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设施用地供给困境的思考

2020-12-16 03:00彭蔺
写真地理 2020年38期
关键词: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思考

彭蔺

摘 要: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基于农业农村的现代服务业。农业农村要素是产品资源,富有体验性、趣味性、科普性的现代服务是表现形式,设施是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重要载体。因此,设施用地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所必备的要素,对其既不能只“管”不“疏”,以“一刀切”的方式限制发展,也不能只“疏”不“管”,任由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需要行业管理部门与用地管理部门协同配合,既要守好农地农用的“红线”,也要维护好产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 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供给困境;思考

【中图分类号】F592;F3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8.231

1 土地不合理、规范化的情况非常严重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农村休闲需求。在开发初期,大部分项目自发开发,布局随意性大。即使有些项目触碰了“红线”或违反了政策,底层组织和社会资本也会创造出一个多元化发展空间。在大膽闯、大胆干、大胆控制的发展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许多项目成为乡村繁荣村和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但同时,由于休闲乡村旅游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大部分项目在建设前没有进行规划,设施建设的规模和应用缺乏规范。可行性研究尚未论证土地是否适合兴建服务设施。为了解决全国集中的“大棚房”问题,明确了许多设施的问题。拒绝开发设施会消耗违规的利润。

2 用地政策难以落地的情况客观存在

2.1 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难以落地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实行立项审批制,必须有项目才能配套建设用地,与国家要求的预留用地指标形成悖论,以灵活的方式配套建设用地难以落地。而在立项后,调整规划、办理农地转用、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周期长、时间成本高,短则1~2年,长则数年。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2012年签订了用地协议,直到2018年底才取得施工许可证。

2.2 地方政府不愿意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建设用地用于收益更高、见效更快的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衍生出具有休闲旅游功能的项目,仍属于农业,不是旅游景区,与非农产业相比,经济效益不高,投资回收周期长,在运营初期,大多难以实现盈利。而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设施用地普遍按商服用地的类型配置,中小型的项目大多难以按市场价格负担建设用地。

2.3 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与产业用地需求不相匹配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用地打破了常规的一、二、三产业的用地分类,表现出土地在功能上、空间上的复合,一些设施的建造可以不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业种植。但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认为虽依托农业生产,但实质属于二、三产业,是建设用地承载的功能,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由此,限制了一些简易的、但富有乡土特色的农业景观、农业教育、农业科普等项目的开发。

3 管疏结合完善设施用地政策

3.1 科学布局发展空间

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土地、安全、生态、市政、产业等方面条件,合理确定优先发展空间、限制发展空间、禁止发展空间,探索设定项目开发强度,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能够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前提下有序、高效、可持续的发展。对于农业比较效益更低的大都市,要在成方连片的耕地周边配套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设施的建设,鼓励农业融合发展。

3.2 优化用地制度设计

要打通机动建设用地指标落地路径,突破土地立项审批制度,建立用地供应、监管、评估、收回等机制,增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灵活性。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通过组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联营公司等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联营机制,让农民分享建设用地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进一步优化办理农用地转用程序,不同部门间的审批由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办理,简化村庄规划调整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3.3 保障设施用地供给

一是落实预留用地指标政策。对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在乡镇、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专门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并要强化落实用地政策的考核,将其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二是用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是实现面积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的重要路径,要通过推进农村“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来改善用地条件、盘活存量用地,发挥各要素在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集聚和耦合效益。三是制定土地复合利用政策。要正视农村土地利用功能的复合性,试点在规模可控、明确建造标准及使用用途、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在非耕农用地上,配套一些临时性或不破坏耕作层且不影响种植的设施,用于复合发展农业观光、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功能,相关用地仍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如上海等地允许非耕农用地(林地等)在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条件下,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原则上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的农用地。四是引导与周边农村合作开发。鼓励项目利用农村存量闲置设施发展餐饮、住宿等经营性项目,允许闲置设施变更用途、改造升级,建立与村民合作投资、合理分配的联营机制。

3.4 规范设施用地建设

要制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范,加强项目建设的管控,树立生态优先、合规建设、节约集约的建设理念。在建设上,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控设施建设规模、严管设施使用用途。提倡项目降低开发强度,减少建构筑物建设,多采用临时设施,更加重视自然、生态、乡土等环境与文化的营造。在产品上,制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功能清单或禁限目录,明确哪些可以发展、哪些不能发展。严禁以占用公共资源满足私人利益,开发的第三产业要以服务广大消费者为出发点,带动农业发展为落脚点,突出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倡导依托轻资产打造更多的乡村体验活动,以服务增强产品的体验、情感、审美。

结束语:随着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数量不足,服务设施组合困难,制约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最主要因素。特别是在解决了“大棚房”问题后,农村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如何引导产业发展与土地管理相结合。因此,设施用地的合理、合规配置成为一个不可绕过和避免的政策瓶颈。

参考文献

[1] 乡村振兴背景下贺州市休闲农业旅游发展研究[J].黄燕群.新西部.2018(34).

[2] 我国城郊休闲农业旅游发展研究[J].李汶桐.决策咨询.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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