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奇
自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署第一个投资协定开始,我国与欧洲各国先后签订了30余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并自2003年后不断进行修订,升级原有协定。《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则是将欧盟27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谈判,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制的“多边化”。①金学凌、赵红梅:《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发展趋势研究》,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4期,第94页。谈判启动于2014年,历时7年35轮谈判,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协定生效后,将取代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现行有效的26个双边投资协定,为中欧双向投资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在疫情影响以及全球经济停滞的大背景下,必将有助于投资壁垒的降低,促进中欧双向投资便利化,在经济和法律层面都具有相应的引领示范价值。包含《中欧投资协定》在内,投资定义条款是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涉及协定保护对象并体现缔约目的,确定标的的投资属性也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在文本和实践基础上分析了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探索了《中欧投资协定》背景下投资定义的设计思路,以期中欧双方能够进一步放宽投资限制、扩大对外开放。
投资协定本身及其各项条款,均涉及特定的属物、属人、空间和时间适用范围。就投资协定的属物原则而言,经历了从财产到投资的两种定义模式。纳入双边投资协定的属物范围,是投资者主张适用投资协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