颜炳乾.英国职业教育法文本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4 (27):28-29.

[责任编辑 王文静]

猜你喜欢
教育法法案行政
职业教育法大突破:取消普职分流
《职业教育法》修订进入“倒计时”
色彩健康教育法在老年消化内科护理中的应用
Industrial Revolution
论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
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谈行政行为
教育信息化写入《教育法》
美参议院未能通过控枪法案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