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升
(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辽宁 鞍山 114001)
笔者作为某大型央企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的风控总监,日常工作涉及商业保理相关法律事务,借《民法典》颁布实施近一周年之际,抛砖引玉并著此文,从一个实际保理业务交易结构起笔,依次提出《民法典》项下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几个重点法律和实务操作问题,与各位读者探讨和研习,以期进一步推进保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
保理公司的核心客户是一个粮食采购商,粮食采购商与粮食供应商具有近五年不间断的稳定粮食采购和供应合作关系,粮食采购商与粮食供应商每年签署一份粮食采购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粮食采购商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向粮食供应商分批采购粮食,但仅于年末一次性结清货款。据此,为缓解粮食供应商的现金回流压力并增强粮食采购商在粮食供应链上的竞争力,保理公司基于粮食采购商的信用在结合往年的粮食货款结清金额的一定比例基础上一次性向粮食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公司于年末或年中从粮食采购商处直接收取粮食货款。这样的保理交易结构是在传统的应收账款已经确定后再进行保理转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对此类较为新颖的保理交易结构,行业内对其也存在一些讨论或争论。例如: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对粮食采购商还未供货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融资本金以及利息如何计收,粮食供应商的确权方式如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