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黄 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提要] 在当今经济发展现状下,全球经济仍然紧密联系,中国在扮演着“一带一路”倡议国这一角色的同时,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再加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口号的提出,这些都让我们意识到我国涉外管辖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使诉诸于我国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作为我国涉外管辖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自然也需要得到重视,涉外协议管辖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文主要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于技术层面上对完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选择路径展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含义。一般是指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彼此之间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目的在于确定管辖权。由此可推知涉外协议管辖只是将协议管辖概念中的民商事案件转换成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与协议管辖相对而言的则是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对于一国法院的法定管辖权可以产生直接效力,表现为协议管辖会导致一国法院的法定管辖权被创立或被排除。
协议管辖最初是为了能够使管辖权的确定具有明确性,减少在确定管辖权过程中的纷争。在早期社会,法院对被告享有管辖权的基础是能够抓捕并囚禁被告,这构成了被告住所地原则的一般管辖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