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非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分析与疏导

2020-12-14 06:43王康达
韶关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群体性相关者参与者

王康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学院,北京 100038)

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根本原因是社会转型期存在较多且十分复杂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当下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部门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基于心理学、政治学等不同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进行了探讨,在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和心理疏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政府和学术界常常只关注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忽视了对事件中另一类特殊的重要群体——非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从近年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几乎都有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而这些与事件本没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公众最终却成为了事件的主要参与者。非利益相关者的卷入,使原本可能只由少数人组成的群体事件转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从而增强了事件的破坏性。然而,与事件的发起者或组织者不同,非利益相关者并非一开始就是事件的参与者。最初的非利益相关者只是一群聚集在事发现场的旁观者,随后在一系列心理动机的驱使下才加入到群体性事件当中去,最终成为一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狂热者。由于非利益相关者与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没有利益联系,对于原始群体的依附性较弱,群体情绪上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引导,避免其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恶性转化。本研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非利益相关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心理特点,为非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转化规律提供解释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心理疏导策略,对于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社会公众基于一定目的参与的,采用集会、聚众闹事等方式所实施的群体行为[1]。从成员构成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可以分为利益相关者和非利益相关者两类。利益相关者是指与该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一定的社会原始事件引发,而利益相关者就是原始事件中的利益受损者,他们参与事件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聚众闹事”的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求得问题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存在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非利益相关者是与该事件并没有利益关系的人群。他们参与该事件没有相关利益诉求,而是在某些不良心理的驱使下,先是聚集在事发现场成为一群旁观者,进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最终成为违法犯罪者。非利益相关者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之后,利益相关者在事件中逐渐被“边缘化”,而非利益相关者群体却逐渐演变成为事件的核心主体。见图1。

图1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构成

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扩大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原本少数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演变为庞大且复杂的规模性群体,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稍有刺激或波动就可能引发恶性冲突,造成破坏性结果,从而加大了事件的处置难度和治理成本。因此,对非利益相关者进行疏导对于防止群体性事件恶化升级、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至关重要。

二、非利益相关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心理分析

群体性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在若干不良心理的驱使下,其行为经历了无关——旁观——参与——违法犯罪的三次转化过程,完成了从无关者到狂热者的角色转变。其心理和行为转变过程。见图2。

图2 群体性事件中非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和行为转化

(一)旁观行为的心理分析

1.好奇心理。好奇心理是人们希望了解新奇事物或信息的一种欲望。社会心理学认为,好奇心理是人们的认知系统在尚未完全明晰某一事物的特征、属性等关联信息情况时产生的,好奇心理能够驱使人们接近并积极探索遇到的新奇事物或信息。群体性事件吸引众多的非利益相关者的原因之一,是公众普遍存在的好奇心理。作为转型期社会矛盾主要体现,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与社会稳定的正常状态相反的社会病态现象[2]。相对于公众经常接触的一般公开性事件而言,群体性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浓厚兴趣。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于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和自媒体,事件发生的消息会迅速传播,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广泛的社会关注。而具有好奇心理的非利益相关者希望能够更多地了解事件的起因、人物等相关信息,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逐渐聚集在事发现场周围,最终形成一定规模的旁观者群体。

2.看客心理。看客心理是指人们面对社会事件时,只是以一种观看或观赏的心态对待事件,希望从中获得快感而对事件中的人物没有理解与同情的一种不良社会心态。根据社会心理学观点,看客心理主要缘于人们社会道德感的缺失。道德感缺失往往使公众丧失基本的行为准则,在面对社会事件时表现出冷漠、幸灾乐祸的消极态度,从而导致看客行为的普遍盛行和社会风气的日渐下滑。群体性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普遍存在道德缺失的问题,他们在看客心理驱使下聚集在事发现场周围,目的是为了在围观、起哄的过程中获得乐趣,具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非利益相关者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人物处境与事态发展漠不关心,而对事件中的冲突、暴力破坏等充满快乐与刺激的感受,能够从秩序混乱和破坏活动中获得一种邪恶快感,这种幸灾乐祸的快乐情绪往往能够使他们获得心理满足[3]。

(二)参与行为的心理分析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些旁观者不希望从事件中得到任何东西,或者加入群体对他们没有吸引力,在满足了自身的好奇心理与观看乐趣后会自行离开。但是,也有部分旁观者会在一系列心理动机的驱使下,从旁观者转变为事件的参与者,导致群体规模扩大,加剧事件的破坏性。

1.获利心理。获取经济或物质利益是非利益相关者加入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心理动机之一。根据相关研究报告统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造成了财产损失[4]。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主要是一些非利益相关者的趁火打劫行为和破坏财物行为。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制约。然而,非利益相关者的群体大多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他们的法律意识较弱,对自己想要趁机攫取他人财物的不良心理动机和非法行为没有客观、正确的法律认知。在发生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由于参与者群体的人数众多且存在大量的无序冲突等群体行为,事发现场的秩序往往十分混乱。部分非利益相关者在围观事件的过程中看到了可以趁乱“自由”获取经济利益,他们就欲望膨胀,最终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加入群体性事件之中。

2.自我表现心理。社会心理学认为,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每个人都希望获得存在感,都不愿意被忽视。尤其是有众人在场的时候,一些人常常会受到观众效应的影响,产生较强的自我表现心理[5]。他们希望通过积极表现自己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渴望自己的行为能够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和称赞,以此来获得心理满足。当今社会,现代化生活的快节奏和高压力使得人们忙于工作以适应社会竞争的需要,拉大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导致部分人群的归属感逐渐缺失,孤独感不断增强。这使得他们对于群体生活和人际交流的渴望更加强烈,有时甚至不惜采取极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内心需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创造了一个可以短暂生活和交流的群体环境,旁观群体中的一些非利益相关者在观众效应的影响下会表现出较强的合群倾向和自我表现欲,这种自我表现心理会引起他们的情绪冲动,他们自认为可以通过实施某些“英雄行为”来获得群体性事件中其他参与者的认同和关注,于是迫不及待地加入群体,成为了事件的参与者。

3.宣泄心理。根据社会心理学的安全阀理论,完善的情绪宣泄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如果社会为公众所提供的意见表达渠道不畅通,那么公众的不满情绪就无法通过安全合理的方式进行释放,相当于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无法发挥。情绪宣泄受阻会造成社会不良情绪的持续积累,容易导致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事件[6]。非利益相关者参与群体性事件动机之一,就是为了宣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虽然我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已经大幅提升,社会公众的整体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改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相比之下必然存在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有研究表明,我国参与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非利益相关者绝大多数是在经济收入、生活水平等方面相对劣势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存在社会认知和归因偏差,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较多看到的是贫富差距大、制度不完善、社会风气不佳等诸多问题,容易产生剥夺感、失衡感和挫折感等消极的社会心理感受。加之民意表达渠道有限,不满情绪长期积累而不能得到有效排解,他们往往将群体性事件看(当)作发泄长期不满情绪的一个替代途径,进而卷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去。

(三)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非利益相关者参与群体性事件后,他们会基于自身的入群时的心理动机进行一定的活动,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并不一定直接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群体环境往往会使他们滋生从众和法不责众的不良心理,导致其行为向违法犯罪转化,最终使非利益相关者沦为狂热者。

1.从众心理。非利益相关者卷入群体性事件后,一方面会基于自己的入群动机进行活动,另一方面会逐渐受到群体情绪的感染和影响。情绪感染结果是使非利益相关者陷入一种无意识的盲从状态,他们跟随、模仿其他群体成员的行为,希望与多数人或群体的行为保持一致。这种盲从现象也称为羊群行为,是从众心理的外显状态[7]。社会心理学认为,文化氛围是影响从众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文化氛围不同,从众现象出现的概率也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文化氛围更多推崇的是个人主义,个体的独立性较强,出现盲从行为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东方文化更注重集体主义,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个体具有更强的合群倾向,更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中国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由来已久,对公众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事件的非利益相关者在传统的集体主义观念影响下极易受到其他群体成员的情绪感染,往往将群体中多数人视为“真理”的代言人,自觉将多数人的观点和行为视为正确行事的参照标准。他们往往丧失理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忽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部分极端参与者基于发泄、获利和自我表现心理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能演变成为参与群体的过激行为,使得非利益相关者最终成为违法犯罪者。

2.法不责众心理。根据去个体化理论的解释,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以单独的个体状态存在时通常是理性的,他们能够明辨是非,知道如何趋利避害,能够自觉调节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道德和法律等社会规范。但是,当个体加入群体之后,由于群体人数众多,个体往往感受到了群体的庇护力量而丧失了个体的独立身份意识。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中非利益相关者的法不责众心理正是去个体化效应的结果[8]。部分非利益相关者卷入群体性事件后,由于感受到人数众多以及参与成员行为的一致性,普遍认为自身将不再以个体身份存在,而是作为群体成员进行活动,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是以群体共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况且自身处于匿名状态,一切活动均在隐形状态下进行,即使做出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也不会受到追究和处罚,形成了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态消除了非利益相关者的顾虑,强化了加入事件时的不良心理动机。他们有恃无恐,敢于肆无忌惮地发泄自己本能的欲望,甚至以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的狂热分子。

三、非利益相关者的心理疏导策略

(一)防范旁观行为的心理疏导

1.促进信息公布,满足好奇心理。在以往应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关部门常常习惯性地封锁消息,阻止相关信息的传播,认为这样可以掌握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权。然而,相关信息缺失则会造成非利益相关者内心的接受空白,这种做法非但没有效果,反而会导致禁果效应,愈加引起非利益相关者对事件未知信息的强烈渴望,促使其成为旁观者。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管控能力,更新和完善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公布制度,保证在事件发生后能够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有效满足非利益相关者的好奇心理,以此来降低非利益相关者产生旁观行为的可能性。

2.加强道德教育,抵制看客心态。看客心理源于社会道德的缺失,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育社会公众的优良品德是消除看客心理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通过网络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一些典型的反面事例或教材让社会公众从思想层面意识到道德缺失给社会风气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激发社会公众的道德警觉性,促使公众自觉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弘扬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社会道德新风尚,培育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另一方面,要向公众普及相关的社会心理知识,增强对不良社会心理的抵御能力。看客心理属于社会心理问题的范畴,宣传和普及相关社会心理学知识有助于非利益相关者在群体性事件中了解自身在社会情境中的心理反应,增强对不良心态的抵御,控制个体不当行为,避免成为事件的看客。

(二)防范参与行为的心理疏导

1.加强法律宣传,遏制不良动机。非利益相关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获利动机、自我表现心理和宣泄心理的不良心态暴露出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现场旁观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使旁观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旁观者的守法意识,帮助其明辨是非,遏制其参与事件的冲动。在法律宣传的基础上,对旁观者进行思想疏导,使其离开事发现场,避免在观众效应的刺激下产生自我表现的心理冲动。疏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心理学研究证明,当个体进行选择和决定时,若因外界压力而失去自由选择的机会,被迫做出违反自身主观意愿的决定,则会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应当严格遵循“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防止因态度或方法过于强硬而激发旁观者的逆反心理。要注重旁观者的思想疏导,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进而达到“柔性”疏散的目的。

2.拓宽表达渠道,合理宣泄情绪。为了避免非利益相关者因发泄情绪而参与群体性事件,应当使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能够正常发挥,让社会公众拥有合理宣泄不满情绪的有效途径,避免情绪的积累而形成社会隐患。因此,政府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公众意见表达途径,保证公众的情绪宣泄能够畅通无阻。在当今网络资讯高度发达的时代,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实现对社会公众意见的收集,让公众的意见和情绪能够充分、及时、高效地传递给政府,从根本上消除公众负面情绪的困扰。同时,政府还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意见表达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有效避免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疏导

1.引导独立思考,避免盲目从众。防止非利益相关者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从众心理,关键是引导他们保持理性、独立思考。心理学研究表明,当群体的意见不一致时,其他人的不同意见能够引起他们对群体意见正确性的思考,群体成员会对多数人关于现实判断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从而削弱成员对于多数人意见的信心。因此,政府可以在非利益相关者中树立持有不同意见、行为正确的个体为正面榜样,引导个体独立思考,控制自身的盲从行为。通过鼓励非利益相关者坚持正确意见,削弱其他参与者对群体行为正确性的认同,降低从众心理出现的概率。通过充分发挥正面榜样的积极作用,为参与者提供正确行为的范本,使参与者将正面榜样作为自己的模仿对象,引导更多的盲从者退出群体性事件,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加大打击力度,激发自我意识。击碎非利益相关者的法不责众心理的最有效措施是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保证处罚的必定性。尤其是对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狂热者,不能因为过于担心激化矛盾而一味妥协和犹豫,对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处罚将会强化参与者法不责众心理,导致其行为更加无视法律底线。因此,在冲突尚未大规模爆发之前,要第一时间在事发现场布置好警力,树立法律的权威,使非利益相关者意识到参与事件的成本,消除其侥幸心理。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非利益相关者,要广泛收集他们的相关身份信息,在适当时机予以公开,降低匿名性,唤醒他们的自我控制意识;对于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狂热分子,要依法采取相应的打击处置措施。通过对主要闹事者的严厉打击,实现对其他参与者的震慑效应,击碎其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通过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的方式,突破非利益相关者的心理防线,使其主动脱离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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