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 力
(1.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130012)
日本将其核污水排泄入海的决定,引起了国内外民众的疑虑与声讨,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也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议论与批评。日本的决定及决策过程在许多方面是违反国际法,违背其应该担负的国际法义务的。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防止跨境环境损害问题入手,对日本的决定作一解析与评判。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证防止域外环境损害的一般国际法义务的存在,既有软法与条约义务,也有来自国际习惯法的义务;第二部分论述跨境环评义务;第三部分论述通知与协商义务;第四部分论述日本错在何处。四方面的论证,既论证各项义务的存在与内涵,也说明日本的决定没有适当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对于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决定,国际社会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制止其错误的决策,防止造成跨境环境损害。国际法学界应该聚焦于这个问题,建言献策,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利益攸关方,乃至整个国际社会,了解日本所作所为的有害性、不合法性、非法性、违法性,给日本决策者施加压力,迫使日本改弦更张,收回其实质与程序两方面都很不讲理、很不合国际法的决定。
在向海洋排放之前,核污水怎样储存与排放,是日本的内政,是其国内法问题。而一旦决定向海洋中排放,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跨境污染、域外污染、国际污染,成为跨境问题、国际问题。目前,决定尚未实施,我们在时间与空间上皆有回旋的余地来扭转事态的恶性发展,救环境生态于水火,还人民以安全与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