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玉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4)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产物,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其影响范围日益广泛,慢慢成为目前主要的一种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金融风险所引发的问题关注持续增加。现实中一些互联网金融法律保障工作仍存在问题,例如: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漏洞等。2015年7月,国家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来填补行业监管的缺失以及法律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内所涉及的违法事件,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 +”与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发展的产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理解与争议,但二者本质有不同。目前,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样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应是互联网化的金融业务。
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我国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对促进我国经济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传统配套的法律制度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金融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