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2020-11-29 14:11韩宇川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
关键词:案发时案发现场勘验

韩宇川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生物物质遗留现场的位置和时间,可判断被告人是否案发时在现场

现场勘验的生物物证包括血迹、精斑、毛发、唾斑、印痕等含有人体组织成分的痕迹,通过DNA鉴定可确定这些痕迹是被告人留下的,但要达到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程度,尚需确定二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是被告人到过现场,二是被告人到过现场的时间是案发时。只有DNA鉴定证据不能对此达到证明目的,尚需对现场生物物证遗留的位置和时间进行分析才能做到,故现场勘验审查是完善DNA鉴定证据能力的重要环节。

生物物证遗留的位置分析:其一,现场固定物上如地面、墙面、门窗框、家具等处有被告人的生物痕迹可直接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其二,被害人尸体及穿着衣服处留有被告人的生物痕迹,需对案发前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否有过接触进行排查,排除被害人将被告人的生物痕迹带到现场的可能,才能确定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其三,现场移动物体上留有被告人的生物痕迹,需对该移动物体的来源进行排查,排除该移动物体是他人带入现场的可能,才能确定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

生物物证遗留的时间分析:其一,现场遗留的血迹可分为新鲜血迹和陈旧性血迹,通过新鲜血迹的生理凝固状态通常可判断其形成的时间,而陈旧性血迹不能推定出其形成时间,但血液离开人体很快就会凝固并粘附于载体上的特性,使得案发现场的血迹形成时间与被害人或被告人受伤的时间相一致,故可直接认定现场血迹为被害人或被告人案发时受伤所留下;其二,精液留在女性阴道内可存活三四天的时间,现场女性尸体内的精液,有可能是案发当时的前几日留在被害人体内的,故需排除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有亲密关系,才能确定该精液是被告人在案发当时所留下的;其三,现场遗留被告人的毛发、烟蒂等生物痕迹,并不能证实是案发当时被告人所留下的,需对被告人案发前的活动进行排查,排除被告人是否有曾经进入现场的可能等因素,才能确定这些法医物证是被告人在案发时所留下;其四,被害人指甲遗有被告人皮屑、血迹等常见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发生肢体接触所留下,但指甲内容物保存时间较长,需排除双方近期曾经有过的肢体接触,才能确定这些生物痕迹是案发时被告人留在现场的。

笔者审理的一起入室抢劫案,现场是被害人的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关键证据是在现场发现一张留有被告人指纹的宣传单页。经审理认为,因该宣传单页是流动的载体,上面虽留有被告人的指纹,但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现场外触摸过该宣传单页,后由被害人或其家人带到现场的可能;指纹形成的时间亦无法确定是在案发时所形成,故从现场留有指纹的位置和时间上分析,不能确定被告人在案发时到过现场,且被告人自始至终坚称其没到过案发现场,最终本案存疑无罪。

二、现场血迹形态分析,可判断案发时被告人的现场活动过程

现场血迹形态分析主要根据血迹的范围、形态、分布,分析其形成机制,为现场行为类型提供客观依据。喷溅状血迹为人体动脉血管破裂所形成的血迹,常位于被害人最初受伤之地,其分布形状可反映伤口与附着载体之间的距离,伤者移动位置,可见间断性喷溅血迹表现;流柱状血迹能客观反映伤者受伤时体位和之后体位变化;抛甩状血迹可反映加害人行凶时所在的具体位置和挥动作案工具的方向等;溅落状血迹不仅反映发生伤害的具体位置,也可反映作案工具是钝性物体;滴落状血迹形态可反映滴落的高度,伤者移动的速度和方向;擦蹭状血迹可反映伤者的活动;血手印、血足印可反映加害人的个体特征和现场活动轨迹;衣服浸染血迹反映伤者出血量多少,若加害人衣服侵染被害人血迹,亦可反映加害人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事实;稀释状血迹反映加害人行凶后用水冲洗血迹的过程;血泊反映伤者在案发现场停留的位置。上述血迹的特征可判断被害人在现场最初的受伤地点及转移的地点,被害人与加害人在现场所处的状态,相互行为的过程等,也可以判断加害人行凶后在现场的活动轨迹。

笔者审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现场勘验结果为,二名被害人尸体位于厨房,周围为被害人的喷溅状血迹和血泊,在尸体旁边的冰箱下方有被害人的擦蹭状血迹;从厨房到卧室有被告人的滴落状血迹,地面有血鞋印的转移状血迹,卧室电视机柜、木箱、桌子等处有被告人的触摸状血迹,床上有被告人留下的大量浸染二被害人血迹的衣裤,厨房水池里有稀释状血迹。根据现场勘验可反映如下事实:二名被害人最初在厨房受伤形成喷溅血迹,被害人受伤后与被告人发生撕扯并倒地,形成厨房多处喷溅血迹、血泊和冰箱下方的擦蹭血迹;这些血迹位于厨房的前后两端位置,结合被告人遗留现场的衣裤有大量二被害人的侵染血迹,故可反映出被告人是位于二名被害人之间近距离行凶;二被害人血泊只局限于厨房的范围,反映被害人从受伤到死亡都发生在厨房,后被告人也受伤流血了,从厨房来到卧室等处留下滴落血迹和血鞋印,到卧室后翻箱倒柜留下触摸血迹,最后被告人到水池清洗沾染的血迹留下稀释状血迹;整个血迹形态分析,充分的反映被告人在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被告人的供述为,其以楼上漏水为由骗开被害人的家门,家里有母女二人,其进门后,成年的女儿走在前面带其到厨房查看,母亲跟在其身后,其突然抽出刀刺扎前面女儿脖子一刀,母亲拽拉其,其又转身刺扎母亲上身数刀,这时女儿拉扯其,其又转身刺扎女儿上身数刀,二被害人均倒在厨房地面上死亡,其手部也受伤流血,后其从厨房到卧室翻箱倒柜寻找钱财,又把身上溅有大量被害人血迹的裤子脱下扔在床上,并到水池处洗干净身上的血迹,换上被害人家里的裤子离开。被告人的供述亦与上述血迹的形成过程分析相符。

三、现场勘验宏观的特征,可判断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特征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必存在犯罪动机,其心理特征必会反映于外在的客观犯罪行为,产生相应的现场表现。审判中,通过案发现场表现出的状况,逆推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特征,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进行审查,证明被告人作案符合常情,排除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疑点,为定案提供依据。例如,笔者审理的杀死同居女友一案,被告人因不满同居女友见男网友而心存不满,在住处与女友又为此发生争吵后,将女友扼死在床上。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衣着整齐,上面盖有棉被,房门上锁完好,室内无翻动迹像等,可反映犯罪人杀人后并不急于离开现场,而是体面处理被害人的尸体,表现出与被害人存在特殊的感情,这与被告人的同居男友身份相符。被告人到案后供述其扼死女友后,不忍心女友被人发现赤身裸体的死在家中,故为尸体穿好衣服后才离开现场,其当时的心理特征正是通过行为充分的表达出来,形成现场的客观场景。再如,笔者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发时夫妻二人因琐事争吵,丈夫将家里物品摔坏并从窗户扔下去,妻子站在窗户边往外看时,丈夫从后边抱住妻子双腿将妻子掀出窗外摔死。现场勘验见被告人家住在三楼,家里物品混乱,众多物品被扔在地上,窗户呈打开状态,对应的楼下地面见摔零碎的电视机外壳等物品和被害人的尸体。据证人证实被告人平时脾气暴躁,做事冲动,结合现场状况及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的情节,可确信被告人供述的犯罪行为符合其犯罪心理特征,故本案虽没有目击证人和DNA鉴定等证据,但仍可采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上述二件案例均是案发现场特征反映出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佐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等事实,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现场勘验结合物证鉴定、法医尸检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对现场进行重建,可对被告人是否在现场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行验证,排除现场勘验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疑点,达到二者的统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定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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