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 丽 指导专家/唐子安 山东省药监局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科主任

每一项新法规的诞生,都意味着一次巨大的变革。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行业遵循的法律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在施行了30年后,即将在修正升级的基础上画上休止符,这对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新《条例》较之原《条例》的一些重大变化,不仅影响着整个化妆品行业生产商、品牌商的发展规划,也影响着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选择和判断。而其中一条重要变化,就是原《条例》中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和分类的变化,以及管理方面的变化。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原《条例》按照功能性划分,将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两类化妆品施行不同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曾经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法将成为过去,化妆品的分类将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两类,除删除了“用途”一词进行了简化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改为“普通化妆品”。不仅是名称有所改变,其中的功能分类也有了一些较大的改变。那么,这其中的变化,对于化妆品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对于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