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军
2020年4月8日,“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备受关注。①案情:一男子在北京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起诉某水务局、某河管理处,要求赔偿62万元。北京丰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一二审均驳回了溺亡者家属的索赔请求,新华社为该案“不和稀泥”点赞。周强院长指出,“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②周强:《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9-11-25/doc-iihnzhfz1480165.shtml,下载日期:2020年5月30日。正确行使审判权,意味着法官作出的判决,必须坚持以公正作为尺度。因此,法官应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但实践中仍出现不少“和稀泥式”判决,使当事人对司法治理能力缺乏信心。笔者在无讼案例民事案件中输入关键词“和稀泥”,结果显示涉及“和稀泥”的民事案件有427件,其中侵权责任纠纷有62件,占比14.5%,在所有类型案件中排名第三。可见,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和稀泥式”判决应引起实务界的足够重视。那么,这种“和稀泥式”判决如何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进行规制呢?笔者认为,在缺乏标准和规则指引的前提下,法官更容易偏向个人喜好,难免形成“和稀泥式”判决,若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寻法官“和稀泥式”判决的思维逻辑,提出规制的逻辑方法供实践参考,其意义重大。
1. 内涵解析:“和稀泥式”判决之核心含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