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相关问题

2020-12-08 12:01马文富
新农民 2020年8期
关键词:作价承包地出资

马文富

(峨山县塔甸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峨山 653207)

2018年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订,此次法规修订是为了推行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让更多承包农户享受更多利益,意味着农户承包土地之后既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也能将承包地流转给外部组织让其获取到相应权利。这一构想的出发点便是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

1 附加表决权问题

按照最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与标准实施的是一人一票制,每位成员都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所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成员最起码有一票权是毫无疑义的。而按照《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将土地经营权视作为“优先股”入股合作社,要求农民在让渡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的这种做法显然不适用于农民农产品,因为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所有社员都有表决权[1]。那么,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成员是否享有附加表决权呢?

按照《合作社法》中的新规定,所有出资额与交易额较大的成员能够享有附加表决权,此处提出的“出资”究竟是仅限于货币,还是包含土地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其他形式出资呢?这一点在新《合作社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合作社成员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且要计入到合作社出资额当中,所以说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享有附加表决权。

当然,各家各户的承包地并不多,即便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也不会带来太突出的问题。但是有农户将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或是将先前大面积承包的土地以流转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到合作社中,那么出资额则较大,倘若这类社员不能享有附加表决权,则显得不够公平。因此,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合作社的应该与以货币等其他方式入股的平等视之,当然还要看出资多少以及合作社规定去具体看待。

2 成员退社问题

按照新《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退社后需要按照章程中规定的方式与期限,对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如数退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成员退社,同样要与其他形式入股的社员一样退还相应份额,假如退社时尚有可分配盈余,需要返还;如果有亏损或债务,则要分摊。但是问题就在于,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成员退社时,要如何计算其账户内的出资额呢[2]?需要返还土地经营权,还是不返还土地经营权而改以货币作价补偿呢?

当然,笔者相信绝大多数农民的心里想法就是“我退社,把我的土地还给我就行”,但是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因为土地是合作社的主要生产载体,在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后便基于这块土地作出了统一的规划,比如打井、修水利工程等等,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不可能在规划期间东一块、西一亩的退还。因此,按照“三权分置”理论的做法,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成员退社后,其土地经营权并不退还,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失去土地,承载着农民身份属性及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在于土地承包权,而这一权利始终在农民手中,所以退社失去的只是前期和合作社约定好的几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自然而然会回来。

3 收益分配问题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在利润分配方面主要采取保底分红的模式,同时还要具体参考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基于法律层面来看,合作社分红需要建立在有利润的基础上,不可拿出注册资本去分红。而保底收益对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形成伤害,对法律法规有所违反,目前还有一定的争论。笔者认为,保底分红属于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现状的特殊设计,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既想要获取更多收入,同时又害怕失败且不愿意承担风险,追求的更多是稳定。所以,农民基于自身情况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则应当保障他们的收益,这不仅仅是农民对土地经营权寄予的“厚望”,也是他们同意入股的前提。此外,保底分红制度在试点当中也得到了广泛肯定,具体操作中将土地经营权交给村委会统一入股用于发展农业,如果保底收益无法达到,村委会也将承担责任。

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根本,倘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意味着将自己所有收入都寄托与合作社的运营,倘若像出资入股一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那么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积极性会被严重打击。所以,针对收益分配问题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模式,在谈好每亩土地产生收益作为保底的基础上,再论股份分红;或者是将固定的年租金以保底形式分发,再进行分红。

4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农村土地权利,随着制度的创新也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化农村的发展,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会更加灵活,入股农民合作社会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助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从而构建起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助力我国农村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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