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结构下私权表达与权能释放

2021-01-12 22:39:13陶德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7期

□文/ 陶德超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泰安)

[提要] 当前社会制度下,非农收入远远超过农业生产收入,兼职农户的数量逐渐增加,农民逐渐由身份转换为职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平、保障效能逐渐失去,反而影响土地的高效流转,因此土地产权结构在流转中由“ 两权分离”变为“ 三权分置”。“ 两权分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被弱化,呈现出虚化的情形。而在“ 三权分置”结构框架下,过分虚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导致承包权、经营权的过度膨胀,土地流转过分依赖自由主义,破坏农地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在“ 三权分置”结构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所有权对物的支配作用,同时释放其权能结合承包权、经营权形成完整的土地产权架构。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当前土地产权框架下存在的问题

自2014 年“三权分置”的概念首次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以来,学界对于“三权分置”这一政策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学者将研究的重心放到了承包权、经营权之上,对于所有权的研究则有所忽略。近年来,《物权法》、国务院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立法表达上的差异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了权利虚化的问题,对于“三权分置”的权利规制与构成产生了较大阻力与争议。

在传统“两权分离”的结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能上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差无异,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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