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倪彦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提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从2016 年开始,互联网直播行业全面爆发、竞争激烈。根据第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 年3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2 亿人,占网民整体的59.8%。“网红”、“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出现,更是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以及相关劳动者保障问题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以网络主播为例,分析探讨这一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网络主播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录制、制作、观众互动等工作,并由本人担当主持工作的人或职业。
(一)工作模式。网络主播通常是与平台签订合同形成合作,平台为主播提供直播平台和直播维护(硬件方面),相应地,平台会在主播的礼物收益中抽取提成。近些年来,各种经纪公司和公会(这类公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会,而是一些主播聚集的团体,有些规模较大的公会通常也有经济公司的色彩)会加入到主播与平台的合作中,形成双方三主体的模式,三者既有松散的合作关系也存在紧密的雇佣关系。
(二)工作特点。从工作时间看,工作时间是签约主播为数不多的硬性要求之一。网络主播在与平台协商确定总时长后,播出的时段、每次直播的时长一般不受限制,主播会根据自己的流量或者节目特点自行选择播出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的总时长往往伴随着“人气”考核,低于平台设定的最低人气值的播出时间并不算为有效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