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世界的纵向约束*

2021-01-08 09:18:16戴维埃文斯伦敦大学学院Jevons竞争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执行董事伦敦大学学院访问教授英国伦敦全球经济咨询集团主席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6期

[美]戴维·S. 埃文斯 / 伦敦大学学院Jevons竞争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执行董事、伦敦大学学院访问教授(英国伦敦);全球经济咨询集团主席(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

一、简介

大多数涉及纵向约束的案例和经济分析关注的是制造商和分销商的现实世界。但是商业世界正迅速演变为由主要依赖互联网互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所构成的数字世界。在数字世界中进行纵向约束分析将使用相同的原则,只是基于的事实不同。很大程度上也确实如此。但是数字化企业的某些特征与物质世界不同,并且它们的这些特征在竞争监管机构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本文为研究这些企业特征及其对纵向约束分析的影响提供了指导。第一部分介绍了数字企业的新变化,这可能对纵向约束的反垄断分析至关重要。第二部分提供了分析数字世界中纵向约束的一般性原则。第三部分考虑了因平台准入规则、排他性合同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产生的纵向约束,以阐述这些一般性原则。第四部分为简要总结。

二、数字世界的新变化

这里我们定义的数字经济包括实质上依赖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形态。产品可以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产品,如视频(YouTube)或搜索结果(谷歌),也可以是通过数字形式发现和购买的实际交付的实物产品(亚马逊)。它们可以是通过互联网来促成交易的实际交付和使用的服务(如经营网约车的优步),也包括支持其他数字企业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如移动应用平台(苹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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