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凡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根据《互联网经济蓝皮书: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报告(2018)》公布的数据,我国互联网经济在企业数量、网民数量、收益额等方面均位列世界首位。“赢者通吃”的竞争模式,不断激励互联网企业进行产品升级,抢占流量市场。与流量竞争相伴而生的,就是以流量争夺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即流量劫持。正当的流量竞争行为,可以对互联网企业产生良性激励,促使企业重视技术进步与消费者福祉。反之,不正当的流量竞争行为,会打破原有竞争市场的竞争秩序,恶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若不加以规制,将引发行业内部的“竞次现象”。
2015年12月,360、新浪微博等六家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发表联合声明,控诉流量劫持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生态的破坏。遗憾的是,制定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传统经济为目标,难以与互联网竞争市场接轨。为解决此问题,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以“具体情形+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实践中常见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的第(二)款,“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被认为是规制流量劫持的类型化条款。
流量劫持是指互联网经营者通过恶性程序、误导提示等手段,截转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用户流量,利用流量变现机制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