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语境下的烟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0-11-20 02:12贺黄鹏
写真地理 2020年3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民法典

贺黄鹏

摘 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特别法纳入到了民法框架的体系之中,烟草作为特殊商品之一,如何维护烟草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民法典;烟草专卖执法;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7.269

1 现行民法典与烟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煙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消费者也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受到民法典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则保护。在实际当中,中国目前烟民约有3.5亿左右,维护烟草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当前的一大课题之一。要实现烟草行业高质量的发展,必须要从烟草消费者研究开始,而维护烟草消费者利益也是《烟草专卖法》的宗旨之一,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为广义的商品消费者,随着中国对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看,烟草作为垄断行业,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应该得到重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烟草专卖执法衔接问题研究

2.1 假烟案中烟草消费者权益保护衔接问题

烟草消费购买到假烟时很难去维权,而光靠行政执法要达到卷烟零售终端无假烟是有一定距离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广大的烟草消费者的自我维权。但是烟草消费者自我维权所面临的首要举证责任问题就是烟草产品的真假鉴定问题,一般来说,普通烟草消费者基本是通过向烟草专卖执法机构举报后,由烟草专卖执法机构对零售户终端进行检查,然后对疑似非法生产的烟草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因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基层的烟草专卖执法机构是没有鉴定权的,所以对于查获数量不符合抽样送检要求的,一般很难送检,就算达到送检要求,所面临的时限也会较长,普通的烟草消费者又具有流动性,且其也属于弱势群体,面对繁琐的维权程序和较长的时限,普通烟草消费者很难即时即刻维权。

所以本文认为要解决普通烟草消费者的即时维权问题,第一在技术手段上可以大力推广在散装卷烟上附着防伪鉴别二维码,比如湖南中烟的橙杏防伪服务,这样在烟草消费者购买卷烟后,可以立刻鉴别真伪。第二在鉴别权限上,对于数量较少的零散卷烟或拆封卷烟,可以授权给基层烟草专卖执法机构。这样才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烟草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而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烟草专卖执法的有效衔接。

2.2 未成年“烟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未成年人在狭义上不属于烟草消费者,但是在实际中,很多未成年人又是烟草的实际消费者。现行编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8 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特别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并未明确由哪个部门主管,按照什么标准处罚。《烟草专卖法》中第五条也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但也未规定处罚权。另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也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对烟草零售户在学校周边获证有一定影响,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并未根本解决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产品的问题。

3 民法典下烟草制品的产品责任分析

民法典中第七编第四章“产品责任”中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我国,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烟草行业,对吸烟者的产品责任,是指因烟草产品存在缺陷致吸烟者损害,烟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经研究,烟草的烟雾中至少含有三种危险的化学物质: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焦油是由好几种物质混合成的物质,在肺中会浓缩成一种粘性物质。尼古丁是一种会使人成瘾的药物,由肺部吸收,主要是对神经系统发生作用。一氧化碳能减低红血球将氧输送到全身去能力。一个每天吸15到20支香烟的人,其易患肺癌,口腔癌或喉癌致死的机率,要比不吸烟的人大14倍;其易患食道癌致死的机率比不吸烟的人大4倍;死于膀胱癌的机率要大两倍;死于心脏病的机率也要大两倍。吸香烟是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肺部疾病本身,也增加了得肺炎及心脏病的危险,并且吸烟也增加了高血压的危险。

但是以上固有风险一般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属于烟草产品的产品缺陷,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或认定因素,实践操作中主要依据产品缺陷定义中的事实描述来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而产品缺陷的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两个方面。虽然烟草产品“本身固有危险”,但其产品责任的证成必须是“缺陷”导致“不合理危险”,所以烟草产品的产品责任还要具体到其制造和设计上。如此说来,如果提供更合理的替代设计或制造来证明烟草产品的“本身固有危险”是“不合理”的,那么足以构成设计或制造缺陷,烟草本身的固有危险也将有可能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之一。随着新型烟草产品的发展,比如加热不燃烧卷烟,相比传统卷烟,加热不燃烧卷烟的“低温”设计,能在不点燃烟叶的情况下,使烟叶刚好加热到足以散发出味道的程度。通常,普通卷烟吸食时达到600℃至900℃高温,产生众多有害物质,而低温卷烟加热都在500℃以下,有害物质会显著减少。目前,在加热不燃烧产品产生的物质的分析讨论中,比较主流的是瑞士研究人员对加热不燃烧类代表产品IQOS的看法,称IQOS产生的尼古丁、甲醛、含有毒性的丙烯醛等,比传统卷烟减少84%。既然新型烟草产品所产生的危害性远远比传统香烟小,那么是否构成合理的替代设计,还得通过二者之间复杂的优劣对比才能得出结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节只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消费者概念的重要价值[J].法学杂志,2017,38(04):1-9.

[2] 李伟伟.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综述[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36(01):113-115.

[3] 吴文雯.烟草行业对吸烟者的产品责任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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