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珺
(大同市城市照明所,山西 大同 037000)
在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之中企业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具备一定的政府机构的职能,也具备一定的企业属性,但是实质上既不是政府相关机构,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企业,而是社会之中一种特殊的存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解释我国政府机构是人民意志的具体执行者,也是社会之中各项社会事物的具体管理者,其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责任,为社会之中各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在社会之中存在诸多的公共服务性工作无法有效地借助相关的政府部门完成,例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烟草交易等。其在运行的过程之中需要接受相关政府机构和部门的指导。实质上企业单位是代替政府机构承担部分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责任。企业单位同政府部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单位是政府保障民生和保障社会稳定相关具体职能的延伸;二是企业单位在自身的行业之中具有一定的执行权,是国家重大部署的执行实体。
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商业主体机构,其在市场经济之中的存在,有效地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了群众的生活品质。企业同企业单位之间的差异在于企业生存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而企业单位存在的意义是提供必要的社会公众服务以及保障社会的稳定,盈利则是实现其次要的经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