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20-11-20 02:12周涛
写真地理 2020年37期
关键词:问题与建议管理现状危险废物

周涛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和管理现状,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管理现状;问题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X75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7.218

2020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而危险废物由于环境风险大,其污染防治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鉴别是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危险废物鉴别对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司法执行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很多固体废物也需要鉴别后方可确定其危险特性,如印染污泥、光伏行业氟化钙污泥、混有一定比例工业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水处理污泥等。目前,我国已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部分省市已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2],在固体废物定性和指导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了作用,但我国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和对危险废物鉴别的管理尚存在一定不足,本文在总结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1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我国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HJ 298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采样、制样、检测、检测结果判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鉴别规则,现行版本均为2019年发布的修订稿,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分别为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等固体废物各类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现行版本2007年发布。其中,HJ 298和GB5085.7作为危险废物鉴别通用性和纲领性的规范,在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1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依据《危險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6以及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对照GB5085.7-2007,该处较大的改动为删除了(2)中“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但目前无感染性鉴别标准,(3)中也并未提供感染性鉴别的途径。因此,对照固废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感染性废物只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仅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可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判定,而其他行业产生的可能具有感染性的废物如何进行鉴别判定没有相关技术规范和处理处置指南,比如医药研发机构、生物药品制造、其他涉及微生物的实验室产生的相关废物,导致产废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废物的管理尺度把握不准,产废单位也难以找到相关处置单位。基于此,建议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感染性废物的鉴别标准或名录。

1.2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根据GB5085.7-2019,“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这一前提,初衷是减少不必要的混合性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减少产废企业的处置成本和区域危险废物的处置压力,但对于何谓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没有进一步解释,各地管理部门和鉴别机构对这一条的理解存在偏差,为避免不当处置的风险,趋向于从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最终并没有达到增加这一条的目的。基于现行的鉴别体系,毒性鉴别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鉴别,而混合后的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与废物混合的均匀性、有无发生化学反应、混合后贮存的时间等存在密切关系,难以通过理论分析、经验判断等手段判定危险特性是否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如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物理混合,在完全混合均匀的情况下一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毒性物质含量等均会降低,但是否为一般固废还需通过检测方能确定,而在混合不均匀或未进行混合的情况下,则可能部分超标,具体是否为一般固废需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中表3的超标份样数限值方可判定。而对于感染性废物与其他废物的混合,则由于一方面无鉴别规范,另一方面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本身会进行增殖,所以混合后是否存在扩散更加难以判定。因此,“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细化。

1.3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根据GB5085.7-2019,“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是相对于2007版通则新增加的判定规则。对于利用,GB5085.7-2019中的定义为:“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的定义则为:“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而在某些情形下,根据不同的技术规范判定利用和处置存在矛盾,如某项目危废热解产生燃气,燃气自行作为能源利用,则该项目为危废利用项目。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4.1.3.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包括回转窑焚烧、液体注射炉焚烧、流化床炉焚烧、固定床炉焚烧和热解焚烧等。”按照此定义,热解属于危废焚烧处置,不属于利用,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废焚烧、热解残渣和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在发布新的规范后建议及时对现有规范进行完善。此外,GB5085.7-2019中对于鉴别程序、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三者的先后关系并未进行明确,个人理解应为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或者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先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随后再对照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如有需要再开展鉴别,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鉴别程序。

2 鉴别后危险废物的管理

根据GB5085.7-2019,一种固体废物开展鉴别的前提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无法进行判定,因此,假如该固体废物鉴别后认定为危险废物,无法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给出相应的危废类别和代码。根据HJ 298-2019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据此,鉴别后的固体废物可以确定一个新的危废类别和代码,但管理部门在核发危废经营许可证时核定的经营类别并未包含此类危险废物,因此,此类危险废物经常处置无门。建议完善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体系,给此类新危险废物提供适当的处置途径,如根据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和理化特性,确定适宜的处置途径,经过专项论证后进行转移处置。

3 鉴别机构的管理

目前,除了上海市以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作为唯一的鉴别机构,其他省市均以第三方为鉴别机构[2],而鉴别机构无需申请资质,任何具有鉴别能力的第三方环保咨询单位均可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而危废鉴别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鉴别前现场调研的细致性、检测因子的完整性、采样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等均影响鉴别结论的科学性,而一旦鉴别结论错误,固体废物处置途径不当,将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目前对于危废鉴别机构无相关准入要求,导致鉴别报告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为了保证鉴别结果的科学性,避免由于鉴别结论错误导致固体废物不当处置对环境的危害,建议出台针对危废鉴别机构的管理要求,明确危废鉴别机构的准入条件、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4 小结

危险废物鉴别对于固体废物定性和指导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危险廢物鉴别体系,但存在以下问题:①尚未建立感染性废物鉴别标准或名录;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对于“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未有细化说明;③GB5085.7-2019中对于鉴别程序、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三者的先后关系并未进行明确;④对于鉴别后定性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处置未提供适宜的处置途径。此外,目前尚未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管理规范,导致鉴别报告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本文提供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供管理部门参考。

参考文献

[1] 孙绍峰,胡华龙,郭瑞,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分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02:37-39.

[2] 张瑜,沈莉萍.我国各省市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研究[J].江西化工,2017,03: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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