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人口的老年化,加之农村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一部分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且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仍然在务工,他们到底属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他们在养老、工伤等方面的权益急需给予保护。
关键词 超龄 农民工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曾庆涛,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55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特殊产物,他们大多因为经济原因背井离乡进入陌生的城市,城市为他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他们也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显示,我国2015民工总数27747万人,而50岁以上的农民工达占比达到了17.9%,共4966万人。在这些50岁以上的农民工中,按照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的规定,其中有一部分就属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超龄农民工,有不少超龄农民工的状态是“工作时只够糊口、老来时无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些超龄农民工以“工”养“己”,用他们勤劳的双手通过工作来养活自己,如何保障超龄农民工的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生老病死是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让每一个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时能有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已经基本能解决超龄农民工的病有所医的问题,但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低下,每月几十到几百不等的养老金水平还难以保障老有所养的需求,超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一般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面临重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