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特的移情理论及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2021-01-13 18:17:07陈子衿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陈子衿,谢 晴

(1.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哲学史上,在斯洛特之前,已有许多哲学家与心理学家提出过“移情”概念的雏形。如休谟(D.Hume)在《人性论》中提出的“同情(sympathy)”、 哈 奇 森(F.Hutcheson)在System of Moral Philosophy中提出的“道德感(moral sense)”以及马丁·霍夫曼(M.Hoffman) 在Empathy and Moral Development:Implications for Caring and Justice中提出的四阶段“移情的道德感(empathic moral affect)”理论,等等。但斯洛特无疑是第一位将“移情”概念推向伦理学与元伦理学领域重要地位的哲学家。在斯洛特2010年的著作Moral Sentimentalism中,斯洛特主要致力于证明一切道德活动或道德现象,包括道德语义和道德义务,均可从人类自身的情感,主要是移情和移情机制中得到解释。[1]而在其2020年的新作Between Psychology and Philosophy:East-West Themes and Beyond中,斯洛特不再满足于移情概念的规范伦理学意义,而是转向其称之为被“完全低估”的伦理学之外的认识论意义:包括移情在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普遍认识过程的作用机制和移情在道德知识中所起的前所未有的认知作用,以及为言语行为理论家所历来忽视的,移情对于言语行为的重要意义。

一、移情何以具备认知功能

斯洛特认为,联想的移情(associative or receptive empathy,一种不由自主的、非理性的、感同身受式的移情,斯洛特认为这种移情在道德情感主义中有最重要的地位,是“思维开放(open-mindedness)”的基础。

“思维开放”是一种重要的认知美德(epistemic virtue),也是认知理性(epistemic rationality)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具有“思维开放”特质的人拥有接受起初并不认同的观点的能力,而这无疑对于我们的认识与学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人无法接受对立的观点,而永远固执己见,那么可以认为此人的认知能力与认知思维上是存在缺陷的,也极容易陷入各种假象而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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