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播带货“暗刷流量”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2021-01-06 08:00:00朱智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

朱智超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311121)

一、直播带货中“暗刷流量”背后的网络灰黑产业链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新型网络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网络直播带货集电商行业和广告行业优点于一身逐渐走入大众视野。2019年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元年,主播在电商平台创造一个个带货记录,消费者在直播间扫货成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受阻,而“宅经济”却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群体和行业主动或者被动地加入直播带货浪潮,直播营销行业发展进入快车道。

该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直播数据造假等乱象也层出不穷。2019年5月23日,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本案中,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植入“JS刷量点击”,将原告的刷量需求发给下级代理商,通过层层代理,实现真实用户点击的数据造假,在短短15天的时间实现2700万次点击量并应牟利30740元。关于此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JS刷量”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欺诈性点击,原被告双方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商业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

据202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双十一期间共收集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万条,关于流量造假的舆情反馈占有很大比例。某知名脱口秀演员在一场直播中显示,参与观众达311万,实际只有11万真实存在,300万虚假观众的数据通过主办方发包给传媒公司,传媒公司再次分包给其他刷量机构模拟用户点击完成“机刷”,以此营造繁荣火爆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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