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所在

2020-12-25 06:35邓媛媛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刑罚预防

摘  要: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明确我国刑罚的目的,使刑罚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罚;预防;报应

1刑罚目的的主要理论

刑罚的目的有两个理论,报应论和预防论。报应论源自自古以来存在于人们心态中的“同态复仇”观念,人们普遍认为通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使犯罪者受到惩罚是正当的。刑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让公民信赖其能公正的维护公民自身权益,公民对刑法的价值追求更多的在于刑法是否能惩治罪恶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的报应论有其坚定的立足点。

而从国家与社会治理,大家更关心的是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是否会受到威胁,犯罪者会否对他们再实施犯罪,这就决定了刑罚不能仅仅起到“报仇雪恨”的作用,而应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就对应了预防论的产生。预防论又被分为了两部分,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着重强调通过刑罚的威慑性使潜在的犯罪者不敢于犯罪。而特殊预防论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社会实现防卫功能并尝试改造犯罪者本身,这是指刑罚应该针对已经犯罪的人做出惩戒,惩戒他们的目的不是满足受害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要求,而是从社会稳定性的角度出发,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

2我国刑罚的目的存在的不足之处

刑罚的目的作为刑法哲学观上的主要问题,已经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讨论,我国采用的是以特殊预防为主的二元论,认为刑罚应该同时具备预防、惩戒、教育、改造的作用。

首先,从刑罚目的和刑罚种类的关系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赋予刑罚的使命。针对不同的犯罪定不同刑罚,对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动机卑鄙、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科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则应适用较轻的刑罚。与此同时,刑法中还设置了减刑、假释等制度来对在服刑中表现好的罪犯予以奖励,以达到使其更积极反思自己,改正错误观念的教育目的。

其次刑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该考虑的,据以从宽从重量刑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量刑事实因素。无论是从报应的角度还是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同的犯罪人都应当处以不同的刑罚,而量刑情节作为对犯罪人自身恶性的一个衡量标准,自然是深受刑罚目的的影响。

刑罚目的如果设置混乱则将会导致刑罚设置轻重失衡,名为轻重有度、宽严相济,实为有重无轻、重刑重罚。若以报应论为主,被害人家属定然无法放过对被害人造成死亡、残废、重伤的结果的犯罪人,如果一昧的以报应为目的,不给予此类犯罪人改过的余地,难免会使刑罚显得过于严苛,同时也不利于对社会发展长远的考虑。若以预防论为主,却又难以起到公正的作用,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很难接受一个犯罪人因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被提前释放,甚至是重大立功等减刑情况也将引起被害人等的不满,刑罚在设置之时应当考虑对犯下恶果的犯罪人给以更加严厉的惩罚,比如限制减刑等制度的适用就是对报应论与预防论的一个综合适用。如果裁判结果所要表达的正义与民众一直以来内心所期许的正义之间却相去甚远,如此情形,刑罚处罚不仅未能给社会秩序带来稳定、给民众内心带来安宁,反而可能激起民意浪潮,造成社会不安。

3国外刑罚目的理论借鉴

当今世界上,预防教育为主的刑罚理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美国提出了矫治刑罚目的观。矫治刑罚目的观认为,通过适当的刑罚,能够帮助和改造犯罪人,最小化他们实施犯罪的欲望和需求,从而使犯罪人成为守法之人和对社会更有用之人。药物矫治、心理治疗、教育和培训等是矫治刑罚目的观最常见。在科学方面,有大量的实证证据证明人类行为的可矫治性,使罪犯矫治有证可循。在政治方面,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导致严重的量刑偏见,需要对之改革,而矫治刑罚目的观能够促进刑事司法迈向更公平的模式。在经济方面,大量前科人员的存在降低了这部分人群的总体经济收益,规模庞大的监狱系统运转也需要巨额开支,国家经济负担加重,因而要求通过非监禁性替代刑罚措施减少监狱人口和降低开支,而这也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在社会文化方面,出于对当前刑事司法体制的忧虑,公众对惩罚和隔离观念的怀疑开始上升,转而希望寻求惩罚和隔离观念的替代性刑罚思想,这使得以降低再犯为目的的矫治刑罚目的观获得复兴机遇。在法律方面,现代刑法打得人性化和谦抑性理念严重错位,而矫治刑罚目的观可以变这一现象。

4结语

总的来说,只有明确刑罚的目的,才能使刑法发挥最大的功效,而在借鉴当今世界刑罚目的论的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立足我国国情,选择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有利于国家稳定繁荣的刑罚,使我国法律不断完善,成为越来越公平和权威的国家规则。而这势必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能够预见前景是美好的,当一个社会惩治犯罪不是简单的出于报复,而是更多的考虑对犯罪者的改造教育以及对社会其他群众的教化作用,那这样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吴景芳.刑罚与量刑[J].法律适用,2004(02):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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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J].政法论坛,2000(06):68-77.

[4]刘彦修.预防刑法视阈下刑罚理论嬗变[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7(06):42-48.

作者简介

邓媛媛(1996.05—),女,四川省南充人,成都市雙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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