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罚金刑裁量方法的改进

2021-11-30 02:35:46
清华法学 2021年6期

文 姬

我国罚金刑裁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行为人经济水平不是罚金刑裁量的法定量刑情节,导致我国整体罚金刑数额偏低的情况下,(1)从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的罚金刑量刑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整体的罚金刑判决数额并不高。参见文姬:《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载《南大法学》2021年第4期,第52-67页;文姬:《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实证研究》,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第141-151页;文姬:《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比较实证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2018年卷第2辑(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30-259页;文姬:《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165-186页。却仍然存在罚金刑执行率过低的问题;第二,罚金刑裁量的参照基准难以确定,导致罚金刑裁量相差悬殊。

我国学者很早就指出,我国存在大量必并科型罚金刑导致不能依据行为人经济状况选择是否适用罚金刑,从而导致罚金刑执行率低。(2)参见王衍松、吴优:《罚金刑适用研究——高适用率与低实执率之二律背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第10-15页;熊谋林等:《困境与展望:罚金刑应用的中国化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68-76页;韩轶:《对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思考》,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54-57页;钱叶六:《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与完善——以探寻罚金刑执行难之解决方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27-31页。后来,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指出罚金刑裁量应当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或者行为人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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