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正当性

2020-12-07 20:50李飏
魅力中国 2020年13期
关键词:民事程序公益

李飏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概念界定

(一)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公共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为目的,由一般民事主体提出的,针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资源破坏的自然人或法人,诉讼利益不具备绝对私益性的一类公益诉讼形式。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与类似制度的区别上,环境公益诉讼首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具备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例如诉讼对象多为民事主体或依法从事民事行为的行政主体,诉讼程序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诉讼责任的承担也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主。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强调“环境”的相关公益诉讼,具体来说包括环境污染和资源节约保护问题,由于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无法进行明确的权属划分,也无法进行价值衡量,因此公益诉讼可以适应其权利保护的需要。

(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中的民事诉讼程序特殊规则,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在程序方面所享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①这一类特殊程序规则的制定目的在于,为了保护以环境资源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以其自身名义作为原告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以环境侵害行为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及诉讼请求等方面都同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为了保证这类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相应的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则也就具有了正当性。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包括管辖、证据、处分原则、判决执行等方面的特殊规则。

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我国现在所具体实行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侧重于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私益行为,后者则侧重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益行为,但都针对某一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害。公益诉讼产生的原因,大部分人认为是针对非私益性的特殊诉讼客体或特殊权益,需要允许一部分社会客体(比如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更广泛的社会客体提出一定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更广泛社会主体的权利。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民诉讼”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强化公民的监督权以弥补行政诉讼之不足,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实现了功能细化,也就是针对行政主体面对环境问题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而由公民个人或某类社会组织提起的针对行政主体的公共利益之诉。本文中主要讨论的民事公益诉讼,当前主要有两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两种类型针对的主要是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两类客体:开放型的环境保护以及集约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前者保护的是一个当事人、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相对不确定的集体利益,而后者则倾向于保护一个当事人、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相对能够确定的集体利益。在此前提下,环境公益诉讼就必须遵从相对比较严格的程序规范,以避免由于当事人不确定、案件影响力较大可能导致的程序问题。

(二)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理论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关系,可以分成两个部分讨论,也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关系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关系,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连接二者关系的介质进行讨论。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主要分为庭审前的起诉、管辖、保全等规则;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等规则以及庭审后的判决、执行等规则,而民事公益诉讼与之相比,在程序上就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庭审前,首先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特殊性,就需要明确主体是否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事由及目的的特殊性,也需要查明该主体是否有牟取私益的不良动机,最后,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标的不确定性以及广泛性,往往也需要前期的调查取证以及明确管辖等先决问题。庭审时,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对方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或社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或政府,为了保证原告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在举证质证规则、辩论程序、权利的处分、是否允许调解等方面都有着相对特殊的规则。庭审结束后,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判决的送达、如何保证判决的执行、如何实现判决社会影响力的充分实现、如何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都与传统民事诉讼的私益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环境公益诉讼又具有扩张性、开放性的特点,因此面对具有更加不确定的诉讼主体、更加不确定的诉讼标的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审判前的损害调查、主体确定;审判中的举证规则、证明程度、辩论规则、权利处分以及审判后的执行规则方面都需要进行一定特别的规则设计。②此外,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社会影响方面的特殊性,也需要设计一定特别的激励机制以及宣传机制,提升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教育意义。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案③

在这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到在程序方面体现出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例如清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就进行了事前的证据保全,同时邀请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审判时邀请环保专家作为陪审员进行审理,最终又依据专家意见作出判决及提出司法建议等。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则,一方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弥补了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在应对这类环境损害诉讼时的不足,最终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企业进行了处罚,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使判决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某、方某某环境污染纠纷④

这一案例同样体现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首先,法院于诉前请求环保局进行了专门的环境损害调查,并组织了专家论证;其次,诉讼过程中,将造成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向被告方倾斜,要求被告就自己不存在环境损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处理;最后,法院在判决履行方面也进行了创新,即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可由其他相关机构采取“代履行”的方式履行判决。这一判决同样体现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专业型,通过程序方面的特殊规则,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也切实维护了当地的自然环境。

3.2016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⑤

这一案例在一般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采取的程序特殊规则的基础上,更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例如诉前申请当地政府、专业的环保机构等提前介入,尽快制止环境损害行为;判决中对于超出原告诉请之外的被告的环境损害行为进行通盘考虑、一体判决,限制适用处分原则;最终判决被告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方缴纳一定罚款用于激励帮助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相应的环境损害诉讼,进一步体现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四、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正当性

(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备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然而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且未得到良好的控制和解决。城市雾霾久聚不散、地区工业污染严重、城市乡镇绿化面积萎缩、资源过度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等环境资源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为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埋下祸根。然而,面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环境损害加害方,受害方的人民群众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无法通过有效的自力救济实现自身权利的维护。但现行的公力救济手段中,处于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程序规则等方面的种种不足,例如诉讼前环境损害专门调查的缺陷,导致诉讼中证据收集不充分;例如诉讼中司法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当地政府等主体基于地区经济利益干涉司法现象的发生;例如判决执行不到位,导致判决形同虚设,无法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再例如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方缺乏有力的诉讼支持,难以胜诉。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环境权利的受损害方,弥补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备之处,切实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

(二)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展现良好效果

结合上文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已经选择性的借鉴或采用了一定的特殊程序规则,例如在诉讼前进行环境损害的专门调查、吸收环境保护专家组成陪审团、采取“不告也理”的处分原则限制适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取特殊的判决执行规则等。此外,还有在其他案例中采用的以“风险代理”模式激励专业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激励特殊规则、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等。这些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适用,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法院审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增加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最大限度实现了判决的公正性,也进一步提升了对于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来源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维持立法稳定性

通过总结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可以看出,无论是诉前的环境损害专门调查、证据保全;还是诉讼的辩论特殊规则、证明规则分配特殊规则、管辖特殊规则;或是诉讼后的判决执行特殊规则;甚至是诉讼之外的特殊激励机制,这些特殊规则本身都来源于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只是根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客体的特殊性,采取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则,而不是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破坏。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殊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其本身并不会破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稳定性,而是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注释:

①李明德:《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探索之路》,载《新沂市人民法院院报》2016年7月。

②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选择与程序建构的建议》,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14日。

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0)清环保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④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

⑤王京:《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现状》,载《环球时报》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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