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老是弱者有理死者有理

2020-12-23 04:11陆王庄
杂文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有理吴某弱者

陆王庄

前不久,诸暨市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到一家超市购物,结算完筒骨和猪肝后“顺走”藕和洋葱被发现。超市让楼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楼某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楼某为此起诉超市索赔15万余元。

买货掏钱,亘古不变。楼某在超市买东西时一半买,一半顺手牵羊,企图蒙混过关。他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购物原则和生活常识,也为老不尊,涉嫌偷盗。这家超市在把图谋不轨者叫到办公室接受调查时,既没大声呵斥对方,更无打骂行为,调查方式和手段中规中矩,不出格。至于说,接受调查的人有病灶在身或经不起正常调查,情绪紧张之下 出现了头晕、呕吐的症状,那也怪不得超市。况且,看到对方突发病情后,超市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紧接着又拨打110、120,让楼某获得急救。在楼某住院期间,超市给楼某送去2000元现金,说明超市自始至终做得比较妥当,无可指责和挑剔。尽管这样,楼某还起诉超市索赔15万余元。大概楼某心里有个“小九九”:你超市系集体,是公家,属于强者,“不差钱”;老汉系个人,是私家,属于弱势,受惊吓,我身子骨出了毛病,再怎么说,你得赔我两个钱吧。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对楼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而驳回楼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告诉人们,不是任何弱者的赔偿要求都合法、正当、合理。也就是说,并非就是“弱者有理”。

行文至此,我想起前几年也是发生在南方,也是老年人“出事”后要求赔偿的一则社会新闻:年近六旬的吴某在南方一风景区游玩上树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吴某亲属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向景区索赔60多万元。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应当料到危险性,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景区未告知危险,承担5%的责任,赔偿4万元,显然大大低于吴某亲属“60万元”的赔偿要求。对这样一个判决结果,芸芸众生,见仁见智,都有自己的感觉和看法。而在笔者看来,这一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合理的。俗话说,“向人难向理”。一个人的死,若原因出在自己身上,或基本出在自家身上,哪怕在公众场合,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由自己来“负”。也就是說,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人一死,就有理”。

也恰恰在这一点上,长期以来,坊间有一种误判、误导,似乎人一死,就有理,表现形式有二:其一,甭管“人”是怎么死的,只要人一死,死者的亲属就有了底气,来了硬气,有理、没理,理多、理少,理直、理屈,决不善甘罢休。在他们看来,俺人都死了,家人和亲朋,千般痛苦,万分悲戚,被告方怎能没有恻隐之心?而恻隐之心最终要拿钱说话,无论如何得赔偿。上述吴某的亲属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们回避了或不认为,吴某快60岁的人了,还“见财起意,见物生心”,望梅心痒,为老不尊,公然爬树不告而取,跌落死亡,出格又丢人。家属居然理直气壮地把景区告上法庭,真好意思呀。其二,别管“人”是怎么死的,只要人一死,有关事主就被推上被告席。一旦被推上被告席,便自感晦气,认怂:牙一咬,脚一跺,只要心理上还承受得了,经济上还支付得起,便破财免灾,赔偿了事。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也多半怕当“被告”。一当被告,就软了三分。为了让死者亲属消气,死者安生,不惜动用公帑赔偿,息事宁人,以此“维稳”。

上述事件的处理,判决时充分考虑弱者一方或死者亲属的要求,乃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但安抚情绪、考虑要求,不能太离谱。太离谱,超出法律底线,势必引发和造成“弱者有理”“死者有理”的不良后果,助长“出事”方抑或“医闹”“狗闹”(指不拴绳链的犬只受伤或被轧死,狗主人要求赔偿)之类,有违公序良俗的病态即胡闹现象的发生。

俺老陆最欣赏的做法,应当像2017年河南“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处理那样,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让好心人难堪,不让法律蒙羞。你在电梯里抽烟,受到劝阻,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属于咎由自取。家属再怎么闹,再怎么狮子大开口“索赔”,没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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