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普遍化原则与欧洲中心主义 质疑的反思

2020-12-29 12:09晏临风
关键词:哈贝马斯中心主义规范性

晏临风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 言

在《对道德认知内容的谱系学分析》(A Genealogical Analysis of the Cognitive Content of Morality,以下简称《谱系学》)中,哈贝马斯提到了对商谈理论中所包含的欧洲中心主义偏见(Eurocentric prejudice)问题。他认为这种质疑可以被一种“内在的(immanent)”论证所消除[1]43。按照哈贝马斯的思路,面对这种质疑,即便我们无法根除商谈理论本身可能存在的某种欧洲中心主义的先见,也可以通过商谈理论论证的“内在”说服力,使得它依旧能够作为为现代多元化社会提供规范性的最后机会。通过本文的探讨,笔者试图更加细致地阐述这个问题对于商谈理论体系的困难性和复杂性。欧洲中心主义的质疑不仅揭示了商谈理论中无法被取消的实质性内容,同时也展现了其本身论证过程中存在的,尤其是与普遍化原则有关的一些问题。

本文的基本安排是在第二部分首先给出商谈理论的对话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并从普遍化原则入手给出欧洲中心主义质疑的出发点。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早期版本的商谈理论,它致力于构建出普遍化原则的形式化论证;在讨论中引出欧洲中心主义对普遍化原则论证的质疑落脚在其中“现代多元化社会”这一前提上。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晚期商谈理论朝向一种“说明”理论的转变,并试图论证对它而言欧洲中心主义的质疑也会依旧存在。

二、商谈理论以及欧洲中心主义质疑的出发点

作为试图在现代多元化社会中给出道德领域规范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通过其中的两个原则——对话原则(D原则)和普遍化原则(U原则)来达到它的目的。其中D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从哈贝马斯的规范的语义学和辩护(justification)理论出发,提出一种新的规范有效性(validity):以规范被普遍接受而产生的有效性,替代以往实在论背景下规范通过符合而产生的有效性。它被哈贝马斯表述如下:

只有在实践的对话中能被所有人所接纳的规范,才能够具有有效性①。

哈贝马斯称,D原则只基于规范的语义内涵,所以要反驳D原则的中立性是很困难的[1]43。而D原则对规范有效性的界定也是商谈理论继续推进到普遍化原则(U)所必须的。

商谈理论中的另一个原则是普遍化原则(U)。哈贝马斯将U原则表述如下:

当一个规范,对其进行的大体上的观察所得到的可预见的后果和副作用,可以被所有的个体出于利益和价值导向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被共同接受时,这个规范就是有效的②。

U原则包含了对商谈模式的具体构想,所以它与单纯从语义学出发的D原则不同,是一个有实质性内容的原则。由于U原则表述中的“有效性”概念的内涵来源于D原则,因此它可以被看作是得出U原则所必须的一个前提。

本文所提到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反驳”主要针对的是U原则。哈贝马斯自己也曾经简要地谈到这一反驳,它是直接从商谈理论的结果出发的:U原则所给出的商谈模式,同特定文化背景下的达成规范性的方式太过于吻合了[1]43。更直白地说,商谈理论给出的达成规范性的途径,似乎不过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式”的政治理想。而这种反驳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我们似乎有可能设想出只符合D原则而不符合U原则的反例,以及在其上发展出的社会规范系统。例如由威廉·雷吉(William Rehg)给出的反例,一个基于“神秘主义共识”的共同体,通过对神圣经典的解读、对星相的解读或者占卜的结果来确立社会规范的共同体[2]。其中,规范的确立是通过神秘主义共识来达成的,也就是一种公认的,使得神圣经典或者占卜预兆更加融贯的解读,能够在对话中被所有社会成员接纳。那么根据D原则,这种解读所形成的规范是有效的。但是在这个社会中,我们至少可以认为规范并不是出于每个人的“利益考虑”而被接受;同时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解读造成的“后果和副作用”也不是每个人从自己和他者的角度出发被接纳,而是被每一个成员强制承担的。以神秘主义共识为基础的规范性体系,在U原则的层面是明显区别于哈贝马斯给出的对话模式的。

然而抛开种种质疑商谈理论的例子本身,其实欧洲中心主义质疑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在于D原则和U原则衔接上的问题,反驳者们认为,仅依靠D原则本身并不能够得出U原则。因此,笔者把欧洲中心主义指责的深层原因归结为对U原则如何能够通过D原则直接得出的质疑,并且质疑者会要求商谈理论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J.G.芬利森(James Gordon Finlayson)的看法,早期版本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认为我们有能力构造出能够推导出U原则的形式化(formal)论证,而D原则是作为论证U所必需的其中一个前提存在。因此D与U原则之间的联系是演绎的(deductive),也就是具备严格意义上的蕴含关系,因为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严格的逻辑推导所得出,U原则就成为同规范性有关的一个强结论(strong conclusion)。这样一来,商谈理论一方面能够仅从规范的语义和对话实践出发根除道德怀疑论,另一方面由形式化论证得到的U原则也能够让欧洲中心主义者信服[3]。这个计划正与前文中哈贝马斯所表达的一样,虽然U原则本身与特定的政治制度吻合,但是可以通过U原则“内在(immanent)”辩护,依靠单纯的逻辑合理性消除欧洲中心主义的质疑。但是从哈贝马斯本人的思想发展来看,这个通过形式论证推导出U原则的计划算不上成功,因为在哈贝马斯中后期的思想中基本上放弃了通过演绎的方式得出U原则。他明确提出应该把U原则看作是通过溯因(abductive)推理的方式得出的[1]42。关于后期商谈理论中弱版本的U原则及其同欧洲中心主义反驳的关系我们将放到第四部分讨论。接下来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在这里设想的强版本U原则的形式化论证是否能够回应欧洲中心主义指责的问题。

三、普遍化原则的形式论证与“多元化前提”

根据上文,欧洲中心主义质疑可以被归纳为:U原则同特定的政治制度下的商谈原则太过相似,因此质疑者要求U原则本身确实有某种“内在”的辩护。针对上一节所构想的强版本的U原则同D原则之间的演绎关系,反驳者则会产生进一步的质疑:既然U原则本身是一个逻辑论证的结果,那么推导出U所必须的前提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某种欧洲中心主义式的偏见(Eurocentric prejudice)作为隐含前提,才使得这一结果与特定政治制度下的商谈模式如此相近呢?哈贝马斯的出发点是认为,能够从纯粹的“中立事实”,也就是一般而言的交流出发得到规范性的根源。由于任何文化背景下的人都具有最基本的交流行为,因而不能对这个“中立事实”做出质疑,商谈理论提供的规范性才获得了足够的说服力[1]40。但是,如果哈贝马斯首先限定了“只有特定交流才称得上交流”——例如在欧洲中心主义质疑者那里,就是一种特定的商谈模式——那么U原则就不再是一个“中立”的论证了。

哈贝马斯本人并没有给出这一论证,而是由雷吉最先给出了一个能够推导出U原则的形式化论证③。他的基本构想和哈贝马斯的表述是一致的:U原则需要两个前提。第一个是参与者所具备的对商谈中的辩护(justification)所具有的基本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背景知识才能够在商谈中通过论证得出规范;第二个前提是从参与者进行对话的事实所引出的,参与对话实践所必须接纳的预设。

雷吉认为,问题并不出在商谈实践所必须预设的前提上,而出在对话者达成规范性共识所需要的背景知识上。对于第二个前提,雷吉的看法是它们基本上是一些涉及对话实践的反事实条件句,用来表述那些已经加入对话的参与者不得不承认的共识。对此哈贝马斯的构想是,只需要考虑到对话过程本身所具有的那些特征,我们就可以在其中寻找到普遍可接受性的根源[1]44,并把这些特征总结为“所有人都可以做出贡献”,“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等等[1]44。据此雷吉认为,这些特征本身是反事实条件的,因而对于商谈的参与者来说总为真。这是因为,一旦参与者已经决意加入一个商谈之中,他就已经认可了商谈实践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否则他就陷入了自相矛盾。

而欧洲中心主义的指责则与第一个前提有关。哈贝马斯的构想或许是,虽然第一前提涉及的规范性需要的背景知识确实需要预设某些实质性的内容,然而这些背景知识与第二前提类似,同样也是对话者一旦加入到对话实践之中就必定已经接纳了的。因此哈贝马斯才断言,这一类背景知识可以很容易地从D原则给出的普遍的可接受性的辩护(justification)来得出。然而雷吉在形式化论证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在他的反思中,D原则只是给出了没有更多限定的,一般而言的“由对话而来的普遍可接受性(discursive justification)”,我们是不能从它直接跳跃到U原则中提到的“由论证所得到的普遍可接受性(argumentative justification)”[2]的。这一逻辑上的缺环也使得雷吉能够给出上文所提到的基于“神秘主义共识”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达成的规范性符合D原则但不符合U原则。在这个共同体中,从D原则出发,由对话产生的对规范的普遍接受是存在的,但这种普遍可接受性却不是通过U原则中提到的那种能让所有人都信服的理由(not convinced by good reasoning)达成的,而是通过所有人都同意(agreed)的,非常符合权威文本的可靠(reliable)解读所达成的。

笔者在这里对雷吉文中的反例做以下两点补充:首先,我们可以说对于前现代的神秘主义共识社会而言,哈贝马斯所强调的规范的认知内容也是存在的,因此在这种共同体中,它的成员们也确实认同这些神秘主义共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站在现代人的视角,以一种历史的眼光去审视这类共识,我们会得出的结论是:U原则中提出的让所有人都信服的论证才算是“更好的理由”。即便如此,基于神秘主义共识的社会却依旧可以被无矛盾地设想,因此不影响这个例子本身展现出了强版本商谈理论的一些问题。其次,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同样得不到接下来U原则所要求的那种对共同利益的考虑。这是因为“考虑共同利益”,无论被解读成经验主义式的还是理论认同式的,这种对他者的包容只有在一种能够得到所有人信服的论证之中才能够通过第二个前提,也就是加入对话实践本身所必须被接纳的那些预设而被引出来。而一个基于神秘主义共识的社会并不需要预设对他者的包容,成员们通过对话达成的是一种普遍的服从的规范,而不需要引入自己和他者的利益或者价值认同。

所以在这个反例的挑战下,雷吉也承认“规范被辩护的基础……在每个时代都不同”[2]。为此,他认为在形式化论证中有必要引入第三个前提,也就是多元化社会的前提,使得我们能从D原则给出的“由一般对话而来的普遍可接受性”(简称对话接受性)到推导出U原则所必需的“由好的论证而来的普遍可接受性”(简称为论证接受性)。笔者在后文中把第三个前提简称为“多元化前提”。哈贝马斯也认为,现代多元化社会使得规范只能够依靠好的论证才会得到普遍接受。他提到,作为“后形而上学时代”的现代人,也就是多元化社会的被启蒙的个体,过去一切与传统有关的认知内容都不再有效了。在多元化社会里,唯一能够赋予我们认知内容的方式就是好的论证。他在《谱系学》中提到,商谈理论正是提供给现代多元化社会中,无法建立共同价值基础的参与者的一种规范性的解决方案[1]39。我们可以认为,哈贝马斯写作《谱系学》的一个用意是以历史的眼光考察现代多元化社会中,那些没有通过好的论证入手寻找规范性尝试的失败。而这一谱系学的考察也是为了让人们能够接受这么一个观点:现代多元化社会中,论证接受性是我们寻找规范性的“最后机会”。

在讨论完引入现代多元化社会背景的必要性之后,我们可以具体考察多元化前提本身,以及它为何在之后受到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批评。在形式化的论证中,雷吉把这一前提表达为:

假定(assuming)多元化群体的成员试图通过好的理由(good reason)在对话中形成规范[2]。

这一表述,根据G.J.芬利森的看法,实际上有隐藏前提的嫌疑。芬利森认为:“问题在于,技术上说这不只是一个可以摆脱责任的假设(assumption),而是U的论证所赖的前提。”[3]也就是说,现代多元化社会毕竟是作为一个得出U原则所必须的前提而存在。尤其是对于强版本的U原则更是如此,它是达成强版本作为演绎结果U原则而必须的一个预设,并且对现代多元化社会的解释又是这个前提成立的直觉基础。

从多元化前提中,我们很容易找到欧洲中心主义质疑的根源。质疑者们至多能够承认,现代多元化社会是一个既成事实,但是他们不会承认它能够推导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非对话”的有效性。首先在多元化社会中,很多实际存在的规范确实有可能是通过对话但非论证的方式,例如阴谋、操纵、强迫建立起来并被普遍接受的[4]。其次,质疑者会指出,被启蒙的个体只能够通过好的论证来得到有效性,这一直觉基础(insight)是只在特定的可能世界适用的一个偶然的结论。它一定需要我们预设当前的历史,也就是西方自希腊时代以来基于对话的政治理想的盛行。因此,在一个具有“非西方式”伦理认同的共同体中,或者在一个可能不存在所谓“近代启蒙”历史的可能世界中,支撑多元化前提的直觉基础是不存在的。对于这些共同体之中的成员而言,实际上没有提供什么直觉基础能够让规范需要认知内容的看法胜过规范不需要认知内容的看法。甚至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当今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多元化社会,正是因为人们的直觉基础是如此不同。所以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反而更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看法:一个以共情/契约组织起来的社会规范系统,甚至比与通过对话论证组织起来的社会规范系统更好。总而言之,在欧洲中心主义质疑者的眼中,强版本的U原则想要成立就需要认同一个太强的历史哲学主张,意味着必须承认我们所有经历过的,带来启蒙的历史偶然事件都具有正当性,进而承认当前在西方背景下的启蒙是世界历史的终结。而很明显,这是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具有反思能力的现代人不情愿接受的。因此强版本的U原则如果想要实现,就不得不承认这个不那么“中立”的前提。

四、作为说明的商谈理论

欧洲中心主义仅仅是强版本的商谈理论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在上一个部分,笔者试图从这一个切入点来说明U原则很难被视为一种严格逻辑演绎的结果,这个结论实际上已经在哈贝马斯自己的后期思想转向中表现出来了。在后期的商谈理论中,U原则被视为是通过溯因推理达成的。所谓“溯因推理”指的是,虽然我们不再通过U来为我们在商谈中接纳规范作直接的辩护,但U本身依然可以作为我们接纳规范这一道德现象的说明。因此,U原则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通过单纯的语义学出发去论证在现代多元化社会中我们要接纳商谈得出的规范,而是转变为另一种理论: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对我们依旧能感受到的规范的效力进行描述,并且对这一现象本身进行解释说明。

我们可以从《谱系学》的文本中感受到这一点。在《谱系学》中,商谈理论对规范性本身的说明表现为每一个参与者在商谈活动中表达自身生活世界的诉求,而规范性则是在现代多元化社会中这种诉求的实现过程。这种构想把规范性解释为,每一个个体的生活世界在对话中以主体间性的方式得以升华为规范,被所有的他者所接纳,从而构成客观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来看,弱版本商谈理论的目标或许已经转变为多元化社会对规范性的最佳说明。在《谱系学》中,哈贝马斯之所以要对经验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康德主义进行批评,可以被视作是通过淘汰其他说明的方式来说服我们,商谈理论本身能够作为目前依然存在的规范性和道德现象最好的一种解释方式。

改变商谈理论论证的性质,确实可以规避其它很多出于形式严谨性而来的质疑,例如对U原则演绎层面上“当且仅当”的质疑等等④。但即便在弱版本的商谈理论中,欧洲中心主义的质疑依旧阴魂不散。这是因为对于质疑者而言,真正能够打消他们疑虑的是一个不包含任何历史哲学主张的纯粹形式论证——就如哈贝马斯跟随的康德主义设想,商谈理论应该具有一种不基于任何当前人类历史的“道德形而上学”的气质,但事实是,这非常难以做到。即便在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构想中,一旦引入了对现代多元化社会所作的解释,并且这种解释依赖于某种具有内容(content)的“现代性”概念,欧洲中心主义者就总是可以质疑这类“内容”具有先入为主的视角,以至于提出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诉求也只是对作为既成事实的当前西方化现代世界的肯定。所以,即便我们从说明的层面来理解U所起到的作用,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质疑。

我们可以详细考察弱版本的商谈理论的表述。按照芬利森的观点,在弱版本中我们应该把形式化论证中的逻辑关系(如果……那么……)理解为一种非形式的对现象的解释。

因此U原则可以被总结为类似的陈述:

对于“一个规范被接受为有效”这个现象,下面的解释是最可信的:“对其进行的大体上的观察所得到的可预见的后果和副作用,被所有个体出于利益和价值导向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共同接受了。”

而上文提到的“多元化前提”,如果同样以说明的方式去理解,它可以被表述为类似的陈述:

对于多元化群体之中达成一种规范的尝试,我们最可信的解释就是他们期望试图达成的规范中具有某种好的理由。

我们将其简称为多元化解释。

首先可能存在如下的看法:作为说明的商谈理论其实可以不需要多元化解释。然而按照芬利森,弱版本中作为说明的商谈理论不仅不能抛弃,而是更依赖对于多元化社会的历史哲学解释[3]。笔者认为对这个观点可以作三点补充:首先,我们从文本上去理解,哈贝马斯在晚期诸如《谱系学》中,论证的重心就是强调“与现代性理论有关的谱系学的补充”[1]45是必须的。其次,即便弱化为一种说明,哈贝马斯依旧会希望商谈理论能够成为最佳说明,至少相比经验主义、共同体主义等思路下的解释,它能更令人信服地说明道德现象;而要做到这一点,意味着多元化解释本身,作为一个带有排他性的解释,就必须相对于其他学说给出自己的历史哲学的主张,来证明其自身而言是最佳解释。最后,正如上文的讨论中提到的,多元化解释本身是沟通对话接受性和论证接受性的桥梁,因此抽离多元化解释势必使得弱版本商谈理论中U原则的可信度遭受极大的削弱。因此即便弱版本的商谈理论中,U原则也继续依赖着多元化解释。

继而,我们探讨多元化解释本身,看起来它也依旧会无差别地受到欧洲中心主义的质疑。因为无论理论形式如何作出改变,质疑者们的立场是不变的,他们依旧可以坚持我们需要一种“西方式”的基本直觉作为背景才有可能接纳它。甚至对于质疑者而言,如果多元化解释仅仅是在“可信度”层面的问题的话,那么出于不同的伦理认同,对现代社会这个既成事实所作的种种不同解释只会更有立足的余地并引发更多争议。对于这类问题,支持者和质疑者永远可以摆出各自不同的文化经验来说明他们的观点,于是一切又变成一种基于偶然的历史同可能世界之间的争论了。

五、结 语

以上所有考察归根结底可以落脚在一个主旨上:U原则确实是一个包含了部分实质性内容的综合命题。而这一实质性内容正是哈贝马斯的“谱系学”:一种为启蒙的历史与规范性演变过程进行辩护的历史哲学主张。由于商谈理论无法摆脱这种实质性的历史哲学主张,因此也逃不过对这些实质性预设进行质疑的声音。哈贝马斯能做到的最有力的回应是从“现代人对表达自身生活世界的诉求”出发,与质疑者不断地展开拉锯战。但是这种回应方式与商谈理论一开始纯粹程序化的构想已经相去甚远。

但是无论如何,还是应当理解哈贝马斯重建普遍主义伦理学的积极成果,以及理解商谈理论本身在当代多元化社会的意义。与其康德主义根源不同,哈贝马斯首先并未考虑规范本身的必然性是否严格在模态上是必然的,是否规范必须适用于一切可能世界;其次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康德的看法,否定需要设想一种形而上学是实践上为可能的,才能够达成一种普遍得到接受的规范体系。如果我们同那些必须引入大量经验科学内容作为支撑的规范性理论相比,商谈理论在多元化社会中普遍的规范的唯一代价只是需要为我们当前偶然的历史作辩护,那么,它在哲学意义上也许依旧称得上是一种重建普遍规范性最有希望的方案。

注释:

① D原则的原文表述如下:Only those norms can claim validity that could meet with the acceptance of all concerned in practical discourse.由本文作者翻译成中文。参见Seyla Benhabib.Critique,Norm,andUtopia:AStudyoftheFoundationsofCriticalTheor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p41.

② U原则的原文表述如下:A norm is valid when the foreseeable consequences and side effects of its general observance for the interest and value-orientations of each individual could be jointly accepted by all concerned without coercion. 由本文作者翻译成中文。参见Seyla Benhabib.Critique,Norm,andUtopia:AStudyoftheFoundationsofCriticalTheor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p42.

③ 由于雷吉提到,这篇文章实际上参考过哈贝马斯的意见,从这个侧面也可以佐证他对商谈理论形式化的反思是比较忠于哈贝马斯主旨的。参见William Rehg.Discourseandthemoralpointofview:derivingadialogicalprincipleofuniversalization.Inquiry, 1991, 34(1):27-48.

④ 芬利森的形式化论证直接指出了在强版本中,D原则表述的只是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而U原则对对话模式的规定则是充分条件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重大缺陷才是使得商谈理论不得不转变为一种说明理论的根源。参见J.G. Finlayson.ModernityandmoralityinHabermas’sdiscourseethics. Inquiry, 2000, 43(3):31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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