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时代票据权利恢复诉讼革新

2021-01-13 18:35史艳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1期
关键词:催告票据法私钥

□文/史艳红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扬州)

[提要]区块链技术在票据领域的应用带来一定的新挑战,即票据形式、票据丧失的变化以及效率等问题,现有的票据权利恢复诉讼不足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保障区块链票据的流通,可以从拓宽适用范围、设置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革新。

一、引言

区块链的定义学界并没有普遍共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将数据区块按照实践顺序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用密码学来保证而形成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职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2020年,北京在财政电子票据领域首次试点应用了区块链技术,这是票据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区块链票据”既具备传统票据的一般功能和优点,又利用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是一种新型票据。区块链技术在票据领域的应用势必也会给失票人带来新的风险,传统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并不能与具备高效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的区块链技术相适应,因此为更好地保障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票据权利恢复诉讼进行革新。

二、“区块链”时代对票据权利恢复的新挑战

(一)“票据”形式变化带来的挑战。《票据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说,该法所规定的票据是以纸质形式存在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发行的有价证券,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如果出票人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发行的虽名为汇票、本票或支票,但是并不属于票据,可以是其他有价证券。而区块链票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没有票据实体,与《票据法》所规定的传统纸质票据是不同的,不符合传统票据的文义性。当前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恢复的方式主要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诉讼等三种方式,但是适用的前提都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传统纸质票据,因此区块链票据权利的恢复在当前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无法保障区块链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丧失变化带来的挑战。虽然区块链票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没有票据实体,但是权利人还是会有丧失票据权利的可能。区块链上信息的传播是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进行的,即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分别使用两个不同的密码,即“公钥”和“私钥”,用“公钥”来加密数据信息,信息接收方使用“私钥”才能接收信息。票据交易双方不需要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为票据增加信用,也不需要除了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担保,票据交易双方完全不知道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而只依靠数学算法建立信任,从而达成交易。因此,区块链技术大大提高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东西,笔者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块链票据也会丧失:其一,传统票据相对丧失本质上是失票人在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失去对票据实体占有的情况,在区块链票据领域,虽然区块链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仍然可能会发生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其职业便利,盗取“私钥”的情况,这是票据的相对丧失,盗取后可以在未经企业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票据行为。其二,不可篡改性是区块链的一大特征,主要是指区块链上的信息几乎没有被篡改的可能性,除非能够掌握全网51%以上的算力,这样的表述其实也就意味着信息还是有可能被篡改的,即只要能掌握全网51%的节点就有可能更改数据,比如有黑客攻击或者病毒袭击,特别是在区块链参与主体不多的时候,掌握全网51%的节点就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票链”整体被毁灭,也可能数据被修改,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是有可能的。

传统票据的丧失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实体的毁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遗失、被盗等,因此适用传统票据权利恢复方式的事由是票据实体的遗失、被盗或者毁灭等,而区块链票据没有实体,其票据丧失的情形与传统票据不同,因而无法适用传统票据权利恢复的方式。

(三)效率变化带来的挑战。利用区块链技术除了可以提高票据流通的安全性,还可以大大提高票据流通的效率,但是这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一旦“私钥”丢失,或者是被黑客、病毒攻击,基于如今互联网的速度,票据付款可能在几分钟之内就已经完成了。虽然在“私钥”遗失时,系统会实施措施,使原本的“私钥”失效,并且在全网公布失效信息,提醒票据交易者注意相关风险,但是“私钥”丢失本就不易察觉,也许还未等信息公布,票据行为就已经完成了。

三、“区块链”时代传统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和票据权利恢复诉讼是我国传统的票据救济方式,这里笔者仅讨论诉讼方式。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又称普通诉讼制度,是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形: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以及票据返还诉讼。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也就是请出票人重新出票,在传统的票据领域都是十分不合理的,更不要说在区块链时代了。重新出票并不是新票据代替旧票据,而是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在区块链时代,就是重新开始一个新的“票链”,重新创设原来的所有数据,这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更会造成对出票人的极其不公平。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不当占有的现有票据持票人提出的返还票据的诉讼,类似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返还诉讼,即物的返还。在区块链时代,票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根本不存在返还原物的问题,因此在区块链时代不存在票据返还的问题。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以后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并判令付款人付款的诉讼。在区块链时代,“失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以后仍然可以提起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因此,笔者在这里仅讨论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

(一)适用范围过窄。《票据法》第15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构成要件为:有效的票据、票据脱离持票人的占有、丧失票据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失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首先,在发生企业员工盗取“私钥”、黑客攻击情形时,并非出于票据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其次,此时票据权利人随时有丧失票据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与传统票据脱离持票人的占有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相同。传统票据权利恢复诉讼是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的权利而设置的,所以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而《票据法》中所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但是区块链票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不是“有效的票据”,尽管票据丧失的后果相同,但是并不符合传统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适用条件,因此并不能适用传统的票据权利恢复诉讼。

(二)诉讼效率过低。虽然票据权利恢复诉讼是失票人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无论是《票据法》本身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票据诉讼应当采用什么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一般都采取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则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的期限来进行,相应的举证期限、开庭及其他一系列的流程的期限都会延长,很可能会比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期限还要长。“私钥”的丢失并不像传统票据那样容易发觉,基于如今互联网的速度,票据流通和票据付款可能在几分钟之内就已经完成了,通过如此复杂的诉讼流程很明显无法达到很好的救济效果。

四、“区块链”时代票据权利恢复诉讼革新路径

(一)重新界定适用范围。票据权利恢复诉讼作为票据权利人一种独立的权利救济方式,在区块链技术与票据领域日渐融合的今天,其更应当发挥其独特的救济价值。目前,《票据法》中有关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规定仅适用于“有效的票据丧失”,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区块链票据虽然其存在形式等方面与传统票据不同,但是仅依靠一般的监督手段是不够的,仍旧需要为其提供救济程序。对于区块链电子票据的权利人而言,“私钥”是其实现票据权利的钥匙,在区块链的“公共地址”和“私钥”系统下,占有“私钥”就实现了对票据的占有。无论是企业员工擅用“私钥”还是黑客攻击,对于票据权利人而言,首先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此时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简单来说,区块链票据脱离占有与丧失对传统票据的占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最后权利人对区块链票据和“私钥”是合法占有。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含义,制度的闭合性也许有效地避免了恣意适用的情况,但是却容易落后于时代。因此,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立法上使用开放性的字眼,拓宽适用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适用范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设置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特别程序。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票据权利恢复诉讼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的,但是票据债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在加上区块链票据本身的特殊性,因此票据权利恢复诉讼本质上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在区块链时代,为了适应票据流通的高效性,有必要将该制度设置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以为票据权利人提供快捷、高效的保护。另外,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确实有其优势,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该技术,实现特别程序的高效运转。

1、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关系。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且在票据权利救济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特别程序,笔者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厘清其与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特别程序的关系。首先,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公示催告程序是通过阻止票据流通的方式来实现对票据权利的救济,而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特别程序则是更能体现《票据法》的宗旨,即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其次,笔者认为在区块链时代,公示催告程序没有适用的余地。暂且不谈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也只能是纸质票据,即使是可以适用电子数据,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统公示催告程序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需要进行不少于60天的公示催告,在确定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时,法院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宣告先前的票据丧失效力;然后申请人依判决行使权力,可见其程序流程之繁琐,期间之漫长。在前文中已经谈到,区块链票据的一大特点就是流通的高效,公示催告程序如此复杂的流程明显不能适应,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更为高效的特别程序来迎合区块链时代。

2、特别程序的具体设置

(1)适用范围。由于设置本特别程序的目的是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以促进票据的安全流通,所以程序的流程以及期限都会比一般地诉讼程序简略,因此本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失票人在丧失票据以后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并判令付款人付款的那种法律关系明确的诉讼。

(2)流程简化。既然要实现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笔者认为可以仿照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简易程序在客体上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是通过对一审普通程序某些要素的简化而形成的简单的一审程序。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快速地厘清票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简化诉讼环节,例如以口头方式起诉应诉、以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缩短举证期限等,实现程序的高效运转以适应区块链票据的快速流通。

(3)证据问题。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通过“时间戳”被完整的记录下来,将其应用于票据领域避免了传统票据后期频繁背书的问题,区块链真实、全面地记录了票据流转的全过程。在诉讼阶段,区块链上形成的电子数据实际上就成为了证据,利用区块链可验证性、准确性等技术特点可以快速地厘清票据的流转过程、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从而法院可以快速地确定事实做出判决。

但是,区块链技术也不是百分百无漏洞的,因此“区块链自身的真实性不需要通过各类证据的组合以及链式论证来验证,自己能够检验自身的真实性”的观点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在利用时还是要保持审慎态度。在诉讼过程中,区块链上生成的电子数据实际上就是作为证据存在的,对其证明力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因此最终是否采用该证据,仍然有必要从证据的三性出发,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4)审理期限。上文已经提到,由于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高票据的流通速度,因此审理期限不宜过长,应当在保证结果公正的情况下,以最高的效率审结。叶永禄教授认为设计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为1个月为宜,但是那是在传统票据时代,在区块链时代,除了出于高效率的目的,另外还有技术支持,笔者认为可以再缩短一些,15~20天左右为宜。

(5)担保问题。为了实现此特别程序的高效性,很多流程都进行了简化,由于现在网络环境的复杂,区块链技术也可能产生风险,因此为了保证付款人的利益,防止万一日后出现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导致付款人要面临二次付款的情况,应当要求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一定的担保。

五、结语

“区块链票据”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票据领域产生的新产物,目前还在初步发展阶段,笔者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文献,很多还是停留在对区块链技术的科普和介绍相关应用领域的阶段,也有少数文献介绍了“区块链票据”,与其有关的法律思考更是少之又少,笔者认为虽然区块链技术大大提高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但是不可以高枕无忧,法律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另外,虽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公示催告来救济票据权利的情况更多,但是笔者认为公示催告程序的流程过于复杂,并且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因此笔者通过研究针对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结合当下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在区块链时代更好地保障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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