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最重要类型,在交易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原《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规则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1)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的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改造了原有不适当的规则,增添了部分新的规则,删除了部分原有规则,使我国的抵押权规则有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抵押权的新规则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动产抵押规则、抵押权效力规则、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规则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则。本文对这些新规则进行整理,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说明,并对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新规则作出特别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为完善抵押权而增加的新规则,集中地体现在动产抵押权的规则上,主要有三项。
浮动抵押,是原《物权法》规定的新规则,《担保法》没有规定这个抵押权。浮动抵押也叫做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标的而设立的动产抵押权。(2)杨立新:《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7页。
原《物权法》第181条对浮动抵押的规定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