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碧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20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34.81万亿元,已连续多年占据全球电子商务市场首位;全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35.8万亿元,数字经济总值已稳居世界第二。①从1980年“大数据”一词率先被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提出,到2014年“大数据”一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再到2020年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正式被认为是基础生产要素之一。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已毋庸置疑。
然而,大数据开发的同时也侵蚀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所不在的数据收集,在用户毫无察觉间监视个人生活的点点滴滴;个人数据的对比、分析,可能使算法比用户更了解自己,形成“信息茧房”,进而操控用户的选择和意志;数据的流转,使得个人对个人数据的去向一无所知,进一步削弱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等等。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法律制度的建设远远落后于数据产业的实践,法学界对数字经济缺乏系统性和跨学科的理论储备,难以为中国的数据流通提供清晰而完整的法律地图,致使数据流动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的平衡是数据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条例旨在确立个人数据处理中的自然人保护和数据自由流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