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星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主要作用于当缴费义务人未履行按时缴纳社保费义务时,社保费的强制性可以使社会保险资金不流失,同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有了保障。目前关于社保的强制缴纳存在两种学说:一是公法请求说。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参加且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即养老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用人单位负有缴费义务,社保经办部门则负责监督和强制征缴社保费;二是行政确认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契约属于私法的契约义务,劳动者参与到社会保险体系中需经过社保部门的审核确认,即公权力对私权利关系的介入。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征缴现状,行政确认说更符合我国实情,将缴纳保险费的私法义务经过社保经办部门的确认后形成了行政强制义务。
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原员工严某某因该公司欠缴其社保费,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A区税务局调查后,向该公司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但截至2019年7月3日该公司仍未缴纳。根据社保法的有关规定,A区税务局拟向该公司开户银行查询存款账户,并申请划拨欠缴的社保费。

本案由于涉及社保局、税务局、法院、企业等多方主体,沟通协调难度大,在处理过程中经过多项执法程序,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较多,本文结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