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

2020-12-01 00:52罗江
食品工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食品市场犯罪行为民众

书 名: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

作 者:邵彦铭 著

ISBN:978-7-5620-5148-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6-01

价 格:¥39.00

基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大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人们对于食品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政府对于市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科学有效地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但是我国食品领域犯罪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社会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于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始终坚持食品安全质量的综合治理原则,优化改善刑事制裁内容与方式,有效构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监管体系,确保能够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一书是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治理进行研究的书籍,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产生原因入手,并从最广义刑事政策视域下考量,创新完善民生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工作理念,以国家刑法规制为主线,辅之以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法律法规监管,强化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意识,注重市场消费者用户与行业协会的社会公众参与。除此之外,还充分汲取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经验,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的无缝化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体系,实现对市场食品安全犯罪的科学有效预防和控制管理。

该书全面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以及目前需要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充分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刑事政策不够严密。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不管是国家的司法解释,亦或是正式立法都对食品安全秉持着严格执行管理的态度,处罚方式涵盖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没收财产等等。虽然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形式政策较为严厉,但是法网严密程度还是不够。首先是表现在调整范围比较窄,如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参与主体方包括了监管人员、生产者以及销售人员,而犯罪对象更是只有食品一项内容,未曾将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明确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对象内容中。除此之外,国家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还缺乏对其他持有方式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科学有效规制。我国当前颁布的刑法政策内容对于市场中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时间存在着严重滞后的现象,并且还具有较高的入罪门槛,其中食品生产、销售未达到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属于危险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属于从过犯。在市面上流通的未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则需要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依法鉴定。食品安全犯罪通常能够为不法分子带来巨大的经济利润,虽然国家制定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是由于法网不严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这种“严厉而不严密”的刑事政策用来治理食品安全犯罪难以达到良好的法治效果。近几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犯罪态势依旧严峻,需要有关立法部门及时完善刑事政策内容,并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第二,实施方式过于单一。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治理,我国实行的刑事政策惩罚有余而预防不足。首先单一向度的实施方式不利于充分保障人权,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我国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对于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余,但是打击范围却偏小,还是会导致食品市场安全犯罪事件的逐年递增。如果国家政府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只是单一采取严打刑事政策,未做到事前的科学高效预防,那也是治表不治本。此外,如果只是盲目采用严厉的刑事惩罚,无法达到长期遏制犯罪的效果。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治理关乎到社会民生和和谐发展,需要从全方位角度去思考综合治理工作。在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刑事立法是处于后位的,刑法保护原则上需要以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保护作为基础前提。倘若不存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实施保护,那么将难以顺利发挥出刑事政策的执法作用。国家颁布的刑法实践内容并不是处于一种独立运行的状态,而是被其他社会控制实践所包围着,具体涵盖了惩罚性的预防调解、有刑事的行政制裁以及有非国家的纪律管控措施等。食品安全法律效力保护不来食品市场安全秩序的有效治理,不能只是单一依靠严厉的刑罚方式进行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工作,而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内容特点和犯罪者心理特点,创新采用不同的预防控制措施,以推动食品安全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三,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对于市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治理工作,我们往往只看到政府相关执法机构部门忙碌的身影,而作为社会基层的民众很少会实践参与到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实施管理中,更多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相互议论和点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政策是以司法机关作为核心,无论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还是犯罪的预防、控制与管理都是由国家司法机关部门全权承担的,社会群众无权参与其中,这样其实无法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发展。在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中,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单一的刑事政策实施主体,这一形式较为容易出现国家政策制定与基层群众需求脱节,政策的制定无法满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需求,难以拉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友好距离,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民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的真正作用。虽然国家政府机关部门是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核心承担者,但也不能将工作全部揽到一个机构部门上。社会犯罪的惩治处罚与预防管理本身就有着明显的错综复杂特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倘若只是完全依赖于国家司法部门与公安部门,那么会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压力较大,会存在一些个人失误的显现。因此,国家政府执法机关需要注重发挥民众的力量,让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食品市场安全犯罪行为的治理工作中,共同打击不法犯罪参与者,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国家刑事政策意义下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就像是国家齐心协力共同抗击疫情一样,需要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参与进来,为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治理贡献出一份力量。食品安全本身就与民生大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任何人都会痛恨那些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的人,民众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犯罪监督有着相当的需求和动力。

针对以上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各项问题,我国政府需要及时采取以下几方面优化改进措施:第一,科学地完善刑法保护手段。首先,国家政府立法部门要积极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扩大食品市场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增加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与对象,确保能够覆盖整个食品安全犯罪利益链网。食品行业本身会涉及到多个环节,从安全风险控制与回避角度出发,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制定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而不是仅仅关注到食品安全生产与销售环节,应该将其扩增到整个食品加工管理链中,具体包括了加工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监管等,食品安全犯罪对象除了食品,还应该将市场上常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内容等纳入其中。刑法手段除了要针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犯罪中的故意犯和作为犯,还要严厉并严密惩治食品市场对食品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行为。同时,要明确不作为犯与持有犯不同的犯罪形式责任。另外,扩大食品犯罪圈的覆盖范围,将市场环境中存在的轻微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中,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这样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有效增大我国食品安全刑法政策的保护工作范围,最大程度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法分子。第二,优化调整形式制裁方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犯罪逐利属性有着新的认识,有效地将较低的倍比限额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这样无疑能够增大犯罪成本,威慑到那些想要从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制裁方式还需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创新完善刑事制裁内容。首先,要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坚决禁止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在规定时间内或者终生不能从事该行业相关工作,这样将能够有效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以及单位主体的食品安全再犯能力,充分保障社会民众的食品消费使用安全。虽然说资格刑与行政处罚中的某些内容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然而由国家司法机构部门进行裁决,无疑更加具有法律权威性,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介入的多样化。然后,还需最大程度发挥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始终坚持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优先实现原则。第三,创新刑事政策模式。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制定实行还是存在一定弊端的,司法机构部门需要承担起大量的执法管理工作,难免会出现疏忽情况,影响到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治理工作的效果,针对于此,我国政府部门要积极调动起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督工作中,共同打击犯罪和维护食品安全。国家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离不开民众的协同参与,政府执法部门需要提高社会民众对于食品安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政府部门要联合企业、高校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他们能够自觉举报、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引导身边的亲朋好友一起抵制具有危害性的食品,切实使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然后,各地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有奖举报条例,并且要予以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够激励民众踊跃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可以统一全国有奖举报电话,同时增加网络举报、书面举报等方式,满足不同层次民众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投诉需求。最后,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监管工作上,还需专门设立起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科学地明确市场食品安全规范操作标准,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安全质量检测技术。监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准确客观、及时有效地向民众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坚决杜绝市场上任何个体与单位编造和散播食品安全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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