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监管科技(Regtech)的创新实践及经验启示

2020-12-17 03:03
经济论坛 2020年11期
关键词:沙盒监管金融

卜 亚 张 宁

当前,全球监管科技已经发展到3.0 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被深入应用到金融监管中,引发金融监管方式的变革。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猛,风险隐患较为突出,提高监管科技发展水平的需求更为迫切。但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水平却明显滞后于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据德勤的研究报告《The Regtech Universe》显示,截至2020 年5 月,在全球20 个国家和地区的前362家监管科技公司中,英国的监管科技公司最多,达到96 家,但是没有一家中国的监管科技公司。2015 年英国率先提出监管科技(Regtech)的概念,其监管沙盒、创新中心等措施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与借鉴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英国监管科技的创新实践,从而为我国监管科技的创新发展提供经验启示。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关于监管科技的基本内涵。FCA(2015)[1]将监管科技解释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BIS(2018)[2]指出“监管科技是监管部门使用新技术来为监管提供支持的过程”。孙国峰(2017)[3]认为国际定义是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待监管科技,我国政府应重视其应用,从更广的视野定义监管科技,将其和防控金融风险有机结合。杨东(2018)[4]认为监管科技通过致力于使用创新的科技实现对监管标准有效率地监控、转化和遵守,也包括数据分析、监管报告和风险管理等。监管科技实质是将科技运用于监管,使得金融机构降低合规成本,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效率。

关于监管科技的创新实践。Arner(2016)[5]认为监管科技的应用以数据为特征,从KYC 方式转变为KYD 方式。FSB(2019)[6]指出监管科技应用侧重于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支付系统、金融稳定监测和反洗钱等方面。王静(2018)[7]研究了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动因及监管科技发展趋势,认为未来监管将更多地倚重于监管科技。黄震和张夏明(2019)[8]通过分析中英两国监管科技的区别,挖掘其在产生背景、市场发育、技术生态、法治逻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提出两国监管科技的不同演化路径。巴曙松和胡靓等(2020)[9]研究了澳大利亚的金融科技监管架构、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实践,指出澳大利亚监管科技的发展图景。

关于监管科技的潜在风险。 Enriques(2017)[10]指出监管机构在向新监管技术环境过渡中面临四大挑战:人力资源挑战、治理挑战、网络安全挑战和核心运营挑战。Johansson(2019)[11]指出用机器代替人工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因为对规则和风险的主观理解会被编入规则约束控制中。尹振涛和范云鹏(2019)[12]认为潜在的风险在于监管科技不能替代人工监管,并且监管科技存在技术风险以及较高的成本。张永亮(2020)[13]指出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构成了重大挑战,而当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却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监管科技的基本内涵、创新实践、潜在风险等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仍需进一步拓展深入。因此选取英国这一监管科技在国际上具有突出地位的国家,深入研究其创新实践,进而提出促进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经验启示。

二、全球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国内外对于监管科技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相关国际组织及主要国家也不断优化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监管创新工具,以促进监管科技的进一步发展。

(一)监管科技公司分布情况

全球监管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为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进行创新探索,诸多专业的数据机构及事务所对这些监管科技公司的分布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

Fintech Global 提供金融科技行业全面的数据、见解和分析工具,并且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分析。2020 年上半年,Fintech Global 公布了《Regtech 100,2020》,评出了该年度全球100家最具创新性的监管科技公司。名单由分析师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一个小组选定,入围公司因使用技术解决重大行业问题,或在整个合规职能部门内节省成本或提高效率而获得认可。在报告中,包含33 家英国监管科技公司,占比最高;其次,有21 家美国的监管科技公司位列其中,英美两国上榜的监管科技公司数量达到了54 家,除英美以外国家地区的监管科技公司共有46家。

德勤(Deloitte)根据全球监管科技发展情况,发布了《The Regtech Universe》,分析了全球优秀的监管科技公司。截至2020 年5 月,报告覆盖至少全球20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美国、卢森堡等国家。报告涉及362家监管科技公司,其中从事监管报告业务的公司有50 家,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为50 家,涉及用户身份识别业务的有85家,从事合规咨询业务的有146家,主营交易监控业务的有31家。根据报告内容,总计96家英国监管科技公司被德勤列入统计,其监管科技公司在总数以及在各个主营业务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数量优势。全球监管科技公司的分布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全球监管科技公司的分布情况

(二)监管科技的具体实践

不同国家和地区监管科技的发展水平和目标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别,为了适应监管科技的发展创新,其监管科技的政策法规与监管创新工具也各不相同。

2017年2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金融科技研究报告》,将金融科技与证券市场监管结合,高度关注金融科技风险,阐述了二者对于投资者和金融服务的影响。2017年7月,亚洲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ASIFMA)确立了10条最佳监管实践来指导亚洲地区的监管层,帮助寻求金融科技发展的支持方式,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从业者和投资者。2019年2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的影响》报告,分析了金融科技的兴起对现有金融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对金融稳定带来的相关风险。

在政策框架和创新工具应用方面,各国发展符合自身的特色与模式。英国采取集中适度监管、央行与FCA 的双峰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系统的诚信水平。FCA 着重发展“监管沙盒”,此外也开展了Techsprint 活动、创新中心等措施,以此鼓励金融科技公司实现创新。美国采取混业经营模式,并进行功能性监管,即按照金融服务的本质划分其监管职责。美国的监管科技实践措施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强调前沿追踪,建立了中央及各级数据库。澳大利亚重点发展和推动监管科技应用实验,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于2015 年成立创新中心,并于2017 年举办圆桌会议。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科技的具体实践如表2所示。

三、英国监管科技的创新发展

英国拥有世界闻名的金融中心伦敦,也汇聚了众多优秀监管科技公司。为了适应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英国央行与FCA 采取了众多创新的监管科技手段,以此来激励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的服务与产品创新,实现监管效率的提升与合规成本的降低。

(一)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2015 年11 月,FCA 正式发布了《监管沙盒》指引文件,首次完整提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核心意义与具体实施要求。一般而言,监管沙盒指允许在一个可控的环境内,对创新金融服务或产品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从2016年英国开始启用监管沙盒到现在,一共进行了五轮沙盒测试。

2016 年,第一轮测试包含69 份申请,其中18家接受测试。测试主体为金融服务行业,测试目标集中于基于区块链的支付服务、Regtech 命题、AML 控制、生物识别数字标识、KYC 验证等。2017年,第二轮测试包含77份申请,其中24家接受测试。测试主体为金融服务行业,测试目标集中在区块链结算、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三项。2017 年6 月,第三轮包含61 份申请,18 家接受测试。测试主体与前两轮基本相同,测试目标集中于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和KYC验证。2018 年,第四轮测试包含69 份申请,26 家接受测试。测试公司涉及消费信贷、智能咨询和保险等领域,并以加密资产为测试目标。2019 年至目前为止,第五轮测试正在短期和小规模的基础上进行,并采取适当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包含99份申请,其中29家接受测试。测试主体为在银行批发和零售部门开展业务的公司,并以数字身份解决方案、金融工具代币发行平台、为弱势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等为测试目标。表3显示了监管沙盒五轮申请的测试情况。

根据FCA 官网2020 年5 月所公布的信息,目前在创新方法的基础上,FCA正与关键战略合作伙伴和行业合作,试点“数字沙箱”,其不仅可以增强创新服务的一些关键特性,还可以帮助加强协作,解决复杂的行业问题。

FCA 所推出的监管沙盒制度秉持“实验测试”思想,为金融科技企业创设了一个小范围但真实的“安全空间”。通过监管沙盒,监管机构在可控的监管风险下,可以对监管科技的应用有更透彻的了解,并评估其创新性和风险性,以此确定适当的监管行动或策略。此外,监管沙盒将促进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科技行业之间的互动,使三者间的关系更加开放积极,激励金融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

表3 监管沙盒五轮申请的测试情况

自英国推行监管沙盒以来,其理念和机制迅速被各国广泛采纳。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紧随其后,此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的设计和应用。目前全球已有近4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监管沙盒机制。

(二)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

2016 年,FCA 举行了首次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TechSprint活动通常为期两天,选取不同的主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将来自金融服务业内外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开发基于技术的想法以应对特定的行业挑战。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从第一次活动到目前为止,一共举行了7次活动。2016 年4 月,第一次活动以“用户访问”(consumer access)为主题。本次活动由毕马威主办,6个组织参加了开发活动本身。活动的具体内容强调使用API可访问的数据开发实际结果,意图在于帮助消费者克服对金融服务的访问问题。

2016 年11 月,第二次活动以“解锁监管报告”(unlocking regulatory reporting)为主题。有约30个组织机构的100名开发人员参与,都是来自金融和专业服务、监管科技公司和学术界的代表。活动的目的在于确定有助于提高监管报告效率的潜在解决方案。2017年3月,第三次活动以“金融服务与心理健康”(financial services and mental health)为主题。此次活动由普华永道主办,30多个组织的100多名开发人员、心理健康和技术专家参与。活动的具体内容为鼓励人们管理自己的财务,以及制定保障措施等。2017 年11 月,第四次活动以“模型驱动的机器可执行监管报告”(mod⁃el driven machine executable regulatory reporting)为主题。此次活动由日立与英国央行联合举办,参与人员包括上年的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活动探索了可执行监管的潜力等主题。2018年5月,第五次活动以“反洗钱与金融犯罪、国际犯罪”(AML&financial crime international crime)为主题。活动包括多国260 名参与者,多国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意图探究新技术提高预防和检测率、更有效地打击洗钱和金融犯罪。2018 年11 月,第六次活动以“退休金”(pensions)为主题。此次活动中超过100名软件开发人员、主题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具体探索技术如何提高消费者对养老金的参与度,并帮助他们做出退休选择的决策。2019年7 月,第七次活动以“全球反洗钱和金融犯罪”(global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al crime)为主题。活动拥有140多名参与者,重点关注被称为隐私增强技术(PETs)的加密技术如何促进有关洗钱和金融犯罪问题的信息共享等。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情况如表4所示。

FCA 推出的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具有明确的主题,它将监管者、金融服务提供商、科技公司和主题专家等众多参与者汇聚在一起,共同探讨如何利用新兴技术提高监管效率,以及利用新兴技术实现创新并向消费者更好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此外,TechSprint 活动所探讨出的良好结果可以为PoC开发提供有说服力的业务理由,有利于加速解决整个行业问题。

为应对监管科技日益增长的难题,2020 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与国际清算银行(BIS)联合启动了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其重点关注以下议题:一是监管者信息的动态共享;二是监管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风险;三是监管报告数字化转型。

(三)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

2014年10月,FCA启动了“创新项目”(Proj⁃ect Innovate),“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和引导参与金融科技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创新中心对咨询的反应过程一般有如下几个阶段:首先,企业提出询问;其次,监管机构对询问进行筛选;最后,监管机构向企业做出初步指导,根据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可选择是否公布询问和答复的具体内容。创新中心定期举办活动,目标在于提高对现有服务的认识,为创新者提供支持,并讨论该行业的新趋势。活动包括:“圆桌会议”(roundtables),聚焦于创新中心和FCA,并要求反馈如何改进运营;“接待时间”(surgeries),为遇到特定和常见问题的企业提供支持,包括探索问题的问答环节和教育与会者的辅导环节;利用行业专业知识讨论行业新趋势并从监管角度考虑潜在影响的“专题研讨会”(thematic workshops)。

FCA对于创新中心的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标准来决定是否通过,并将不断审查更新这些标准,以确保它们的适当性。目前创新中心对于申请的四个标准如表5所示。

创新中心致力于通过一系列服务实现消费者的利益,为那些希望向市场推出开创性或显著不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创新者企业提供支持,还希望增加监管框架的灵活性,消除进入壁垒。

在运作过程中,英国创新中心会与境内外的其他监管者互动,促进在金融技术相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进程。在 2018 年 3 月,FCA 与 ASIC 达成《创新中心加强合作协议》,涉及到“创新中心”“创新者业务”等。其中“创新中心”的具体内容是指两个机构向各自管辖区内的创新企业提供监管援助的专用渠道;“创新者业务”的具体内容是指通过其创新中心获得当局支持的金融业务等。这项协议中,FCA 和ASIC 一同探索加快授权流程的方法,以授权其他管辖区已经授权的创新业务。此外,FCA 和ASIC 将共同主办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活动,开展联合政策工作、研究和试验。根据这项协议,FCA 和ASIC 将通过各自的创新中心,将创新型金融科技业务相互推荐,以获得建议和支持。

表4 科技冲刺活动(TechSprint)情况

表5 创新中心的申请标准

FCA推出的“创新中心”模式作为一种支持和引导机制,虽然对监管专业知识的要求更高,发布即时评估对于监管者的风险也更大,但也因此促进了更具互动性的知识交流,使得监管者能够始终了解到技术发展的前沿知识。此外,创新中心可以向市场传递信息,推动金融市场创新,保证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合规性,同时有利于支持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发展。

目前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发展与需求情况,创新中心已在其他多国或地区实施,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香港等。2015 年3 月,ASIC 成立创新中心将金融科技业务纳入监管体系,致力于推动监管科技的创新发展。2019 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宣布,正式启动双方合作设立的国际清算银行创新中心,以促进全球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与创新。

(四)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

2016年6月,英格兰银行启动fintech加速器项目,旨在加强监管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合作,依靠资金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速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在fintech 加速器项目成立后的16 个月内,已经完成了9个概念证明(proofs of concept)。这9次的PoC涵盖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方面,可以分为四大技术:分布式账本、数据存储和分析、机器学习、网络安全。

第一组的项目领域包含了网络安全、数据分析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其中网络安全的概念证明在于是否可以根据公开的数据来了解一家公司的网络弹性;数据安全的概念证明探索了一种降低银行收集的抵押贷款数据敏感性的工具,目的是能够在银行内部更广泛地共享数据;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概念证明在内部构建了一个多节点可伸缩的分布式账本环境,允许虚拟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第二组的项目领域包含了机器学习、网络安全和数据分析。其中机器学习的概念证明实验了一个机器学习平台的alpha 版本,该平台使用云计算来评估来自多个交易所的数据模式;网络安全的概念证明中,两家公司都被要求建立一个可搜索的数据库,用以优化和存储有关网络安全威胁的情报;数据分析的概念证明中,从不同角度和高水平趋势看到了公开执行行动的好处。

第三组的项目领域包含了机器学习、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数据分析。其中机器学习的概念证明中,公司被要求证明其分析工具的价值,可以从样本收集的匿名监管数据中发现异常情况;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概念证明探索了两个模拟RTGS系统之间的两种不同的法定货币的同步性;数据分析的概念证明中将该公司的工具应用于历史性项目,根据一系列标准的关键绩效指标来可视化它们的表现。

第四组的项目领域包含了分布式账本技术、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概念证明旨在探索如何配置分布式账本,在参与者之间实现隐私,同时也能保持数据在网络上共享;数据分析的概念证明中,将合作研究监管报告数据的创新存储解决方案;机器学习的概念证明中,了解公开可用的非结构化文本数据样本中的观点,以及将检验该工具分析更大数据集和更广泛分类方案和学习算法的能力。

英格兰银行fintech 加速器概念证明见表6。英格兰银行推出的“fintech加速器”模式是一种监管机构、相关部门以及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它能够使得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和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在央行业务中的创新应用,同时也能让金融科技公司深入了解中央银行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和需求,促进多方的交流沟通。此外,fintech加速器项目重视金融体系的可扩展性和弹性,将有效促进金融包容性。

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一些“孵化器”也属于创新加速器的模式。在未来发展方面,fintech加速器项目将根植于创新的国际性,通过建立对良好创新原则的共识,既加强国际监管的合作,也有助于确保fintech行业的长期未来。

四、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其重要性日益提升,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

1.国家政策支持。在政策方面,我国支持监管科技的发展,并为其提供适宜的环境。2015 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系列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应用于监管科技。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研究与应用。2018 年,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明确了监管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内容。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任务与保障措施等。

表6 英格兰银行fintech加速器PoC

2.监管机构实践。除了发布众多政策法规,监管部门也逐步运用创新工具,发展监管科技。2013年,银保监会完成了EAST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推广,随后又将分布式架构运用于EAST数据仓库,将现场检查方案与大数据结合。2013 年下半年起,证监会应用大数据分析打击内幕交易,大量提升线索分析处理精准度。2017 年,人民银行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海量数据复杂分析处理。2019 年12 月,北京在人民银行指导下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探索中国版“监管沙盒”的构建途径。2020 年4 月,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人民银行表示支持在上海市等6 地扩大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提升创新能力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3.科技公司实践。在科技公司层面,除了借助自身的科技发展优势来推动监管科技的应用外,也积极探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2016年9月,百度云与国家开发银行信息科技局展开合作,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解构非结构化数据。2017年5月,百度金融宣布与贵州省政府金融办、大数据局联合推出“贵州金融大脑”,创建一个打通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四者之间数据的中小微企业智能融资撮合平台。2017 年12 月,腾讯与深圳金融办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开发基于深圳地区的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灵鲲,通过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监测预警,增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2018年4月起,阿里巴巴与多家金融局达成合作,装备“蚂蚁风险大脑”,提升科技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监管科技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与规则挑战。目前国内监管科技缺乏相对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处在无序发展阶段,存在监管套利现象,不利于发挥监管科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而且,国内各地的监管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存在区别化对待。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形,就要求监管标准给予各主体自由裁量权,长此以往将难以维持监管的连贯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2.技术挑战。监管科技本身需要更高专业水平的监管人员实施监管。当前监管科技的开发与应用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提升监管有效性的潜力远未被完全开发。而且监管科技中的人工智能与数据处理无法完全替代人工监管。面对突发的风险时,监管科技系统将存在时滞问题,仍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现场沟通交流识别金融风险类型和问题所在,及时做出对策方案,解决监管模型中算法失灵等技术性问题。

3.成本挑战。监管科技是指利用区块链、应用程序接口、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高效达成监管与合规要求。随着监管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是科技公司都要为新兴工具的研发和应用付出较高成本。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与协调问题,当前国内监管机构更愿意选择自主研发,非完全依赖于科技公司的应用手段,也会使得成本一定程度上升。

4.本土化挑战。即使是目前监管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英国也仍然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一是监管科技应用较为粗放混乱,缺乏标准化。二是监管沙盒存在授予方式缺乏透明度的问题等。三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不受监管的技术公司之间的不平衡引发的公平问题。因此,我国在借鉴英国监管科技创新工具的时候也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造升级,使之更加本土化。

五、促进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经验启示

(一)规则标准:完善监管科技顶层设计

英国采取英国央行与FCA 双峰监管。英格兰银行统筹金融监管,FCA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在业务上接受英格兰银行的指导和建议。FCA 通过创新方法与手段,如TechSprint 活动、创新中心等,加强与科技公司、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确保市场运作良好。针对国内监管科技缺乏相对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情况,国内应完善监管科技标准化的顶层设计,理清央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多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统筹协调监管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有效防止乃至杜绝监管机构内部的资源浪费与无效竞争,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有序、透明的竞争环境,形成监管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技术发展:增强国际交流合作

2019 年 4 月,FCA 基于 2018 年提出的创建一个全球沙箱的提议,正式启动全球金融创新网络(GFIN)。参与机构包含FCA 在内的众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组织,目的在于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提供一个分享经验方法的平台,建立有关创新主题的合作框架。面对国内对更高层次的技术发展环境及更高专业能力的监管人员的需求,一是与境外监管当局探索构建跨境金融科技监管信息交换和政策对话机制,借鉴吸收优秀的国际经验。二是加强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借助其科技优势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三是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合作,通过举办学术论坛等方式,邀请国内外领先的金融协会、研究中心、高校等机构的专家,促进监管科技技术研究。

(三)合规成本: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

英国的加速器项目并不仅仅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研究探索创新工具,而是借助科技公司的力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机制。这样既能够提升监管科技应用研究探索的效率,又能够合理分担成本,防止监管部门或科技公司独自承担所有研究应用成本。针对不断更新的科技发展与随之上升的合规成本,建立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是保障监管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应考虑将部分的监管成本内部化,即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金融科技行业内部需要为监管当局承担一部分发展成本,而非让监管机构或是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某一方全部承担。探索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方案,将有助于缓解监管的激励约束问题,形成一个可持续的监管科技发展机制。

(四)监管沙盒本土化:构建中国的监管沙盒体系

英国监管沙盒自设立以来,经历了五轮测试,贴合英国国内监管科技发展状况,根据其监管科技发展水平涉及到不同的企业与领域,内容涉及到分布式账本技术、KYC 验证、区块链结算、数字货币、人工智能等诸多方面。从国内监管沙盒的实际应用来看,沙盒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构建本土化的监管沙盒体系十分必要。一是在监管实施主体层面,我国当前实行分业监管体系,因此监管沙盒的引入需要考虑多头监管的权力协调问题,需要做到监管灵活主动和权力协调配置。二是在监管测试主体层面,需要遵守沙盒测试规定并与包容性监管相适配。三是在金融消费者层面,需要重点保障权益和完善退出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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