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强,过效烈,杨治冬,张 伟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2.周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河南银证防伪印刷有限公司)
按照《行政许可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中》有明文表述:“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同时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管理办法。按照法律、规章,禽类胴体检疫标志是必须要有的,一些认为可以用企业自检的“合格证”代替官方检疫标志的观点是不符合要求的。
另外,从工作实际出发,如果不及时加施检疫标志,个体是否经过检疫,检疫是否合格,则无从考证,尤其是在有混入外来同种产品的环境中,存在监管风险。所以,及时加施禽类胴体检疫标志能准确区分单个禽类胴体是否经检疫合格。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据此,农业部(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对检疫合格的“白条禽”加盖针刺式白条禽检疫验讫章,并组织实施。生产实践中,针刺式白条禽检疫验讫章因一些自身的弊端和不便,被逐渐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