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近斐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要予以从重处罚。
传统的刑罚措施,在预防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利用技术多次从事该类犯罪的问题上,显得力有未逮。为了缓解这一窘况,实务界将目光投向了《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刑事职业禁止制度。①《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三年至五年”。江苏省高院在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时,着重指出,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人,可以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细节和社会预防犯罪的要求,适用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在“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在第十四条中特别指明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