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亚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可燃冰的本质是天然气碳水化合物,是天然气与水在高压低温条件下形成的类冰状结晶物质,因其具有可燃性且外观像冰,故被称作可燃冰。可燃冰燃烧后不会产生废弃物,相较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传统能源,具有能量高、污染小的优质性能。这些特性使其成为最佳新型可替代能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南海地区可燃冰储量丰富,据勘测,南海神狐海域可燃冰储量达到了194 亿m3,是世界探测已有可燃冰地区中饱和量最高的区域。[1]由于南海可燃冰深藏海底,开采难度异常艰巨。2017 年,经过了十余年的勘探研发后,在南海区域,我国利用蓝鲸一号钻井平台对可燃冰进行了第一次试开采并取得成功。南海区域可燃冰成功试采证实了我国作为首个掌握可燃冰开采技术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将为我国未来能源战略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南海可燃冰的开采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洋生态平衡、全球温室效应与地质灾害等潜在环境问题的探讨。除了提升研发技术水平以降低污染概率以外,法律的合理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学界对可燃冰开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可燃冰开采现状、未来发展图景领域,鲜少关注可燃冰开采背后的环保法律制度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在分析可燃冰开采环境风险的基础上,探讨现有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寻求国际与国内专项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环保法律制度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