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颖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主任
李希梁 / 清华大学法学院
随着篮球职业联赛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日益成熟,篮球俱乐部之间的竞争逐渐从球场上延伸至球场外。俱乐部在引进高水平运动员提升球队竞争力的同时,也要负担“水涨船高”的球员工资与转会费用。由此可见,球员成本与效益是连接职业篮球竞技层面与经济层面的重要纽带。一直以来,篮球职业联盟为限制球员薪资而制定的行业准则或与球员工会签订的集体劳资协议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尤其引起了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关注。1983年,美国篮球职业联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美职篮”)与美国篮球运动员协会(The Nat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球员工会”)签署《集体劳资协定》(1983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双方同意采用工资帽制度(salary caps),限制美职篮每支球队每年在球员薪资上的支出总额。在工资帽制度正式实施的第一个赛季,关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就饱受质疑,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曾在一起案件中以集体劳资协议受到非成文法劳动豁免保护为由,认定工资帽制度免受反垄断法的审查,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考察工资帽制度的合法性,因此未能完全消除上述质疑。
在中国,篮球职业联赛商业化的浪潮方兴未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向前发展。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矛盾与纠纷,如球员薪资虚高、俱乐部连年亏损、联赛无序竞争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