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保护法的研究

2020-12-07 20:50崔靖晗
魅力中国 2020年13期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险劳动者

崔靖晗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高校毕业生在实习和实践期间,因为其自身身份的特殊性,高校毕业生的权利在实习和实践阶段适用何种法律、专家学者一直都此存有争议。高校毕业生的实习与实践不仅受众多的社会因素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还涉及到劳动立法,以及创业、就业等劳动关系的标准界定,同样也有劳动者分层保护的问题。法律如何去保护高校毕业生的权利,这不仅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关系着众多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体系,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劳动法适用的有关问题探讨如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权利。

一、劳动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护的现状

目前,高校为培养理论知识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综合性高端人才,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社会实践、暑期实习、高校毕业生创业等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利用课余实践参加的兼职活动,二是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外实践和教学实习,这主要是为了拓展学生的视野,把书本上学习到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三是对于应届毕业生开展的毕业实习或者就业实习,此类实习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提前适应工作岗位的工作状态。本文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是指的第三类,毕业前一年为提前适应工作岗位而开展的毕业实习和实践。尽管国家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台了多种政策性的保护措施,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及高校毕业生失业保护政策,劳动立法层面对于高校毕业生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立法对高校毕业生保护不全面

目前国家政策更加倾向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提升而忽略了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例如:近些年来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结合产业升级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等措施,但是劳动法中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依旧处于空白状态,劳动法规定的对于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高校毕业生的特殊性,不能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进行很好的保护。

(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模糊

高校毕业生在最后一个学年参加的社会实践行为,是否是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内,该部分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于我国劳动立法是以排除法和列举法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尽管在高校毕业生与实习单位出现矛盾诉诸于法律去解决时,法院通常会支持高校毕业生,把高校毕业生看做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在劳动法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制度缺陷

一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如高校毕业生在实习阶段和创业阶段是否能够无差别的适应劳动法。二是劳动法不适应现阶段自由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用工方式逐渐出现。互联网工作、远程工作等一系列工作方式的出现,原有的劳动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尚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作为新生力量,他们接受能力强、创新能力强,更加倾向于这些新的创业方式和新的就业方式。他们更愿意在这些用工灵活,自由度高,劳动者和工作单位约束性不强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现行的劳动立法对于此部分尚缺乏相应的规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护的意义

高校毕业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需要更加完善的劳动立法予以保护。但是因为高校毕业生身份的特殊性,在以往的劳动法适用过程中,法院认定高校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和特殊的劳动关系。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能适用每个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高校毕业生就业也是历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保护法的措施

中央和政府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非常重视,国家也相继出台多种措施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这样的措施尽管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但劳动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高校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中央和政府的政策尽管能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但高校毕业生就业更需要劳动立法的保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意见。

(一)完善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

高校毕业生在临近毕业的一年,参与的社会实习和实践活动,时间长,跟工作单位的接触密切,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身份更像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要把这类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样规定不仅明确了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也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进程,减少了政策以外的不可控因素。现阶段的劳动立法也不能完全不顾高校毕业生身份的特殊性,高校毕业生因为社会经验不足、在劳动关系中更容易处在弱势地位,这就更应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护的力度。高校也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措施,高校和政府穷尽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毕业生在实习岗位上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需求,可以直接纳入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不再因为政策或者高校就业率的考量而签订就业协议,减少就业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到劳动力市场中去,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去择业,让市场去考核高校毕业生是否称职,借此促进并提高高校培养学生的标准。

(二)调整法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调整模式

传统的单一法律关系和法律调整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多元化,自由化已经成为新的经济模式,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但劳动立法修正的法律关系依旧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关系,原有法律规范的仅仅是传统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在用工形态多样的今天,劳动立法也要根据现在的事实情况,及时对劳动立法进行补充或者是进行更改,淘汰旧的法律法规,使现行的劳动立法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基准法进行干预。近年来出现多种模式的劳动关系也要及时纳入到劳动立法的范畴之内,用法律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事实上,因为高校毕业生选择职业的自由性,非标准劳动关系、临时劳动关系和标准劳动关系均存在。在制定劳动立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时代发展的需求,允许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更加自由的约定,并设置相应的约束条件,对相应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在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自愿的基础上,避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利益受损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需要为职工缴纳三险或者五险一金,险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在我国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规范起来,这一方面是因为职工的保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不严格,造成部分企业存在有漏交或者不交保险的情况。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在劳动者出现需求时给予及时的帮助,这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就形同虚设。社会保险机制运行不畅,劳动立法体系不完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例如: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次就业,是否应该属于劳动立法规范的范围,社会保险本质上依旧是社会风险的分担机制,这是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但因为社会保险存在强制性和法定性,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想要得到社会保险的救助,需要很多硬性的条件,这也为劳动者的受助带来了很多障碍,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能顺利就业、而且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保障,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存在其他的争议。

结语:劳动立法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使高校毕业生就业时的权利得到保护,但劳动立法,更应该在现今信息化的时代,根据劳动关系较以往更加自由和灵活的调整,以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权利为前提,以充分就业为目标,用法律的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实现人力资源在整个社会层面的优化配置。同时设置多样化的保险制度,在劳动者就业出现问题时能够使损失降到最低,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因为劳动关系紧张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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