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国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迅速广泛地提供药品、器械、疫苗等产品,但是生产和供应这些产品往往涉及专利技术,专利权会阻止未经许可的厂商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为了确保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专利法都允许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对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1)参见郭寿康、左晓东:《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第61页。但是强制许可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强制许可相当于对财产权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各国都对专利强制许可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政府决定颁发强制许可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然而发生重大危机的时候,往往需要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第二,应对突发卫生事件所需的先进的药品、器械、疫苗等关键技术需要研发机构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进行研发,强制许可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会损害研发机构的研发动力和获取充分回报的机会,因而损害创新的动力,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冲突。(2)我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分析我国当前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则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是否能有效地实现其政策目标。
我国2003年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保障和供应机制,但是对于实施关键技术的保障机制并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