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式与价值理念化:两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解方式的合理性探究

2020-12-19 11:31熊昂琪
萍乡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体命运

熊昂琪

拆分式与价值理念化:两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解方式的合理性探究

熊昂琪

(萍乡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萍乡 330700)

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成果众多,然而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各种理解方式的合理性考察在学界并不多见,文章对目前学界流行的两种理解方式——拆分式和价值理念化展开合理性探究,从部分与整体之关系探讨拆分式理解的合理性;从理想与现实的适配和脱靶的角度讨论价值理念化理解的合理性。拆分式理解首先容易陷入无序的缺乏原则的拆分,从而形成花样繁复的拆分组合;其次在逻辑上又简单地将部分之和视作整体,导致忽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性。价值理念化理解则容易落入价值观上的理想主义,让“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过度美化、脱离实际的崇高理想,丧失现实表现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拆分式理解;价值理念化理解;合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关研究成果汗牛充栋,视野广阔,然而怎样研究才是恰当的这一前提性问题很少被意识到。因此,探问已有研究所蕴含的思考前提及其结论的逻辑性扩展,才能够较好地呈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有的使用边界与范围。简言之,我们有必要在学理上界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运用边界、前提和范围,以避免内涵混乱、逻辑不通的窘境。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界定的复杂性与随意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丰富、意境深远,极富想象力,使得目前国内学界迸发出极高的诠释和创作热情,该理念有过几次重要的出场。首先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其次在2014年,国际社会联盟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与发展项目”启动仪式的开幕词中提到:“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他方合理关切,在谋求自身发展中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处一个世界,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国家间、民族间、地区间、企业间、家庭间、个人间的和谐互助、共生共利共荣,以人类文明幸福发展的可持续为使命,建立起社会利益互惠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最具同心力的集体,也是人类获得文明幸福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1]再次在2015年,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提出“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坚持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2]。

虽然这些重要的官方表达已经传达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些极为重要的特征,但是从既有研究来看,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解、诠释以及运用都存在许多尚未澄清问题,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存在状态是观念性存在,还是事实性存在?其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还是西方其他思想,抑或是中国本土思想?其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抑或是超越阶级的[3]?此外,还缺乏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然研究,相关叙述常常陷入同义反复;偏重自我宣传式的研究,鲜有关于如何让人接受“命运共同体”的研究[4]。其中最大的问题应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界定过于随意且含义重复[4],引来了许多误解,如Richard Rigby和Brendan Taylor就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国政府外交上的运用与中国的外交实践存在较大的偏差,如中国在南海、东海等问题上的态度,难免不让人疑惑‘命运共同体’到底是谁的共同体,又该是什么命运。”[5]Geremie Barme甚至还将“命运共同体”理念视作中国政府传统天下观的沉渣泛起[6]。这表明,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如果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界定不清晰且使用范围模糊,那么极易引起他国疑虑,推高互信成本[7]。由此不难发现,目前相关研究虽然众多,但“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一个普通名词成为一个专有领域的概念甚至是理论,其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更深入和精确的下定义和概念化”[8]。

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已出现了不少回顾性的研究综述。有学者将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研究归纳出六种代表性观点:(1)从主体构成角度来解读,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命运攸关、相互依存的集合体[9];(2)从目标愿景角度来理解,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中国的世界梦,承载着中国对建设美好世界的崇高理想和不懈追求[10];(3)从结构要素角度来分析,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政治共同体、安全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明共同体和生态共同体[11],或是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12];(4)从状态特征角度来释义,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包括以下特征:合作共赢、平等协商、互联互通、包容共鉴、公正合理[13];(5)从价值观念角度来剖析,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包含着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的全球价值观[14];(6)从语义角度来阐释[15],如怎么合理地理解“共同体”和“人类命运”两个关键词。

另有学者指出目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研究可以概括成四类:(1)“领域内涵说”,从涵盖领域的维度来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2)“发展进程说”,从发展进程的维度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3)“观念体系说”,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解释成一种应对全球挑战、开创人类未来的新理念;(4)“结构状态说”,从发展趋势的维度来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16]。

还有学者从以往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研究中总结出四种研究范式[17]:一是“一元三分说”,如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人类”“命运”和“共同体”三者的集中体现;二是“三位一体说”,如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分为“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或“经济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18]三种形式;三是“五位一体说”,如从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领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系统阐释;四是“多位一体说”,据学者研究的需要而设立相应内涵,如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政党共同体、制度共同体等[19],又如周边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等,再如亚洲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中阿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

其他回顾性研究就不一一赘述,然从上述已引观点来看,自觉地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内涵稳定的概念并未成为大部分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这将会助长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展开研讨具体事物和特定关系的随意性以及解释的自闭性——不具备逻辑的拓展性,甚至缺乏内在逻辑的自洽性。下文将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讨论界定的随意性可能带来的解释与逻辑上的风险。

二、部分与整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拆分式理解的合理性探究

正如前文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拆解项极为丰富,在研究者的笔下以各种方式组合起来,如“三位一体”“四位一体”“五位一体”等类型。除此之外,还可以创造出来一些新型“共同体”,如“大中华文化教育命运共同体”“东亚文化圈命运共同体”等。面对如此具有创造力的局面,探究其瑰丽创新背后的合理性似乎很少被意识到。换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被拆分来理解吗?若可以拆解,那么各种拆解的理性边界在哪?

有论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系包含四个层次:首先是利益共同体;其次是责任共同体;再次是价值共同体;最后是命运共同体。他们认为这四层次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利益共同体强调经济民生,是基石;责任共同体强调实践担当,是保障;价值共同体强调思想观念,是引领;命运共同体强调理想发展,是升华[20]。这里意味着只要经济民生、实践担当和思想观念达成共同体,即可实现命运共同体。这种思路实现的前提则是需要合理地回应以下四组问题:(1)利益(经济民生)共同体是指什么?是指大家衣食住行类同,还是指共同体内的消费欲望都可以近乎同质化地被满足,还是你生产我消费,或者我生产你消费,从而使得生产与消费可能走向板块化、组织化与集团化,抑或是指生产和消费市场都同质化,近似于社会主义高级形态?等等。这个问题不仅难于周详地申述,就连最基本的原则性描述也只会贫于一字。合作原则或许会成为维护“经济民生共同体”构造的理性选项。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合作原则既然可以传达出个人与个人、社群与社群、地区与地区、国与国、文化体与文化体之间应有的行为方向和准则,为何需要构造一个新的概念来替代熟悉清楚的概念?当然,“经济民生共同体”或许还存在着合作原则所不能囊括的秘义。(2)责任(实践担当)共同体又作何理解?难道是指共同体内部成员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处境都应一起行动、一同承担?无疑,这种近乎全称式的定言命令是难于接受的。即便换成特称命题:在某些时候、某些处境下应该一起行动、一起承担,那也需要对“某些”“怎样行动”“如何承担”等诸问题界定较为明晰的范围。否则,共同体内部成员极可能因理解上的分歧,走出“共同体”瓦解的步伐。(3)价值(思想观念)共同体可以怎样形成?这种提法最大问题在于共同体内部成员应该如何统一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且不论复杂的大型文明体之间的冲突难于调和与趋同,就连简单的饮食偏好与礼节礼仪都难于形成价值共同体。当然,价值共同体也可以不是全称命题,而作为一个特称命题。然而与责任共同体一样,诸如什么思想、哪些观念与何种价值是可以在个人与个人、社群与社群、地区与地区、国与国、文化体与文化体之间凝聚成为一种价值(思想观念)共同体?(4)倘若以上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价值共同体都可以形成,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工程就可唾手可得吗?其实,当“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其“共同性”扎根于内部的所有个体时,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价值共同体之间的聚合也无法完成这种“共同性”在亿万个体身上的伟大布局。简言之,命运均匀同质地分布于所有个体不可能只依靠思想观念、行为责任和经济利益上的共同性作为均分器和校正码,毕竟个体命运总是包含着个人在生死、健康、名望等方面的偶然性。事实上,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价值共同体在理性逻辑和现实途径上都面临巨大挑战,难于如愿,所以由部分(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价值共同体)组构整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做法不易奏效。

或许上述“三合一”式拆解存在着拆分项作为有效概念的边界不清楚,并且不足于在等价意义上组建被拆分项等问题,那么是否可以变换方式拆分“人类命运共同体”呢?比如将“人类”拆分“亚洲人”“美洲人”“非洲人”等,进而由此组建起“亚太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又如将“命运”拆解成“政治、经济、安全、价值、文化、政党、制度”等部分,从而形成“(人类)政治共同体”“安全共同体”“政党共同体”等。其实,将“命运”拆解成其他概念的组合可能面临的问题在上文已经讨论过。其中最重要的逻辑困境便是“命运”与诸多拆分项——“政治、经济、价值、生态、民生、制度”等之间的等价关系难于解决,即“命运”既不等于部分拆分项之和,也不等于全部拆分项的总和。因为“命运”既要指称人类整体生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又要体现出所有个体生存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而诸如“政治、价值、文化、政党、制度”等拆分项,要么以部分组合的方式反映出“命运”的部分面相,要么以整体方式表现出“命运”非有机整体性的面貌。所谓非有机整体性是指整体之各部分非有机地、简单地凑合,例如将人体肢解成诸多部分而后拼合在一起,无疑拼合的“整体”是非有机的。在这里,有机整体性是指某概念必须以整体的方式先于各部分存在,而对各部分的认识亦须以整体作为认识的前提,拒绝基于部分的认识超出或破坏整体性的做法。即使将“命运”的分析拆解为各概念的集合,但是“政治、经济、安全、价值、文化、生态、民生、政党、制度”等拆分项如何关联着“命运”?诸多拆分项的共同体如何凝结“命运共同体”,在许多研究中要么隐而不彰,要么惜字如金,又或者将其视为不言自明的。换言之,诸多拆解并未以“命运”的整体性作为拆分认识的前提,拆解总是在不言自明、理所当然中大张旗鼓地展开着。

总言之,基于部分与整体辩证关系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拆分式理解,如果要证明其合理性,就应该提供由各类拆解终能达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完整性的充足理由,即需要解决诸如“如此拆分的充足理由是什么”,“合并拆分项能否表达出人类命运的整体性”,“整体是被视为拆分的前提,还是拆分项合并的结果”等问题。既然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拆解式理解还存在着一些尚未澄清的思考原则与哲学问题,那么将其视为一种整体性的价值理念是否是一条可行的理解之途?

三、理想与现实:“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理解的合理性探究

目前,有许多研究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一种兼具现实性的价值理念。即使有些研究并未明确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属性,但也不妨碍其研究将“人类命运共同体”默许为一种价值理念。王泽应教授认为,“命运共同体是当代中国基于全球化信息化所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利益不可分割、生死相关、患难与共这一现实状况而提出的一个关于国与国、人与人关系认识及其意义建构的价值理念”[21]。这一提法甚有意义,既然已经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不分、生死与共的现实,又何须再提出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难道“人类命运共同体”只是对现实状况的理论抽象和概念化,或者说是因他人无法发现、认识不到这类现实,而须用“人类命运共同体”标明以供他人识别。

徐艳玲和李聪也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非古代帝国式的怀柔,亦非民族国家赢者通吃式的自私,而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大同理想和多元文化认同下的共同价值[22]。黄真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含三种正义,分别是个人正义、国际正义和世界正义,基于当下国家利益依然是国家对外活动的主要依据这一国际现实,中国应该将国际正义作为首要价值取向[23]。李慎明则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优势在于占据了“道德制高点”[24],郭树勇进一步发挥,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可操作的全球治理提供了价值引领[25]。这些论述明确地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即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一种起到引领和导向作用的理想化价值观念。实际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与现实还有一段距离的实践愿景,即便这种愿景现已处在现实的承诺范围之内。

“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理解是否合理?澄清该问题的前提应该是,探明“人类命运共同体”被价值理念化之后所导引的方向或重点是否合理。有学者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承认主权国家差异的前提下,强调人类的整体性”[26]。这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导引的方向是基于主权差异的人类整体性。首先,这种承认差异的整体性与“命运共同体”存在许多有待疏解的问题,如某些因主权差异而引起的“命运”差异如何形成“共同体”?这种问题之所以出现,就在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的理解容易在面对现实时发生“抛锚”与“脱靶”现象。其次,“人类整体性”作为价值理念的引导,将面临现实的有限性反复拷问,比如在面对全球化环境污染时,谁(国家、地区、组织等)应该在时间上先考虑到“人类整体性”这一价值,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区,抑或是落后的国家地区?或许可以说“都应该”考虑到,但这是价值愿景,不是基于现实有限性约束的逻辑推问。换言之,现实中,有些人考虑了,有些人不愿考虑,都有着起于自身现实的充足理由,那么“人类整体性”的价值理念是否能撬动抛弃自身现实的行动?因此,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的理解在现实有限性面前容易丧失其改造力。

另外,有人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心在于共同战略和共同利益,主张权力、利益责任三位一体[25]。该界定表明:若想让人类之间达成命运共同体,就需要从战略和利益入手,保证权力、利益与责任一体化。所谓权力、利益与责任三位一体,无非是指要享有多大权力和占有多少利益,就得负多大责任,这只是体现了基于普遍的自私性的对等原则。若为无私原则,那就可能出现少权寡利却有大责的情形。个人与个人、社群与社群、地区与地区、国与国、文化与文化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在乎拥有权力与利益的多寡,却能一心追求付出与奉献的情况。然而这种基于理想化的道德准则几乎很难适用于人类各个层面,只能将其束之高阁,成为引领人类前进的价值理想,更遑论适用于国际关系与文化关系之间。反之,普遍自私性的对等原则才是部分学者讨论“人类命运共体”的人性基础。可是,出于自私性,哪怕有对等原则的限定,某些战略中的利益追求又会在多大程度上表现出相同的趋向呢?在追求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途中,或者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现实化的过程中,倘若只是重视共同战略和共同利益,那么这种战略上和利益上的共同性会随着自私性的扩张而不断地被侵蚀。在此处境中,重视共同战略和共同利益的行动策略将在不知情中远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愿景,毕竟“命运共同体”无法降格为“利益共同体”。不可否认,这一推论与直觉的确有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弃推论就可以维护上文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初始设定的合理性。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化理解不仅难于避免“脱靶”于现实,或者受困于现实有限性,而且还可能受污于现实或被现实所抛弃。

四、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当代重要成果,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涵,而且还为应对当前全球性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7]。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任何理解方式都应该足够的谨慎,只有在充足的学理支持基础上讨论和运用该理念,才可能保证“中国言说”的有效性和深刻性。事实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解的随意性不仅是出现在中国学界,海外学者对该理念同样存在误解,比如Weidong Liu和Michael Dunford的研究[28]。他们的研究隐藏着这样的前提:中国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的图谋才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强推该理念,还特别强调中国因自身已有能力推行该理念,所以才开始这样行动。然而,这一理念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意味着什么,以及他们对此理念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又是怎样等问题并未出现在该类评论中。这就如同一人富裕之后,再告诉其亲友们:“其实,我们可以一起变富的,只要你们与我一般或者听我安排。”可关键问题在于亲友并非都愿意听其言、服其行。因此,推行某些关乎各利益群体的共同性理念,关键并不是谁有资质的问题,而是理念是否出于共同意愿的问题。也就是说,共同体内某一方的实力是否强大并不是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条件。即便“人类命运共同体”能支持全球自由贸易的实现,但这无疑是本末倒置——就其实现的逻辑次序而言,全球自由贸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得于实现的前提,而非其目的和结果。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基于中国之私利的文化理念,而是基于“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兼容并蓄、交流互鉴”原则的发展型理念。简言之,学术界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时,不应该急于将其理解成为什么样,而应先讨论不该理解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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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litting VS.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Exploration into the Rationality of Two Modes in Understanding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XIONG Ang-qi

(School of Marxism, Pingxiang University, Pingxiang Jiangxi 330700, China)

There have been many research achievements on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but it is not common in academic circles to investigate the rationality of various ways of understanding it.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two popular modes of understanding, namely, the splitting mode and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mode are explored to understand their rationality.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plitting mode is discussed in term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 and the whole; whil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mode is discussed in terms of the adaptation and off-target of the ideal and the reality. For splitting mode, it is easy to fall into the disorderly and unprincipled splitting, which leads to a complex combination of splitting with complicated forms; also logically, it simply regards the sum of parts as the whole, which leads to the neglect of the unity of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While for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mode, it is easy to fall into the idealism of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making th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n over-glorified and unrealistic lofty ideal and losing its realistic expressiveness.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splitting mode of understanding; value conceptualization mode of understanding; rationality

2020-07-27

熊昂琪(1988—),男,江西高安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思政政治教育。

D820

A

2095-9249(2020)04-0001-05

〔责任编校:吴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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