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的优化路径

2021-01-14 07:50马传宝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学徒校企院校

马传宝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教务处,广东 东莞 523710)

2019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随后教育部在同年5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中推广现代学徒制,这意味着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初步具备了向全国推广的基础。2020年9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要“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标志着现代学徒制从“大有可为”正式进入“大有作为”的实践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关键时期,亟需解决人才供求的落差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现代学徒制无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最佳形态[1],不但有助于解决人才供需平衡问题,更推进了高职教育朝着开放式、多元化的态势演进。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

自古以来,学徒制即为我国技艺传承的重要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师傅带徒弟”高效地完成了知识、技能和文化的传承,在我国工业化和专业技术升级的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企业改制和民营企业逐渐壮大的时代背景下,曾经用于培养工厂技术工人的学徒制逐渐被边缘化且一度退出了历史舞台[2],然而老旧僵化的学校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适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德国经济的重新崛起让世人纷纷将目光投向了灵活高效的现代学徒制,许多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德国的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并将其纳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国家战略布局。

现代学徒制不仅代表了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一种校企联合培养的职业教育制度。基于西方国家的现代学徒制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与试点探索,可以将现代学徒制简单概括为: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校企之间开展深度合作,教师和师傅联合传授,共同为企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一种在岗培养、在岗成才的培养模式[3]。在现代学徒制下,企业和学校的人才对接在规格和质量方面能够保持高度一致,形成了有利于人才输送的利益共同体。

二、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的要素特征

现代学徒制既不是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延续,也与传统学徒制迥异,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目标要素

一直以来,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较为模糊,因为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衡量缺乏明确的标准,而现代学徒制中人才培养所能达到的精细化程度以及专业对口程度是以往人才培养模式所无法比拟的。现代学徒制致力于在尽可能节约教育资源的同时,实现培养目标的梯次化[4],一是高素质人才,这一梯次的目标是培养素质高于企业现有员工的普通员工;二是高技能人才,这一梯次的目标是培养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三是高科技人才。这一梯次的目标是培养企业的核心技术骨干。

(二)内容要素

一般意义上的高职教育以培养通用型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课程设置面面俱到,缺乏特色和岗位针对性,目的在于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而现代学徒制的目标是为企业培养“准员工”,课程设置的基准点是培养具体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这就说明了现代学徒制需要解决工学交替和岗位成才等关键问题,因而是将学历教育要求、工作岗位需求、职业资格认定和学生个体发展等元素作为课程设置依据[5]。同时,教学组织也不同于学校导向教育,而是在企业真实环境下传授在学校中不易理解和掌握的实践类课程内容。

(三)条件要素

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先决条件是优秀的师资团队和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现代学徒制的学习情境分为两种类型,教师与师傅在学校(即学习情境)和企业(即工作情境)两种情境下实施教学,校企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简单的利益交换,而是从原来的“情感式合作”演进为“协议式合作”[6],通过良性互动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相较于传统的教育模式,现代学徒制的学生可以在学习知识的课堂上实践,也能够在实践场所学习基础知识,学生与师傅之间建立起新型的“师生”关系,极大地缓解了高职院校教师实践技能薄弱的难题。

(四)保障要素

从宏观调控以及微观实施角度来看,现代学徒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保障为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化的考评体系。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制订经费管理制度、学徒保护制度等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再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保障现代学徒制顺利推进的规章制度[7]。同时,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商讨制订学徒考评的基本准则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并引入第三方评价或信效度验证等方式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

三、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的优化路径

我国现代学徒制从试点至今,形成了由点到面的良好发展态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法律视角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鲁昕在2011年(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首次提出了“现代学徒制”概念,同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将现代学徒制试点列为2012-2019年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广东、浙江等沿海省份也先后出台了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尽管意见的出台在宏观层面上明确了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这些意见并未对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导致现代学徒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8],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极易出现纷争。

反观实践时间较长的欧洲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配套体系予以保障,英国早在2009年就颁布了《学徒制、技能、儿童和学习法案》这一现代学徒制专门法律,对现代学徒制的诸多要素进行了详细的、明确的规范。而在我国,在教育部第一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通过验收的124家中,共有95家提到了法律法规问题,占比高达76.6%[9]。因此,通过完善专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健康发展是一条必由路径,而我国从《职业教育法》(1996年)发展到《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期间虽然经历了二十余年,这一专门法依然鼓励性、倡导性特征凸显,如前者第十九条为“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而后者第二十条为“可以根据需要,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由此可见,强制性刚性约束明显有所欠缺,因而在《修订草案》最终定稿时建议应更加强调法律的可行性,以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确保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达到如期目标。

(二)认知视角

现代学徒制产生现实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参与主体基于感性认识、传统观念等角度来看待现代学徒制,并没有真正理解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或者说只是从主观选择性角度来理解现代学徒制。一是家长和学生存在认知偏见。大多数家长希望孩子在校园里顺利完成学业,认为学徒身份有涉“打工”之嫌[10],并将其视为学校逃避责任之举,学生也更为向往精彩纷呈的校园生活,对当学徒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因而在情感上对现代学徒制持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企业存在认知偏差。尽管一些企业参与了现代学徒制,但思维仍停留在订单班或顶岗实习的层次上,缺乏学徒培养的完整计划,对企业师傅团队的建设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些高职院校具有明显的功利化倾向。有些高职院校出于争取政府项目的目的参与现代学徒制,如此一来势必会导致校企双方的人才供需无法实现有效对接。

因此,应促使企业、学校、家长和学生对现代学徒制的认知达成一致,这是现代学徒制顺利推进的根本前提。具体措施有:一是革新家长和学生的观念。在影响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质量的诸多因素中,家长和学生的支持度至为重要[11],因而政府、学校和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家长和学生实地参观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使其明晰现代学徒制兼顾了学校的知识权威和企业的技能权威,能够大幅提升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增强企业的信心。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是现代学徒制的直接受益者,参与其中不仅有助于降低新员工的培训成本,且在企业遭遇用工荒时能够缓解人力资源短缺带来的压力,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对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也能发挥助推作用;三是强化高职院校的责任。开展现代学徒制有助于提升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分摊了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了知名度和美誉度,因而高职院校有责任同企业进行平等友好的合作[12]。

(三)企业视角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现代学徒制在世界各地已硕果累累,仅以德国的“双元制”为例,参与其中的企业占德国企业总量的25%以上,且员工数超过500名的大中型企业的参与率达到90%以上。而我国在第二批和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遴选过程中,合格的大中型企业分别只有5家和4家,说明了我国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有待提高[13]。究其原因,一是企业需要承担成本风险。由于企业直接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出于理性经济人角度往往会权衡投资回报率是否合理,由于当前配套激励政策的相对缺位,企业参与学徒制得到的实惠不多,反而要承担较大的成本风险;二是缺乏可信承诺的制度安排。我国实行市场化的用工制度,无法确保学徒与企业保持长久的雇佣关系,出于对自己培养的学徒被其他企业以更优厚条件所吸引的担忧,企业有时宁愿直接雇用人力成本投入少的“社会人”。

总之,企业并非是不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慈善机构,只有让他们看到切实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说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欧洲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亦是如此。诚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责无旁贷,但单纯要求企业牺牲自身的利益而过多地履行社会责任并不合理。因此,一是应建立成本——收益机制。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正相关来促进企业主动承担成本风险,学徒的培训成本全部由企业来承担是不科学的,英国政府是根据市场需求的大小对现代学徒制的培训成本给予全额或绝大部分的资助,德国则是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就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现状而言,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培训成本,且政府承担部分应随着岗位性质的变化而调整,如对于社会急需的岗位政府可承担全部的培训成本;二是明晰企业的培养产权。如今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开放性的大市场,应在契约中规定学徒毕业之后继续为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并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减少学徒进入公共领域的数量,防止“搭便车”问题的出现。

(四)学生视角

相较于抽象的理论知识学习,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更加喜欢实践学习,因而现代学徒制这种偏重于学生实操能力培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本应更受学生欢迎。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学生普遍对现代学徒制表现得比较冷漠。目前,大多数现代学徒制试点采取的是“先招生、再招工”模式,尽管高职院校对学生反复进行宣传动员[14],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大多数学生并不太愿意扮演“学徒”这一角色,在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的重型加工企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中表现尤为明显。同时,现代学徒制试点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难以为学徒提供足够的职业发展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辨析不清现代学徒制的价值所在,不能以客观的、积极的态度来看待现代学徒制,更不愿在企业和高职院校这两种环境落差较大的组织中来回流动。

其实,现代学徒制给学徒带来的最直接收益是岗位履历。因此,校企双方可以先小规模试点“精英式”培养模式,鼓励实践能力强、学习兴趣高的学生先参与试点,通过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将他们培训成为企业的骨干,从而“以点带面”激发其他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同时,工作与学习的冲突会引发角色定位模糊,因为学徒的真正身份是“准员工”并非“员工”,获得的是津贴而非工资,学徒可以承担一定的工作量,但企业不能挤压学徒的学习时间,否则无法保证学徒的培养质量[15],导致现代学徒制演化为向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

因此,建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负责监督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机构,以协调、处理企业和学徒之间产生的纠纷。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共同起草合同模板,规定学徒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津贴和福利保障等内容,避免学徒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结语

审视当前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之困顿,很大程度上源于以高职院校为本体的利益单维指向,而企业则成为“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份外”资源。如此一来,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可谓泾渭分明,行为逻辑发生异化。因此,应鼓励打破企业和高职院校固有的界域,使二者形成利益相关的共同体,并从法律上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自主、企业响应、社会参与的现代学徒制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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