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顶层设计与落地策略

2020-11-17 06:17付八军王佳桐
高校教育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校本学术

付八军, 王佳桐

(1. 绍兴文理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2. 韩国国立群山大学 技术融合创业学系,全罗北道 群山 54150)

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是指大学教师在教学与科研岗位职责之外实现知识转移转化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常见的企业创办、专利转让、顾问咨询、校外兼职等,而且包括在新技术、新业态与新产业背景下诞生的其他学术创业形式。其外延广泛,难以在具体类型上予以穷尽。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学术创业活动所出台的相应校本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大量“双创”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教师开展学术创业。但是高校既没有出台相应的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又未在事实上将国家的鼓励政策转为教师行动,导致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政策在我国存在奇怪的悖论:国家雷声大,高校雨点小;政府政策多,高校政策少;区域政策研究多,校本政策研究少。总体而言,高校普遍对学术创业关注不够,学界在学术创业校本政策上研究贫瘠。从价值预设而言,教育政策要为推动或者改变教育实践服务[1]。为响应国家学术创业号召,高校亟须研制学术创业校本政策,鼓励且规范教师的学术创业活动。那么,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相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教师校外兼职等原有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有何区别?制订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或价值向度?为推进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落地需要重点关注哪些环节?本研究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开展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顶层设计,为高校研制具有统摄性的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提供理论指引与实践指南。

一、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基本特征

本研究所指的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相当于一所高校规范全校教师各类学术创业活动的总纲。我国高校之所以需要这样一个总纲,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高校需要对接与落实政府庞大而又复杂的学术创业政策体系。政府鼓励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的各类政策只有转化为某所高校的校本政策才具有可操作性。然而,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学术创业政策,要让不同学科教师在浩如烟海的政策文献中寻找创业依据与操作步骤,不仅会严重损耗高校教师的学术时间资源,而且纷繁复杂甚至彼此冲突的学术创业政策会让学科教师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技术许可部门全面深入研究学术创业政策,在把握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研制一个囊括各种学术创业活动的总体方案乃是题中之义。

另一方面,高校需要及时掌握高等教育各领域的新动向。大学理念与功能在不断发生演变,在传统岗位职责基础上通过知识或者技术转移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学术创业”,已经被国内外众多学者称为现代大学的第三使命[2-3]。无论从其作为职能与使命的高度而言,还是从捍卫传统大学理念的立场出发,国际学界早在20世纪后期就意识到,大学教师学术创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学术潮流,尤其以成果转化作为主轴的学术创业成为包括高校及教师等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为应对学术创业的大学范式变革,美国大学纷纷在内部设置技术许可办公室,其数量从1980年《拜杜法案》问世之际的25所至今扩展至全美几乎所有大学[4]。然而,我国高校对于学术创业尚处于观望甚至争议阶段,离“学术创业概念化与系统化”[5]的战略目标相距甚远。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新动向,学术创业应该纳入高校的整体规划,以“学术创业”之名统合诸如企业创办、技术转让、商业咨询、校外培训等多样化的学术创业活动。基于以上分析,总体来看,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 统合性

所谓统合性,是指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能够统率全校各类学术创业政策。作为教学科研组织,高校的功能相对明确,师生员工人数亦较为有限,但校内机构众多、规章制度不计其数,缺乏一个从章程到制度、方案再到细则的校内政策体系。例如某地方院校仅以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命名的非常设性机构就超过100个,其间不仅缺乏逻辑层次体系而且存在议事内容重复问题。各类政策制订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是既要在数量上追求精简化,又要在关系上体现条理性。在学术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大学应该梳理与规范校内各类学术创业政策,第一步便是出台能够统率全校学术创业的校本政策,使其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虽然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高校层面,仅以作为学术创业活动内容之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例,其“利益主体的多元性、转化过程的长期性与转化机制的复杂性就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类别的多样性与内容的宽泛性”[6],但无论这些活动多么多元与复杂,都是教师在教学育人与科学研究岗位职责之外的延展活动,都可以纳入学术创业政策文本分门别类进行系统梳理。国内在此进行积极探索与努力实践的普通本科院校如浙江农林大学,于2010年确立创业型大学战略目标定位,同时率先设立创业管理处,统管与引领全校师生各种类型的学术创业活动。但该校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创业管理处,这使得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统合性特征缺乏案例高校的支持与检验。事实上,统合全校多样化的学术创业活动,并不仅仅针对创业型大学。因为学术创业已经成为广大教师的现实行为,而且其专利转让、成果转化等学术创业活动符合国家、高校以及个体等多方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学术创业概念的涵盖力与包容性要比创业型大学大得多。

(二) 稳定性

所谓稳定性,是指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在有效执行时间上的相对持久性。不管什么层次或者类型的政策,其实效性都是建立在稳定性基础之上,例如经济政策的不稳定对金融市场波动会产生显著的负向冲击效应[7]。美国《拜杜法案》之所以能产生较好的效果,与其相对稳定不无关系。该法案自1984年以“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作为一章的标题纳入《专利法》之后34年内没有修改过。我国高校校级层面的政策稳定性不足,不仅在更换主要领导时会导致学校在办学理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许多重要事项上发生改变,而且在主要领导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政策的稳定性同样不强。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是高校步入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是高校民主办学与和谐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高校持续创新与不断进步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期间,教育部要求全国高校修订章程,某省教育厅曾提出高校章程要力争五十年不变,以保证学校工作稳定性与发展持续性。高校研制统合性的学术创业校本政策,虽然不能像大学章程那样持久稳定,但至少要能在1~2个五年计划内不发生原则性改变,保证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8]平稳发展。

(三) 发展性

所谓发展性,是指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予以调整与完善。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是变与不变的统一。发展性所体现出来的变化,本质上属于动态调整,符合政策对象的发展方向,体现“教育政策价值选择及其实现的生成性和动态性”[9]。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出现动态调整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教育管理体制,政府是科技创新政策制定乃至推动的主体,学术创业校本政策会因科技创新政策调整而调整。事实上,政府职能转变、政策工具使用偏好转移等政府主体方面的原因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重点调整、科学技术产业发展转向等外部因素,都会导致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变化。例如为适应国家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于2018年对长达34年未作修订的《拜杜法案》在缩短两年选择权、维护政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以提高教育决策质量。

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三大基本特征既体现了其作为政策文件的共性要求,也反映了其区别于当前高校学术创业政策的独特之处。就政策文本的共性要求而言,稳定性与发展性是所有政策文本的基本特征。唯有稳定,方可指引实践;唯有发展,才能与时俱进;稳定性着眼于发展性,发展性基于稳定性。稳定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政策文本上有着鲜明的体现。相对于其他学术创业校本政策而言,统合性是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独特之处。当前,高校层面零碎的学术创业政策大多针对某一种活动,例如校外兼职、专利转让等,缺乏系统性、整合性与关联性。高校亟须一个能够将这些活动统合起来的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对于那些计划在学术创业方面做出特色与业绩的高校,其后还可以派生出系列专门针对某种活动的政策文本,从而形成纲举目张的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系统。无论从校本政策的研制、实施与评价角度而言,还是从突显学术创业作为高等教育新动向的积极意义而言,统合性都是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必不可少且迫切需要的稀缺元素。

二、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价值向度

本研究所谓的价值向度,是指推进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从决定校本政策的性质与基调而言,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价值向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待学术创业的基本立场;推进学术创业的根本目标;引发学术创业的利益驱动。基本立场体现了高校对待学术创业的基本态度——到底是以鼓励为主还是以限制为主;根本目标反映了高校推进学术创业的主导方向——到底是为了筹措办学经费还是为了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利益驱动表明了高校诱发学术创业的原始动力——到底是基于管理本位的高校利益优先还是基本个人本位的教师利益优先。融合三个方面的价值向度,不仅可以较好地把握哪些学术创业需要大力鼓励,哪些需要限制,哪些需要禁止,而且能对各种新近出现的学术创业活动快速准确地做出归类,无须另行研制管理办法而陷入文山会海困局,避免在学术创业的突发事件面前不知所措。例如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有利于人才培养,符合学术创业的根本目标,高校应该大力鼓励;需要占用大量精力与时间的公司创办,教师无暇顾及基本的教学科研工作,高校虽然要支持,政府也多次鼓励教师“在职创办企业”[10],但是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停薪留职”“离岗创业”政策。可见,基本立场、根本目标、动力机制三个方面相对独立,相互支撑,合而为一,共同奠定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基本架构。

(一) 鼓励与规范并重并行的基本立场

科学技术只有在实现转化与应用之后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生产力,学术创业则是推动大学教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学术创业与人才培养的相互作用在理论上就如科学研究与教学育人的辩证关系一样,协调得当能够提升大学办学质量、培养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11]。从学术创业与科学本身的关系而言,“每一种创业倾向的学术科学家越多,他们的科学认同中心就越大”[12],“接受产业资助的创业科学家,反而产出更大的学术成果”[13],这些都体现了学术创业有利于科学自身的发展。在高度分化与市场细分的知识经济时代,高校不少学科专业若不与行业实践相结合,无论是对接产业布局还是培养专业人才抑或是学科升级都会疲软无助。作为一所植根社会土壤、服务社会发展的现代大学,虽然不会“将企业家精神强制纳入学术计划”[14],但必定会越来越重视教师学术创业乃至“追求技术的商业化”[15]。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高校应将“鼓励”作为学术创业的优先策略,对接宏观层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但无论是定位于创新型大学还是创业型大学,高校的天然使命与本质职能仍是人才培养,当学术追求的天平偏向学术创业时,容易冲击大学传统理念,弱化学术传承与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而且,学术创业的外延广泛,当将各种学术创业统合在一个政策文本进行研究时,我们对那些在人才培养反哺作用弊大于利的学术创业活动就要谨慎对待。例如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多数大学对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基本政策是限制并禁止[16]。因此,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必须坚持“将规范作为第一要务”原则,推动校本学术创业文化由“鼓励”文化走向“鼓励”与“规范”并重,在其价值指向下寻找协调学术创业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关系的适宜路径,实现三者从对立冲突走向融合共赢,推动知识生产模式的转型升级。

(二) 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的双元目标

国内高校在对教师学术创业的基本目标进行政策设计时,可以学习与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创业型大学的经验。在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大批明星创业型大学,它们普遍没有将创建公司当成自己的中心任务,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学校的财政支撑,甚至没有从其获取直接收益。“研究型大学很少受股东、利润、市场份额、配置效率或商品形式驱动,只有部分职业培训和国际教育有商业性学费。”[17]作为创业型大学典范的英国华威大学虽然通过华威制造集团、校舍资源等筹措办学经费,但仍然做到将“商业模式与高等教育基本任务的机构优先事项相一致”[18]。以经费筹措作为手段助推大学学术目标的实现,这既是华威大学在短期内跨入世界名校行列的成功之道,也是一所大学转型升级并保持强劲发展势头的基本常识。但是,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在制订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时,应该也只能参照麻省理工学院而非华威大学的学术创业政策。我国高校之所以不宜以直接筹措经费作为学术创业的价值目标,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属性与学术创业风险两个因素。一方面,公办院校缺乏真正独立自主面向市场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仅财务运作就面临许多高校自身难以摆脱的政策掣肘。另一方面,以实体创办等形式的学术创业具有高风险性,与大学及其教师明确的学术发展目标并不同轨。针对美国与瑞典两国创业科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成为企业家的平均经济收益是负的,而且创业者普遍来自于学术界能力分布的较低部分[19]。在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获得的资金不足以抵消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本开支,从经济收益角度而言属于一件入不敷出的赔本买卖。例如2000年美国大学授予产业21 000项技术许可,仅有125项技术的许可收益及版税收益超过100万美元[20]137。但是,各国政府基本上均在大力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守孤傲的英国剑桥大学也已经通过学术创业实现从知识生产到知识转型、再到知识创造的跨越[21],连一度反工业合作文化的东京大学也在法人化改革之后实现了向创业型大学转变[22]。以上分析表明,那些不遗余力鼓励学术创业的国家,其共同的政策支点在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这是继人才培养之后体现高校学术价值、服务社会发展、获得各界认同的第二大核心竞争力。我国高校在制订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时,自然要“以人才培养作为内部着力点、成果转化作为外部着力点”,确立“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双元目标。

(三) 基于“发明人主义”的利益驱动

如果说前面的基本立场与双元目标分别体现校本政策的基调与方向,那么此处基于“发明人主义”的利益驱动则体现其动力机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典政策文本《拜杜法案》,其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动力机制问题。在将专利转让的所有权从国家让渡给承担单位之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便大大被激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属分置或者利益分配常常采取国家主义、单位主义与个人主义(或发明人主义)的三分法来概述其动力模式,并且大多主张以单位主义而非其他两种模式作为成果所有权的配置方式[23]。确实,我国大学教师在职务成果转化之后产生的法定收益比例居全球前列,甚至某些高校以“倒贴”方式帮助或者奖励教师的成果转化,而较少关注高校及其协助转化工作人员的利润激励,这不利于培育成果转化合作方的向心力与积极性。但是,我们既不能由此否定美国科技政策长期以来奉行的“发明人主义”[24],也不能凭此认为技术许可办公室可以为高校带来大量收益。事实上,《拜杜法案》出台以后确立的“谁创造,谁拥有”的权属关系,反而比该法案产生之前“谁投资,谁拥有”的权属关系更体现美国科技政策的“发明人主义”原则。再从世界范围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看,寄望“依赖大学附属企业或者成果转化收益来支撑大学经济”[25]的成功案例并不多见。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缩短科技成果的“沉睡期”,“通过学术创业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26],我国高校需要继续坚持“让利于师”的利益分配原则。除了回应当前“单位主义”的学术观点以及阐明少有高校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获利的既定事实外,坚持该分配原则至少还有以下几个理由。其一,教师是高校科技成果创造的主体,离开了教师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再强大的财政支撑与团队攻关都无法实现理论形态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只有让利于师,才能真正激发其潜在能力,正如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指出的那样,要“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基于行为选择角度,学术创业属于教师的一项权力,在履行传统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学术创业的内容与形式。其二,高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连接个人与社会的中介,其功能定位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提升高等教育的社会贡献率,在此价值指向原则下再考虑权属配置与利润分成问题。束之高阁而不尝试转化,才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在校友财富增长及其境界提升之后,他们自然选择以捐赠形式回馈高校,这也是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一批创业型大学通过学术创业间接筹措办学经费的重要渠道。其三,在体现个人主义的前提下,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意愿依然较低,并不意味着政策天平向单位主义倾斜就会激发高校创业活力。可以说,在现有教师考评体系下,如果按照单位主义原则设计学术创业政策,那么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的意愿将更加弱化。我国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意愿低的原因,剔除学术创业者的“资源禀赋”因素外[27],根本在于教师评价与激励机制的阻碍。

三、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落地策略

根据以上基本特征与价值向度,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要在高校中有效指引教师的学术创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高校的内外部环境建设。虽然从外部环境看,“国资处置受限”问题在政策上依然是制约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障碍[28],但最大的体制障碍还在于高校法人实体地位带来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如果现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能改变,那么要让高校基于特色办学定位鼓励大学教师学术创业就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落地要从高校自身实现突破。限于篇幅,本研究仅从落实上文论及的三大价值向度出发,就如何在校内环境营造上推进学术创业,使得该种基本特征与价值向度的校本政策落地生根进行论述。

(一) 分类管理:贯彻“鼓励+规范”原则的关键环节

遵循“鼓励+规范”原则研制学术创业校本政策,针对不同形式的学术创业进行分类,是制订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的关键环节。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与判断依据,学术创业的类型划分各不相同,如克劳夫斯滕(Magnus Klofsten)等将学术创业分为硬活动与软活动[29],谢弗(Véronique Schaeffer)等从正式和非正式两分法视角研究大学产业知识转移[30],李华晶等将学术创业分为内向型、外向型与中间型三种类型[31]。本研究从校本政策制订的需要出发,依据学术创业活动与大学教师传统岗位职责的融合或者冲突程度、学术创业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价值及其不可或缺程度,将大学教师学术创业分为离岗创业与在岗创业。其中,在岗创业分为鼓励型、限制型(细分为报备型与报批型)与禁止型(见表1)。不同办学定位与发展阶段的高校在具体学术创业活动归类上不尽一致,如当前大学教师在职创办实体企业已获国家允许,以创业型大学作为办学定位的普通本科院校有的会将创办企业纳入在岗创业进行管理,而有的则纳入离岗创业进行管理。因此,本研究提供的大学教师学术创业分类管理可视为传统型而不是“前摄性”[32]公办院校推进学术创业的政策范本,不同院校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调整。总体而言,技术许可、专利转让等是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也是社会与高校最为推崇的学术创业类型。对于该种类型的学术创业活动,高校可以通过合同契约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师”,推动知识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表1 大学教师学术创业分类管理一览

(二) 平台建设:遵循“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双元目标的基本保证

高举学术创业旗帜并被社会各界普遍赞誉的世界一流大学,虽然确立了“学术成果只是手段,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才是目标”的价值取向,但是这些大学的教师并没有将大量时间投入学术成果的商业化运作,他们的主要精力仍然放在教学、科研等传统岗位职责上。这些高校之所以能够恰当地协调高校目标与教师职责的关系,重要原因在于高校设立了专业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作为创业型高校的典范,斯坦福大学起步较早。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于1970年1月1日在尼尔斯·赖默斯(Niels J. Reimers)的推动下设立,后来被越来越多的美国乃至世界高等院校效仿,被誉为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黄金标准”。时至今日,美国大学普遍设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上,我国自2008年起先后确立6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第1批76家机构中高校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等有16家,约占总数的21%,在后续几批中占比略有提升。2019年,教育部认定首批47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成果转化平台在我国获得国家认可固然重要,然则能够得到本校师生认可、服务社会发展更为关键。从机构设置情况而言,当前国内所有高举创业型大学旗帜的本科院校以及那些关注学术创业的研究型大学,均设立了帮助本校教师致力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应机构。例如国内较早迈入创业型大学轨道的福州大学不断完善成果转化机构,现在已经形成完整的“科研开发-成果孵化-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近年跟随创业型大学建设步伐的临沂大学设置社会服务处,为全校师生的成果转移转化承担一条龙的配套服务。但是,我国高校技术许可办公室的设置远不及美国那样普遍,而且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也有待提升。当然,在美国运作几十年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亦有55%的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协商与谈判技术并不满意[20]213。这表明,发挥校内成果转化平台的桥梁作用依然任重道远,但是该机构的成熟程度与服务水平决定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乃至整个学术创业的广度与深度。针对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与成果转化相关性的研究表明,提高成果转化效果的关键因素是收益奖励与服务机构两类政策工具,而财政资助、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并不产生积极影响[33]。高校鼓励教师开展学术创业与此一致,应该从创业回报、平台建设等方面引导,而不宜将校本学术创业政策的重点放在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师资培育上。同时,大学教师的本职工作仍是教学育人与科学研究,至于延展的学术创业更多地需要校内相关平台机构予以配合与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学的使命依然是人才培养与发展科学。

(三) 破除“五唯”:有效强化“发明人主义”动力机制的根本途径

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对于高校学术创业的态度,总体上是以鼓励文化作为宏观政策的第一价值选择。同时,我国政府出台大量鼓励高校学术创业的政策文本,其出发点或核心还是在于解决学术创业的动力机制问题。当前,国家鼓励高校迈入学术创业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轨道,然而高校及教师学术创业的动力机制依然严重不足。如前所述,在鼓励学术创业的前提下,我国长期并将继续坚持“发明人主义”的利益驱动原则。但是,为何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的动力机制依然不足?从大学教师角度而言,关键在于牵引大学教师专业成长与事业发展的着力点不在于满足社会实际需要的学术成果上,而在于被高校及政府部门认可的传统学术业绩上。如果教师能够且只能够从论文、著作、课题、获奖、专利等学术成果上获得认可并得到较大回报,那么教师也就不会较多地关注成果本身的实际贡献与社会价值,对时间消耗较多且风险较高的成果转化活动就更熟视无睹。这亦体现国家多次发文破除学术评价中的“五唯”现象与政府极力鼓励的学术创业文化在政策取向上相一致。不过,作为在高等教育界既是共识也是常识的破除“五唯”举措,绝非仅仅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其实质应该是破除学术成果所承载的“唯外部评价”。否则,我们在破除旧的“五唯”之后,又会树立新的“N唯”。例如科技部于2020年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提出的“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外部评价”,这会进一步强化“唯刊物”“唯三高”等不合理评价现象,在熟人社会更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人情泛滥等学术腐败问题。我们要重视“外部评价”,但一定要避免“唯外部评价”。当真正理解破除“五唯”的精神实质后,我们就会在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按学科与岗位分类评价等国家倡导的教师评价制度上,减少政府层面的各类人才工程与成果评奖,实现以竞争性经费为主向以资助性经费为主的纵向课题管理体制转变,淡化学术期刊的过度分级与影响因子崇拜等。当大量贴上“等级”标签的外部评价淡出学术界之后,学术共同体同行评价才可能在“静”的环境中真正发挥作用,以校为本的大学教师评价机制才可能真正显现力量。与此同时,高校应该完善校本师德监督与评价体系[34],淡化学术业绩的资金奖励与过强刺激,提升基础性薪酬待遇,逐渐从工分制过渡到年薪制,让那些德高望重、师生欢迎、学术卓著或者业绩显著的大学教师自然浮出水面。当我们真正达到如此境界的破“五唯”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就会以顺其自然状态齐头并进,学术人文主义与学术创业主义也会并驾齐驱、和谐共进,不少基于兴趣与偶然诞生的理论再到应用便会成为一种常态。西方研究早已表明,对公司产品贡献最大的往往是基础知识的创造者[35]。可见,理解“五唯”实质,破除“唯外部评价”,等于解开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的第一道枷锁。破除“五唯”过程的艰巨性,决定了大学教师学术创业的渐进性。

四、结 语

本研究从统合性视角探讨大学教师学术创业校本政策,既是应对高校新使命、新动向的挑战,也是实现高校个性化发展的基石。不同高校在既定创业活动类型中做出不同组合的选择,从国家的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看,可能出现一批以全面的学术创业作为主导文化的创业型大学,或者一批仅关注技术转让、政策咨询等学术创业部分类型的创新型大学,甚至还有一批坚守传统使命、抑制各类学术创业的保守型大学,最终实现大学的分类发展、特色发展与自主发展。诚然,所有的这一切取决于高校真正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等待政府的救济或者说授权过程将是漫长曲折的,高校唯有通过自力更生摆脱对政府严重的物质依赖才有可能率先走出重围。这个过程到底需要多长时间,能否有这样勇于改革创新的高校,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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